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范进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08出版) 作者:范进学 页数: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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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律和道德是一个横贯中西、穿越古今之法哲学核心主题,《通识教育丛书:法律与道德》不仅仅对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原理作了系统阐释,而且深入运用伦理学与道德哲学的立场和理论,阐释了道德中的基本要素,透过伦理与道德的解读进而阐明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 《通识教育丛书:法律与道德》之特色在于选取道德与法律之典型案例做学理分析与阐释;同时,《通识教育丛书:法律与道德》各章均独立成篇:第一章集中探讨法律与道德之一般原理,从第二章至第九章,分别讨论了诚信、忠诚、公序良俗、同情仁慈、勇敢、孝道、节制、公平正义、生死等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读者对上述某一话题感兴趣,也可直接阅读该章内容;当依序阅读之后,则会获得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全新认知。
作者简介
范进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权利哲学、宪法解释与法学方法论;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二十余篇,已出版个人专著八部,合著三部。承担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司法部课题、教育部课题等多项,获得国家、部、省级科研奖励数项。
书籍目录
001 总序 通识教育再认识/徐飞 001 第一章 什么是道德?什么是法律? 001 1.道德的定义问题 010 2.法律的定义问题 017 3.道德美德、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 021 4.善与恶:道德评价标准 026 5.合法与违法:法律评价标准 029 6.善意、恶意与法律责任 031 7.安提戈涅与苏格拉底的悲剧: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034 8.道德法律的冲突、尊重法律与道德批判 043 9.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吗? 050 第二章 诚信与法律 050 1.诚信:道德的美德与原则 054 2.不说谎是人之为人的道德义务 058 3.守信是人之为人的道德义务 062 4.诚实信用原则:道德诚信的法律化 065 5.不诚信的法律规制与责任承担 069 6.假话与政治道德 072 7.“钓鱼执法”与政府诚信 075 8.廉政依靠道德承诺可靠吗? 077 第三章 忠诚与法律 077 1.忠诚:情感的道德美德 078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感情能否以法律强制? 085 3.“忠诚保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088 4.宪法宣誓与宪法忠诚 095 第四章 公序良俗与法律 095 1.公序良俗:作为法律原则的诠释 097 2.淫秽、色情与法律强制 102 3.黄碟案:卧室里的权利与自由 105 4.四川泸州遗产继承案与公序良俗 107 5.公德与公德的法律化 111 第五章 同情仁慈、勇敢与法律 111 1.同情仁慈:道德情操与良知的原点 116 2.勇敢:作为美德的道德 118 3.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奖励 120 4.见死不救与法律规制 124 5.好心没好报:南京彭宇案的裁判 127 6.冷漠的社会代价:社会失去同情心了吗? 129 7.《威尼斯商人》中的仁慈与法律之辩 131 第六章 孝道与法律 131 1.何谓孝道? 136 2.孟子与弟子的对话:舜窃负逃法的悖论 139 3.孝道人律与孝道法律化的中国传统 143 4.中国传统社会“孝道”司法化的典型案例 145 5.孝道与现代社会法律 150 第七章 节制与法律 150 1.节制:美德的道德 155 2.法律的节制性及其功能 158 3.欲望、违法犯罪与惩罚 160 4.权力节制、滥用与法治 163 5.节制就是过一种美好的生活 166 第八章 公平正义与法律 166 1.公平正义的基本含义 172 2.纯粹的程序正义 175 3.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179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 181 5.合情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实质要求 183 6.程序正当是公平正义的形式要求 190 7.不正义的法律是法律吗? 192 8.拾金不昧、不当得利与法律正义 197 第九章 生死的道德与法律 197 1.死亡的哲学 200 2.堕胎权:女性的宪法权利与法律规制 204 3.安乐死:生命尊严与法律规制 211 4.人有没有自杀的自由? 214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由于善恶的评价标准属于人的主观内心的东西,所以,同样一件事情,各人就会有不同的道德评价,因此黑格尔才说“道德的意志是他人所不能过问的”。(U然而,道德在人们的心中总是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道德义务不仅是我的义务,也是每个人的义务,因而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义务就是意志的绝对目的,就是善。义务的这种普遍性为我所认识并约束着我的行为,就是主观意图,善就是被提升为意志概念的意图。既然人类的主观意图中包含着善,所以人不仅要关怀自己的幸福,而且还要关怀他人的普遍的幸福,并以人类的福祉为其志业。但是。道德行为强调动机的善良,强调动机、目的与结果的统一。道德行为包含着目的,蕴涵着动机,道德不仅关心动机,其实也强调行为的客观方面,在此黑格尔与康德的观点分道扬镳。康德认为,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道德则调整人的动机。但在黑格尔看来,仅仅有伟大善业的志向而无实际的行动或者结果,还是不够的,否则这种志向就等于零,“单纯志向的桂冠就等于从不发芽的枯叶”②。道德要求在道德行为中得到满足,道德不仅是主观的道德,而应当是具体的道德,即履行道德义务。“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③黑格尔这里所说的善,其实是从义务的角度来谈的,善是每个人都必须承担和履行的义务,自由意志的法的本质实际上就是善的义务,这种义务具有绝对性,“意志的本质对我说来就是义务,如果现在仅仅知道善是我的义务,那么,我还是停留在抽象的义务上。我应该为义务而尽义务,而且我在尽义务时,我心安理得而且是自由的”。④所以,应当把为尽义务而义务作为道德的一个基本原则。善能否实现,不仅在于主观意志上以善为目的,而且还要去履行善的义务,所以善需要借助主观意志才能进入现实。 如果单纯从人的主观意志上考察,善有时表现为恶,有时表现为良心。无论恶也好,良心也罢,都是主体之内心的动机问题,这只有他个人才能把握,有时恶的动机也会以善行的方式表达出来,譬如某个黑社会组织向慈善事业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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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教育丛书:法律与道德》不仅对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原理作了系统阐释,而且深入运用伦理学与道德哲学的立场和理论,阐释了道德中的基本要素,透过伦理与道德的解读进而阐明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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