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陈兴良、 张军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01出版) 作者:陈兴良,张军 页数: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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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一、《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套装上下册)》结构 1.章节设置:本书的章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对应(其中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因无案例而暂未列出)。 2.罪名排列:本书各章节下罪名,按《刑法》条文顺序排列。 3.案例结构:本书收录的案例由“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两部分构成。 二、《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套装上下册)》案例来源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截至第三批)。 2.《刑事审判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 3.《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 三、裁判要旨编号 收入这本书的裁判要旨以法条及罪名为依据进行编排,以便读者查找。
作者简介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 张军,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73年1月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2012年11月4日被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增选为中央纪委副书记。 胡云腾,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律思想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书籍目录
《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发(上卷)》目录: 序一 序二 前言 要目 详目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发(下卷)》目录: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案例索引 主题词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99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吴彩森、纪昌德以霍山县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义,采用高开低征的方法为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霍山县翔鹰商贸经营部刘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作销项发票,税款数额82 182.68元,受票方已全部抵扣,完税入库4 169.66元。其中,经吴彩森、纪昌德审批后,安排汪样林开票4份。 1997年7月,经被告人程先文牵线,台商储诚戡、程贞恩在霍山县先后结识了时任大化坪镇税务分局局长的被告人项义祥、时任大化坪镇镇长的被告人郭家春。储诚戡、程贞恩提出大化坪镇可以办工艺品公司,为他们生产装金卡的木盒,以这个公司的名义为储诚戡在南京开设的江苏金卡特艺品公司金瑞祥分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储按销售额的8%向镇里交纳利税。郭家春将此情况向镇政府作了汇报。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为完成大化坪镇税收任务,成立霍山县工艺品公司为储诚戡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6%的税金和2%的管理费。于是郭家春、项义祥在霍山县工艺品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通过关系取得税号和企业法人代码,刻制了增值税发票专用章等印章。至此,霍山县工艺品公司在无营业执照、无生产场地、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由项义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储诚戡虚开。自1997年8月至l997年11月,郭家春、项义祥、程先文以霍山县工艺品公司的名义到南京、合肥等地为储诚戡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虚开税款数额234248.74元,已抵扣税款113530元,大化坪镇政府以霍山县工艺品公司的名义完税入库72060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1470元,大化坪镇政府非法获利38280元。 1998年1月,霍山县国税局大化坪税务分局并入诸佛庵税务分局。诸佛庵税务分局(后更名为西城税务分局)接管原大化坪国税分局业务后,被告人吴彩森应大化坪镇政府郭家春等人的要求,在明知霍山县工艺品公司无营业执照、未实际生产,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仍决定同意由西城税务分局为霍山县工艺品公司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开票前,由储诚戡电话和传真告诉程先文、郭家春开票内容。郭家春安排人员到西城税务分局,经吴彩森或分管局长纪昌德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后,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先文则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往南京交给储诚戡,储按价税合计开汇票给程带回。大化坪镇政府按储诚戡要求将开票的销售额的7%扣下利税,余款提现金由程先文等人送回南京交给储诚戡。自1998年1月至l2月,共为储诚戡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虚开税款数额485859.75元,抵扣税款484329.75元,大化坪镇政府以霍山县工艺品公司名义完税70225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414104.75元,大化坪镇政府非法获利129830元,根据吴彩森的要求,经郭家春同意将其中的3万元付给西城税务分局,作分局其他开支。在所开的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42份为汪祥林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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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突出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旨,为广大法律界从业人士的必备实务工具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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