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民安  页数:837  字数:8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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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由张民安编著。
在侵权法上,无形人格侵权责任是相对于有形人格侵权责任而言的,是指行为人就其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以及声音权等无形人格权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而有形人格侵权责任则是指行为人就其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在当今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侵权法均明确区分无形人格侵权责任和有形人格侵权责任,因为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的侵权法均认为,一方面,无形人格侵权责任仅建立在过错侵权责任的基础上,不会建立在严格责任的基础上,而有形人格侵权责任除了建立在过错侵权责任基础上之外,还可能会建立在严格责任的基础上,在我国甚至还可能会建立在所谓的公平责任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无形人格侵权责任领域会贯彻他人享有的无形人格权和行为人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以及社会公众享有的知情权之间的利益平衡理论,防止过分保护他人享有的无形人格权而严重牺牲行为人享有的自由权或者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否则,会产生“噤若寒蝉”的反社会效果并最终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有形人格侵权责任领域很少会贯彻此种利益平衡理论。《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两大法系国家和我国侵权法上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资料全面丰富,内容新颖翔实,论证深刻,观点鲜明独特,对于完善我国侵权法有关无形人格侵权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张民安:男,1965年生,湖北黄冈市人。1987年毕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9年9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广东电视台《与法同行》栏目首席法律顾问和首席评论员,执业律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自1995年起,先后在法学核心期刊以及中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0多篇。2000年11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2002年11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青年法学文库中出版专著《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3年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2003年4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2006年6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公司法的现代化》。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无形人格侵权责任总论
 第一章 无形人格权在侵权法中的地位
  一、人格、人格权和人格侵权的界定
  二、无形人格权和有形人格权的区分
  三、无形人格权的人格性
  四、无形人格权的财产性
 第二章 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的历史
  一、罗马法上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
  二、法国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
  三、德国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
  四、英美法系国家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
  五、我国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
 第三章 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
  一、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无形人格权的法律救济措施之一: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三、无形人格权的法律救济措施之二:损害赔偿之外的其他法律救济措施
  四、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二编 名誉侵权责任
 第四章 名誉侵权责任总论
  一、名誉侵权的界定
  二、名誉侵权责任的历史
  三、名誉权的人格性和财产性
  四、死者的名誉保护
 第五章 名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导论
  二、行为人作出的陈述是具有名誉毁损性质的虚假陈述
  三、行为人对第三人公开具有名誉毁损性质的陈述
  四、具有名誉毁损性质的陈述关乎或者涉及原告
  五、行为人在公开对他人名誉具有毁损性质的陈述时存在过错
 第六章 群体组织名誉侵权责任
  一、导论
  二、群体组织本身原则上不得享有名誉权的一般原则
  三、群体组织成员不得提起个人名誉侵权诉讼的一般原则和例外
  四、群体组织规模大小理论
  五、群体组织成员不得提起个人名誉侵权诉讼的例外:行为人的陈述涉及群体组织的个人成员
  六、群体组织成员不得提起个人名誉侵权诉讼的例外:多因素考量理论
 第七章 小说名誉侵权责任
  一、小说的性质对小说名誉侵权责任的影响
  二、我国的小说名誉侵权责任
  三、小说名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涉及原告”要件
  四、小说名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小说作者的故意
  五、小说作者免责声明的效果
 第八章 名誉侵权责任的抗辩制度
  一、名誉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种类
  二、事实真实的抗辩事由
  三、公正评论的抗辩事由
  四、绝对免责特权的抗辩事由
  五、相对免责特权的抗辩事由
  六、宪政保护特权
  七、原告的同意
 第九章 名誉权的法律救济方式
  一、导论
  二、名誉侵权法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一:损害赔偿
  三、名誉侵权法的救济方式之二:回应权
  四、名誉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三:撤回
  五、名誉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之四:请求法院颁发禁令
  六、名誉权的法律救济方式之五:宣示性判决的作出
第三编 隐私侵权责任
 第十章 隐私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隐私侵权的界定
  二、法国的隐私侵权责任
  三、美国的隐私侵权责任
  四、英国的隐私侵权责任
  五、我国的隐私侵权责任
  六、隐私权的人格性和财产性
  七、隐私侵权责任的性质
  八、死者的隐私权保护
 第十一章 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责任
  一、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责任的界定
  二、行为人公开披露的事实应当是具有私人性质的事实
  三、行为人公开披露他人隐私
  四、行为人公开的事项是令人高度反感的事项
  五、行为人公开的事项是社会公众不享有合法利益的事项
 第十二章 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责任
  一、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责任的地位
  二、行为人实施的隐私侵扰行为
  三、被侵扰的场所或者事项是具有隐私性质的场所或者事项
  四、侵扰行为是让一个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的行为
 第十三章 隐私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隐私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种类
  二、新闻媒体享有的相对免责特权:具有新闻性质的事件或者人物
  三、公众人物的抗辩
  四、行为人对他人隐私的公正使用抗辩
  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者高级行政官员享有的绝对免责特权
  六、他人的同意
 第十四章 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
  一、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措施
  二、隐私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措施
  三、隐私侵权损害赔偿之外的法律救济措施
第四编 肖像侵权责任
 第十五章 肖像侵权责任(一)
  一、肖像侵权责任概述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肖像侵权责任
  三、美国的肖像侵权责任
  四、我国的肖像侵权责任
  五、肖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十六章 肖像侵权责任(二)
  一、肖像权的性质对肖像侵权责任的影响
  二、肖像权的可转让性对肖像侵权责任的影响
  三、肖像权的可继承性对肖像侵权责任的影响
  四、肖像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五、肖像侵权的法律救济措施
第五编 其他无形人格侵权责任
 第十七章 姓名侵权责任
  一、姓名侵权责任概论
  二、姓名权的人格性和财产性
  三、姓名侵权责任保护的姓名范围
  四、姓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五、姓名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抗辩
 第十八章 人身自由侵权责任
  一、自由和自由侵权的界定
  二、虚假监禁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当中的地位
  三、虚假监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虚假监禁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五、人身自由权的法律救济
 第十九章 人格尊严侵权责任
  一、人格尊严侵权的界定
  二、人格尊严侵权责任在侵权法上的地位
  三、人格尊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就其侮辱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
  五、人格尊严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二十章 声音侵权责任
  一、声音侵权的界定
  二、声音侵权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
  三、声音权的人格性和财产性
  四、声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五、声音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抗辩
后记
  一、我国学者关于一般人格权的学说
  二、两大法系国家对一般人格权理论的拒绝
  三、我国民法对一般人格权理论的拒绝
  四、结论:不适用于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德国式的一般人格权理论

章节摘录

  (一)法国19世纪之前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  在欧洲中世纪,侵权法仍然认可罗马法上的人格侵权责任,仍然使用罗马法上的侵辱侵权责任对他人的无形人格权提供保护。因此,中世纪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同罗马法上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并没有太大的差异,无形人格侵权责任仍然仅仅保护他人的特殊无形人格权、具体无形人格权,不会保护他人的一般人格权;当行为人侵害他人无形人格权时,他们仍然仅仅对他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对他人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不过,由于受到中世纪教会法的影响,中世纪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仍然具有自己的独特性质:  其一,行为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再被看做侵权行为,而被看做违反宗教教规的罪过,因为根据中世纪的教会法,行为人侵害他人无形人格权的行为是违反教会法的行为,是违反宗教教义的行为。例如,中世纪教会法学家阿奎宗(Thomas Aquinas)在其所著的学术论文中,将毁损他人姓名和名誉的各种不法行为都看做是重大的、严重的罪过,包括行为人毁损他人名誉和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侮辱行为、诽谤行为、搬弄是非的行为、嘲笑行为、说他人坏话的行为等。Aquinas指出,行为人对他人进行的侮辱行为是非常重大的、严重的罪过,同盗窃行为、抢劫行为没有什么两样。对于一个名誉良好的人而言,他们爱护自己的名誉一点也不比他们爱护自己的财产差。①  其二,中世纪的无形人格侵权责任更加强调侵害他人无形人格权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认为责令行为人就其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完全是为了惩罚行为人的罪过,而不是为了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因为中世纪的教会法认可侵权责任的精神功能和安抚功能,强调通过侵权责任来惩罚行为人违反宗教教规的行为。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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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介绍各种无形人格权,梳理发展的历史,并结合中国立法现状,比较全面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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