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编 页数: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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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北京律师业务指导丛书:民事法律实务疑难问题探析》是2012年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编写的大型律师业务指导丛书。丛书旨在充分发挥北京律协所属61个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作用,通过制定业务操作指引、撰写业务操作指南、推荐业务示范文本、提供典型案例分析,以指导全行业律师业务,提升律师业务水平,增强律师业务能力,防范律师业务风险,保证律师服务质量,严守律师职业操守。 《北京律师业务指导丛书:民事法律实务疑难问题探析》是北京律师展示专业水平、交流业务心得的开放性平台。通过本套丛书,在律师业务的众多领域,汇集了北京律师的业务成果,总结了北京律师的执业经验,反映了北京律师的专业钻研,体现了北京律师的职业精神。 《北京律师业务指导丛书:民事法律实务疑难问题探析》的出版,是北京律协业务指导工作的最新尝试,这将推动律师实务界的业务总结和经验交流,推进法制进步和社会文明。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物权篇“以房养老”制度本土化探讨/李海彦也谈结建人防工程权属问题/王永利李永波构建完善的农业物权法律融资体系/郑在索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制度的完善/夏建三刘森浅析完善农村住宅登记制度/王玉龙如何把控经适房买卖合同效力的法律要点/张生贵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制度的恶意利用——“二手房买卖”恶意交易过户登记之视角/许德蛟析无权代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胡江峰解剖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柳跃亮物权保护中公共利益认定之思考/邱曼丽第二编 合同篇论养老服务合同的主体/刘守豹刘春也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孙鹏飞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不予免责”的效力分析——试论《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的规范属性/李少华论代位权诉讼中的尽量抵消原则/严少芳试论表见代理的立法原理与司法应用/林章龙论债权转让时报纸公告的法律效力/胡功群江影我国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异议——兼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胡功群芦云浅议合同解除权/杨希光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秦增光试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张维锋试论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识别标准及其条款法律效力的判断依据/杨明质量保证期不应作为及时检验期间——《合同法》第158条刍议/刘清岩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类型化分析/霍尚锋霍丽娜浅谈艺人合约之纠纷/李学辉王成柱论土地拍卖成交后行政区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谢会生操乐龙——张字据中的合同法律问题探讨/何军如何确定委托合同解除的相应报酬/刘锦玉张同军第三编 侵权篇我国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实践缺陷和立法建议/郭聪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王戬产品召回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合理性的思考/张海曼……
章节摘录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司法鉴定实行的是鉴定人负责制,而医学会鉴定实行的是鉴定专家组负责制。从表面上看,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负责制应更为科学、公正,但实际效果并非如此。鉴定专家组的集体负责制使得在实践中根本没有人对其鉴定结论负责。如此情形极大地影响了医学会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并时常受到当事人质疑。 三、关于鉴定人签名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程序通则》第35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在鉴定书上签名并非简单的程序要求,更重要的是表示鉴定人对其鉴定结论负责。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暂行办法》第33条第(5)项亦要求鉴定专家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但该签名记录并不对外公开或在法庭上出示,仅保存在医学会鉴定档案中,而在对外公开的鉴定书上仅显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对比我国《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与《条例》对鉴定书的形式要件要求,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前两者要求所有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人签名,而后者却没有此项规定。由于《条例》的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相冲突,故而经常受到人们的抨击。《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其法律效力高于由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证据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如果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没有参加鉴定的专家签名,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该鉴定书因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而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然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尽管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没有鉴定专家的签名,但是法庭却很少因此而不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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