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谢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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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体系化法史学的目标是从历史材料中提炼出普遍规则。它对应于历史法学的体系方法与历史方法,即以历史中的法律素材为基础,建构法学与法律体系。众所周知,历史法学的劲敌是自然法,体系化法史学的基本观念也是,传统的自然法体系完全为玄思的产物,难免空疏不当,实用性匮乏,故法学应强调实证与科学。体系化法史学“六经注我”的研究特征虽然相当突出,但整体上依然是罗马私法体系化的结果。不过在潘德克顿法学一一概念法学这一华丽转身完成后,体系方法最终战胜了历史方法,
“历史”在“体系”中已经荡然无存,“体系”完全成了自我演绎的封闭系统。“经由罗马法,但超越罗马法”的目标实现了:完全不依赖任何社会背景的、没有任何时空限制的一般民法(学)体系得以形成。体系化法史学最重要的硕果竟然是“民法自然法”!
书籍目录
导 论
一、历史法学派与萨维尼的学术命运
二、历史、法制史与民法
上编 历史法学派的两种遗产
第一章 历史法学派的兴起
一、历史法学派的诞生
二、历史法学派与历史主义、浪漫主义
三、历史法学派与文化民族主义
第二章 历史法学的理论脉络
一、导论
二、欧陆历史法学的理论谱系
三、英美历史法学的理论谱系
第三章 历史法学派的洞见与“危险”
一、历史法学与自然法学
二、历史法学与社会契约论
三、历史法学与法律变迁
四、历史法学派的“危险”:从民族精神到国家精神
……
中编 体系化法史学
下编 法律历史社会学
结论
参考书目
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从学科建制看,当时德国出现了多种历史主义学派:在历史学领域,出现了以尼布尔(B.G.Niebuhr)、兰克为代表的客观历史主义学派;在经济学领域,出现了经济学的“历史学派”;在文艺领域,弥漫着对中世纪的强烈精神思乡情绪;法学几乎是以萨维尼的历史法学为中心建构的。故德国“在18世纪和19世纪交替之际,在科学的思维和哲学的思维里,一种同历史的新的关系明显可感”。 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历史主义即逐渐“登上历史舞台”。迈涅克把沙夫茨伯里(Shaftesbury)、莱布尼茨、G.阿诺德、维柯等称为历史主义的先驱,将伏尔泰、孟德斯鸠、休谟、埃德蒙•柏克、弗格森、歌德等都列为历史主义。但“历史主义”作为一种方法却是德国保守主义精神的产物,之后又影响了英国。②这场运动影响甚为深刻,故迈涅克将其称为“西方思想史上曾经发生过的最伟大的思想革命之一”。 历史主义把历史作为解读现在、筹划未来的手段。重塑过去、再振辉煌的理想,无疑有很强的感召力,是凝聚人心的有力武器。19世纪的德国人坚信,从历史中可以发现民族的特性、民族的辉煌,在遥远的过去可以找寻到德意志强大的本源、动力和牢固的社会基础。赫尔德指出,远在塔西佗笔下的日耳曼人就存在着现在德意志民族的特性。于是,大批知识分子开始研究德意志民族的祖先——日耳曼人,他们搜集日耳曼人的民歌,研究日耳曼人的史诗。面对卷帙浩繁的民族历史的记录,普鲁士的改革家组织了“德意志历史学会”,整理和编纂民族整体的历史。他们发现德意志中世纪的文化史上有一段“辉煌的”时期,特别是12—13世纪的德意志文化的“古典主义”时期,各种类型的诗歌、建筑及与其相联系的艺术都取得了彪炳的成就。英雄史诗中的高地德语、罗马式和哥特式教堂建筑中的审美原则和技术规则、雕刻和绘画中的现实主义因素、修道院文化中的理性推理方法和研究自然的兴趣,各个文化领域内保留的古希腊和罗马的影响等,都被认为是德意志历史上的古典文化现象。这种强调“历史”正统性和优越性颇有点类似于“祖上也阔过”的心理。历史法学派最初源于对罗马法的研究,它本身就是历史主义的具体应用,强调法律不可能从普遍的前提中推导出来,法律与法学必须以历史与经验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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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历史:体系化法史学与法律历史社会学》由谢鸿飞著,《法律与历史:体系化法史学与法律历史社会学》对历史法学派内部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的分裂着墨较多,因为两派的离合聚散,折射的是19世纪中期后德国社会的各种思想冲突:文化与文明、事功与理想、实用与浪漫、心性与物质、与时俱进与精神思乡……哪一个转型中的社会不是如此呢?源于此,作者可以比较顺利地“想象性重构”德国社会,对19世纪德国文献的解读,“拈花微笑”未必可能,但也多少能“同情地理解”,触摸这些文字的余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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