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肖铭,潘安平 主编 页数:272
内容概要
本书依据国家最新法律法规及土木工程本科专业的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大纲编写,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建设法规,包括城乡规划、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建设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法规。除此之外,本书还较为详细地介绍了与工程建设有密切关系的合同法、房地产法等相关法规。每章之后都附有涵盖本章主要内容的习题,以方便教师教学和帮助读者巩固所学知识。
本书面向土木工程专业方向,内容选择具有针对性,语言通俗易懂,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
本书可作为土木工程本科专业的建设法规课程的教材,也可作为相关专业、相关课程的参考教材,还可作为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相关人员的参考用书。
书籍目录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1.1.1 建设法规及其调整对象
1.1.2 建设法规的特征
1.1.3 建设法规的作用
1.2 建设法规的构成
1.2.1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
1.2.2 建设法规的内容体系
1.3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1.4 建设法律关系
1.4.1 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1.4.2 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4.3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本章小结
习题
第2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2.1 城乡规划法概述
2.1.1 城市与城乡
2.1.2 城市规划法的历史和我国的实际情况
2.1.3 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历史背景
2.1.4 城乡规划法的管理部门
2.2 城乡规划法的制定
2.2.1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
2.2.2 城乡规划和其他社会发展规划的相互关系
2.2.3 城乡规划的内容、制定和审批
2.2.4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中的作用
2.2.5 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编制单位
2.2.6 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
2.2.7 城乡规划的修改
2.3 城乡规划法的实施
2.3.1 城乡规划法实施的基本原则
2.3.2 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2.3.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2.3.4 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
2.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2.3.6 建设工程的核实和竣工验收
2.3.7 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责任和处理
2.3.8 城乡规划实施中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2.4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2.4.1 城乡规划的监督
2.4.2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习题
第3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3.1 概述
3.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
3.1.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立法概况
3.2 工程建设设计标准
3.2.1 工程建设标准
3.2.2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3.3 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
3.3.1 建设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3.3.2 工程设计阶段和内容
3.3.3 建设工程的抗震和防灾
3.3.4 设计文件的审批和修改
3.4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3.4.1 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质量管理的概念
3.4.2 施工图文件审查的概念
3.5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
3.5.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
3.5.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责任
3.6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
3.6.1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概况
3.6.2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程序
3.6.3 中外合作建设工程的设汁
本章小结
习题
第4章 建筑法律制度
4.1 建筑法律制度概述
4.1.1 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4.1.2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4.2 建筑许可
4.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4.2.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4.2.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4.3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4.3.1 概述
4.3.2 建设工程招标
4.3.3 建设工程投标
4.3.4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和定标
4.3.5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4.4 建设工程监理
4.4.1 概述
4.4.2 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则
4.4.3 强制监理的范围
4.4.4 建设监理合同
4.5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4.5.1 概述
4.5.2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基本制度
4.5.3 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本章小结
习题
第5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5.1 工程建设标准
5.1.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5.1.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5.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2.1 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5.2.2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5.2.3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5.2.4 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
第6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7章 合同法
习题参考答案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机械设备条件、技术水平、施工经验、工程信誉及法律资格等方面的有关情况,以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审查;资格后审是在投标后(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目前,在招标实践中,招标人经常采用的是资格预审程序。 4)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对于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招标人组织现场考察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设置此程序的目的,一方面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以便于编制投标书;另一方面要求投标人通过自己的实地考察确定投标的原则和策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招标人召开标前会议 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某些质疑问题,招标人可以及时给予书面解答,也可以留待标前会议上解答。如果对某一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给予书面解答时,所回答的问题必须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以保证招标的公开和公平,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就无须召开标前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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