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罗豪才,湛中乐 页数: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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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行政法系列:行政法学(第3版)》体系结构于1996年经全体作者集体讨论确定,再由各作者分别撰写有关章节。自1996年初版以来,《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行政法系列:行政法学(第3版)》的体系、结构与内容就受到学界的关注与肯定。1996年以后,我国社会、经济与文化等各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与发展。我国法律的制定与施行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成就,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也比较多,所有这些都应当及时反映到教材中来。这样我们就于2005年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与完善。第二版补充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最高权力机关的两次修宪(1998年、2004年)、行政复议法(1999年)、立法法(2000年)、行政许可法(2003年)、公务员法(2005年)等重要法律,此外还有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办法》《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条例》等重要行政法规,特别是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升到一个极为重要的高度),另外还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若干重要司法解释。但是2005年以后至今已有近七年的时间里,在这七年的时间里,也有很多重大的变化,其中包括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颁布、2011年《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一些重要的行政法规,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等相继颁布实施(在地方立法层面,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都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创新),还有若干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重要的改革举措(如实施指导性案例制度等),再加上学术界自身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这样我们必须对第二版教材进行相应的修订。
作者简介
罗豪才,生于193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曾任北京大学副校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现任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基础理论、外国宪法。编写的代表性作品有:《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与政治制度》(合著)、《行政法论》(主编)、《行政法学》(主编,获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并且被翻译成日文)、《中国司法审查制度》(主编,获国家教委首届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第一、二、三辑)(合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合著)、《软法与协商民主》(合著)。代表性的论文有:《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合著)、《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获北京大学“改革开放三十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百项精品成果”)、《公域之治的转型:对公共治理与公法关系的一种透视》(合著,获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认真对待软法》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节 公务员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第三节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命令
第二节 行政征收
第三节 行政许可
第四节 行政确认
第五节 行政监督检查
第六节 行政处罚
第七节 行政强制
第八节 行政给付
第九节 行政奖励
第十节 行政裁决
第六章 行政合同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种类与作用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第七章 行政指导
第一节 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行政指导的种类、意义与作用
第三节 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指导制度
第八章 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违法
第二节 行政责任
第三节 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第十章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法概述
第二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行政赔偿
第四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五节 国家补偿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
第一节 司法审查概述
第二节 司法审查的原则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对象与范围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主体及其管辖
参考书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者事实。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特别是在侵益性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必须保障行政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乃至接受听证的权利。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是其当然的权限和职责,但是,不是依据自己的主观武断,而是在履行公正程序、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特别是作出侵益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事前告知相对人有关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等,给予相对人以充分的辩论机会,以求得明确、清楚地认定事实,从而公正地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只要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履行了必要的事前听证程序,经过事实审理(事实审理型听证)后再作出行政行为,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行政机关的独断专横,避免违法或者不当的侵益行政行为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态的发生。这种程序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事前预防性保护,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现在,不仅众多学者重视对事前行政程序的研究,而且各国相继制定行政程序法,从法律上保障了相对人的听证权。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法律都确立了陈述、申辩和正式听证会的制度。可以说,对于听证权的保障,特别是对于侵益行政行为中的听证权的保障,是法治行政原理的本质性要素,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关于相对人程序法上的权利,我们将在“第八章行政程序法”部分展开较为详细的论述。 四、行政相对人的公法行为 (一)公权和公义务 公权和公义务的概念,相对于私法关系中的私权和私义务而成立。所谓公权,是指在公法关系中,权利主体可以直接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的权利。例如,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拥有租税债权,公务员对行政主体有工资请求权等。所谓公义务,与公权恰好相对,是指为了他人的利益,在公法上接受一定的意思拘束。例如,与行政主体的租税征收权相对应,公民负有纳税义务,与公务员的工资请求权相对应,行政主体负有工资支付义务等。 1.公权的种类 以公权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家公权和相对人公权两种。 国家公权,是指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根据其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组织权、警察权、统辖管制权、国家公有企业特权、公用负担特权、财政权、刑罚权等;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命令权、强制权、形成权、公法上的物权支配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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