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郭瑜 页数: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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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研究中国应如何建立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制度。书中对当前个人数据滥用的现象进行了归纳和描述,对现有各种个人数据保护的学说和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中国应如何制定独立的、综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提出了具体建议,并对个人数据使用者应如何正确使用个人数据提供了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作者简介
郭瑜,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海商法。著有《提单法律制度研究》、《海商法的精神——中国的理论与实践》等专著,以及《海商法教程》、《国际贸易法》、《商法学》等教材。网络法律问题一直是作者持续关注的一个重点。
书籍目录
导论 当“个人数据”成为法律概念
第一章 个人数据保护问题的产生
一、个人数据的滥用
二、个人数据的正当应用
三、个人数据的规模化处理
四、问题的焦点
第二章 现行法律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及其不足
一、个人数据与隐私权
二、个人数据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三、个人数据与财产权
四、个人数据的其他法律规则
五、现行法律的特点和不足
第三章 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制定
一、域外个人数据保护立法
二、中国立法保护个人数据的努力和存在的问题
三、当前个人数据保护的窘境
四、个人数据保护立法面临方向选择
第四章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理
一、个人数据保护的时代背景
二、个人数据保护的理论基础
三、个人数据保护的利益平衡
四、个人数据保护的制度创新
五、个人数据保护的形式和功能
第五章 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一、个人数据
二、个人数据处理
三、个人数据主体
四、个人数据处理者
第六章个人数据处理的法律规则
一、个人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二、个人数据处理的行为准则
三、例外与限制
第七章个人数据权
一、个人数据权的确立
二、个人数据人格权
三、个人数据财产权
四、个人数据人格权与个人数据财产权的并存
第八章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执行
一、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执行
二、中国的选择
三、个人数据保护法的性质
第九章 个人数据保护与其国际化背景
第十章个人数据处理典型实例分析
结语 信息时代的个人生活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虽然各国对隐私的定义各不相同,但这项权利主要保护的是个人私生活不受干扰,却是普遍接受的观点。尤其是早期的判例学说,更强调隐私的“私人”性质。常见的比喻是隐私犹如一个私人的“城堡”,个人在这个城堡中的自由不受任何干涉。个人数据与个人隐私的最大区别在于,隐私应该在性质上属于私人的,属于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范畴。而个人数据则可能已经公开,或本来就属于公共事务的范畴。披露个人宗教信仰、医疗记录、通讯内容、生活习惯等的敏感信息可能被隐私权所保护。但个人已经公布于众的消息,不管怎么被使用,都很难再援引隐私权加以保护。而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常常被滥用的个人数据,恰恰一般被归为是已经公开的信息。在“谭岩与上海市徐汇区五原小区业主委员会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上诉案”中,被告五原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原告与其争讼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张贴于小区门口的公告栏上。原告谭岩认为,上述判决书记载有其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及双方间的纠纷情况,侵犯了其名誉权与隐私权,遂将被告诉至法院。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败诉判决后,原告又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指出:“本案中,五原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的公告栏内张贴的判决书是双方有关小区共用维修资金管理争议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与小区其他业主亦有一定的关系,该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从判决书的内容看,该案件也不属有关隐私案件,虽然判决书上有谭岩姓名、住址等信息,但上述个人信息亦属于可公开之列,故五原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客观上也不存在向社会公开散布不实言语的过错,更不存在侮辱、诽谤谭岩的行为。同时谭岩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上诉人五原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五原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不构成对谭岩的名誉损害。原审法院据此所作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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