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新民法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苏永钦  页数:504  字数:5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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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1世纪,制定民法典加入了新世纪的一些明显变化:注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公法与私法相互工具化、契约关系的实质化以及信息社会对交易成本的革命性变化,将很难掌握未来制定民法典的方向。《寻找新民法》共分为三个单元:两岸民事立法、公私法的接轨与民法新思路。本书在两岸分别重修、制定民法典之际,为作者对两岸民法学界提出寻找新民法的典范。本书为2005年作者在北大社出版的《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的修订版。本书的预设的读者对象为大陆的法律人。

作者简介

  苏永钦: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教授。著名民法学者。

书籍目录

第一章民法典的时代意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大方向提几点看法
前言
一、 民法典的历史功能
二、 法典理念面临重估
三、 民法典保有的优势
四、 民法典的几种选择
五、 大陆的民法典草案
第二章 借箸代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前言
一、 民事立法者的位置
二、 民法的双重工具性
三、 纯粹民法典的意义
四、 构筑理想自治空间
五、 以专业为对话对象
六、 与公法接轨的转轴
七、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八、 身份法的宪法任务
结语
第三章 现代民法典的体系定位与建构规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程进一言
前言
一、 民法典的法体系定位
二、 民法典的十二项规则
三、大陆民法典如何组装
四、 结语
第四章 物权法定主义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再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可能性
前言
一、 再访物权法定主义
二、 法定主义已经松动
三、 建构新财产权体系
第五章 可登记财产利益的交易自由——从两岸民事法制的观点看物权法定原则松绑的界线
前言
一、重探物权的本质
二、物权法定的成本
三、中国台湾已大幅松绑
四、大陆面对的问题
五、 结论
第六章 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
前言
一、 物权法定与法定物权
二、 检视法定物权的理由
三、 法定物权的社会成本
四、 法定物权的立法政策
第七章 制度的移植从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的特殊关系
谈起
一、 制度内容与目的
二、 移植外国的情形
三、 给立法者的启示
第八章 从动态法规范体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调和——以民法的转介条款和宪法的整合机制为中心
前言
一、 公私法多层而交错的关系
二、 民法的三个水平转介条款
三、 宪法的主要垂直整合机制
四、 为动态的法规范体系奠基
第九章 以公法规范控制私法契约
前言
一、 走向二分法操作
二、 都陷入以问答问
三、 建立案例法方法
四、 八项可衡酌的因素
五、 八种可裁量效果
六、 动态体系的观点
七、 四个常见的误区
结语
第十章 民事裁判中的人权保障
一、 分权体制
二、 方法问题
结语
第十一章 缔约过失责任的经济分析
前言
一、 契约和契约法
二、 交易的阶段化
三、 缔约过失责任
结语
第十二章 物权堆叠的规范问题——以次序为轴心的堆叠原则
前言
一、 物权堆叠的概念与类型
二、 堆叠的法理与经济分析
三、 以次序贯穿的堆叠原则
四、 物权编修正的几点建议
第十三章 再谈共有物分割的问题——从比较法和法政策角度分析
前言
一、 共有物分割的规定
二、 草案对问题的响应
三、 其他立法例的比较
四、 法政策观点的评价
五、 台湾民法的修正建议
第十四章 民法随笔
第一篇 非线性的体系思考
一、 如何找法有三说
二、 症结在房地分离
三、 效率决定于市价
四、 三说都未搔到痒处
五、 “最高法院”的高度
第二篇 民法典与卷轴式教学
一、 五编制民法与卷轴式教学
二、 作为法学的基本功
三、 卷轴式教学浮现的问题
四、 反思背后的体系问题
五、 建构新体系的挑战
第三篇 堪培拉的启示
一、 纯粹民法还有空间吗
二、 颜色的迷恋最难将息
三、 一百年前的“两克”论战
四、 忘掉了积木怎样堆叠
五、 构建更大产能的体系
六、 堪培拉给我们的启示
第四篇 物权自由了
一、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二、 复数物权的两种类型
三、 从量共有转为质共有
四、 想象多大自由就多大
五、 养老权的高度未来性
六、 建构新的财产权体系
第五篇 重新认识限制物权
一、 被误导的物权图像
二、 新法凸显相对关系
三、 只是一种交易选择
四、 与契约自由的关系
五、 新物权法启动蜕变
第六篇 找到漏洞了吗
一、 不能挖西墙补东墙
二、 为何规避通说解释
三、 债权凭什么物权化
四、 回到建物用地问题
五、 例外规范隐然成形
第七篇 促销不动产役权
一、 主体属物客体属物的权利
二、 特定目的为必要登记事项
三、 异于一般物权者不在内容
四、 第三人设定的不是人役权
五、 操之于起造人的公寓役权
第八篇 全输的共有物分割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另外一个可能的逻辑,就是在负担行为以外,因为有交付或登记的事实行为,“依法律”而发生物权变动,因此这里不完全是当事人自治,只有交易前段是自治,后来发生物权变动则是国家介入的结果!《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一用契约,一用法律行为来建立交易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此一逻辑则无法只用契约或法律行为来解释物权变动的结果,果如此,连最典型的交易都不是自由意志所能支配,还能说这是一部自治规范吗?总则规定法律行为又有何意义?难怪日本民法学者写到这里,不是语焉不详,就是扯成一团,失掉了基于体系所生的说服力。 比如日本民法总则的作者四宫和夫把财产行为分成债权行为和处分行为,用的是德国式的思考,但他接着说:“处分行为在理论上应先有债权行为之履行为其性质,但关于物权变动,我国采用的是意思主义,因此处分行为通常也为债权行为所兼并。”[43]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有没有物权行为?不是“通常”的时候,物权又是如何变动的?同样,物权法的作者我妻荣也问:“第176条所说的意思表示,究竟指何意?是指只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之意思表示,还是也可以指像买卖、赠与等那种发生债权目的之意思表示?换言之,要发生物权之变动,其宗旨是否通常需要存在另外之意思表示(物权行为)?”[44]接着他又指出,学说上在此有极大的争议,起初独立物权说占上风,后来单一行为说又成为多数,我妻荣自己支持判例所采的单一行为说,他认为很多人把买卖解释成兼有债权和处分的意思,“但这并不等于说要发生物权和债权这两种效果,就必须要有两个意思表示”,不清楚的是,如果只有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如何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内在逻辑,怎么样都绕不过去。我妻荣还试着这样自圆其说:“德国民法之所以承认物权行为之独立性,是因物权行为必须有形式,并且不得与债权行为合为一体存在。物权行为只要在可从外部认识其存在之限度内,使具有其存在与否非常明确且易辨别之识别性之长处。

编辑推荐

民法学界权威、台湾政治大学教授苏永钦先生所著,民法研习者必备。《寻找新民法》凸显寻求民法新典范的普世性,激起中青年学者参与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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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8条)

 
 

  •   很喜欢寻找新民法的语言文字,学到法学思想的同时,对个人而言还能学到很多成语,可见作者的文字功底!
  •   民法新问题有独到的见解,不同于台湾以往的注释,更不同于大陆普遍的抄袭,很有启发,值得大陆学习!
  •   民法需要与时俱进,所以社会的发展需要新民法。本书就是作者在这一方面探索的足迹,是好书。
  •   就凭书前言,号召寻找民法的乔布斯、盖茨就是本值得买的书
  •   此书对民法体系的颠覆很有帮助
  •   苏老师也是民法的前沿者。
  •   还没细看,目录上看,对于研究民法有帮助。
  •   苏永钦先生的最新作品,跨越了部门法的局限,为民法学提供了新思维和新角度。
  •   内容没的说 苏永钦教授功力深厚 视野广阔 每篇文章都值得细读。
  •   苏永钦的书跨度较大,看需要知识比较广。
  •   苏永钦的著作,老师推荐
  •   北京的比上海的好多了,有箱子,有充气垫子。
  •   值得研究,喜欢看
  •   严谨,有很多独立思考的见解
  •   内容很深刻,具有很高的抽象性
  •   学习用途~~~~~~~~~~~~~~~~~~~
  •   值得花时间去读的书。
  •   苏老师在大陆出版的书总是很畅销,好些书都脱销了。台湾学者深刻睿智的思索实在值得大陆学者学习,改善学风。本书旁征博引、观点明晰、论证充分、内容宏大,民法研习者应当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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