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编 页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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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担负着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职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成立伊始就注重建章立制,努力推进行业管理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进程。在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更是加大了行规制定力度,在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的同时,积极带动和推进地方律师协会的规范运作和实施管理。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行业规范制定取得了一定成绩,自律规则体系已经形成,不仅在加强协会法人?合理的组织规则建设方面,而且在加强对律师执业的行为规则建设方面,均基本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书籍目录
章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08年10月27日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组织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制定规程
2008年10月16日第六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提案办法
1997年11月22日第三届全国律协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2002年10月12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2005年7月21日第六届全国律协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02年10月12日第五届全国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02年10月12日第五届全国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规则
2000年6月17日第四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2007年7月3日六届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修订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
2002年10月12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2年10月12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工作规则
2002年10月12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2年10月12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律协宣传联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新闻发布制度
2002年10月12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律协宣传联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执行委员会规则
2001年4月15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4月5日第四届全国律协第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2002年3月第四届全国律协第十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上信息发布审查规则
2002年10月12日第乒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网上广告发布审查规则
2002年10月12日第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0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基金管理办法
2001年8月7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
行为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2009年12月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
附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或称再教育),国外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已搞了多年,积累了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拥有80万律师的美国,律师(包括法官)的继续教育已施行了几十年。美国差不多各个州的律师协会都有关于执业律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的强制性规定。以阿拉巴马州为例,它规定:所有执业律师每年必须接受24个课时的培训,不参加者:予以警告,限期参加,拒不参加者,取消其律师资格;实行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州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律院校、社会团体、公司都可以举办培训,律师、法官参加同一培训班,学习相同的课程。在培训内容方面,要求职业道德课程是必修课,其他课程是选修课,只要学完规定课时即可。每位律师参加24个课时的培训,需交纳600美元的学费。国内有的省市也已着手进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有益尝试。上海市已于九四年开始实施执业律师培训制度化,由市律协举办一系列的培训班,律师参加培训与年度注册挂钩。湖南省于去年上半年实施了岗前培训,凡取得律师资格申请执业者,均需参加由省司法厅和省律协举办的培训班,才能发给执业证。北京市已经颁布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并于去年十月一日开始施行。综上,在我国实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时机也是成熟的。二、关于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制度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一)关于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部门如前所述,提高律师的素质与水平是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责,按照“司法行政系统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设》的意见”,要把对律师的培训工作当作一项战略工程来抓,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行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途径培养律师,努力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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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汇编(2011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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