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2-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德)普芬道夫 页数:331 译者:罗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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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为德国学者普芬道夫最重要的著作《自然法与国际法》
(八卷本)的第一、二卷的中译本。作者在书中创建了一套独具特色的自然法与国际法理论体系,并成为继格老秀斯之后近代西方最重要的自然法学派与国际法学者。原书出版后获得巨大成功,其拉丁文版被广为传阅,后来又被翻译为法文、英文和意大利文等,成为法理及国际法领域的经典巨著。本书译者拟通过翻译该经典著作,向读者系统地介绍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与国际法理论体系。
作者简介
罗国强(Steel
RometiuS),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牛津大学访问学者。在Yearbook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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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比较法研究》、《法学评论》、《法学》、《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五十多篇,其中多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摘。出版专著3部,编著1部,教材1部,译著2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3项,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
书籍目录
普芬道夫《自然法与国际法》理论述评(代中译者序)
1934年英译版序言
1934年英译版译者前言
拉丁文版第二版前言
总目录
第一卷
第二卷
章节摘录
版权页:还存在一群特殊的政治人物,他们由于代表他人而被称为代表人。这些被他人授予权力以及行事权的代表人,其从事交易就好像本人从事交易一样。这些人包括使节、代理牧师、代理人以及其他此种类型的人。然而,人们近来已经认识到,在诸如副大使、副大臣这些并不像前者那样全权代表派遣国、但同时具有代表性质的大臣之间,应当作出一项区分。参见匿名著作《使节论》(Memoires touchant les Ambassadeurs)第542页。①在私人主体中,私人教师和监护人,在其处理孤儿和未成年人事务的范围之内,与这些主体具有相似之处。在这个问题上霍布斯在《利维坦》第十六章中错误地坚称,在社会中一个人时常可以代表一个无生命的、其本身不属于人的物体,如一座教堂、一所医院、一架桥梁等等。因为既然说某些状态已经赋予特定的人为了这些地方的维护而征税、并在任何由此发生的诉讼中进行控辩的义务要简单得多,那么就没有必要通过法律拟制赋予任何此类事物以法律人格。对宗教人物的类型,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其所属的宗教很容易地加以辨识。任何受过教育的人还能够理解不同教派所产生的不同人物类型。在私人主体中存在着千差万别。主要的差异,首先是来自其业务、其追求,或者其所从事的交易,以及其谋生手段,这既可以是配得上一个自由人身份的行业,也可以是臭名昭著的行业。其次是来自一个人在社会中所身处的状况或日道德状态,据此可判断出一个人是拥有或多或少专属权利的公民,另一个人是友邦国民,还有一个则是外国佬。再次是来自家庭中的地位,根据一个人是否是一家之长,可以立即体现出一个人是丈夫、父亲和主人;另一个人是妻子;另一个是儿子;还有一个是仆人。这些是平常家庭中的所有成员,但在此之外,有时还可以加上客人。复次是来自在不同社会中造就了不同等级的贵族以及普通民众的血统。最后是来自性别与年龄;通过后者,小孩子、青年人、成年人和老年人得以区分;通过前者,男性和女性得以区分。尽管性别与年龄的区分并非基于赋予而产生,但这些范畴仍然涉及了日常生活中人们之间的某些道德差异,既然不同的事物被认为是属于不同性别的人们的,那么男女有别也就理所应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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