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王锦 页数: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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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设计小巧,方便携带:绝大多数报名参加职称考试的学员是边工作、边考试,复习备考最大的困难是没有充足的时问来学习。本套丛书六十四开版面设计,方便随身携带,便于考生充分利用零碎时间进行反复记忆,解决了考生复习备考时间不足的难题。
浓缩教材精华,重难点一网打尽:本书结合历年试题的命题方向与命题思路,将教材中所有的重难点进行浓缩提炼,使考生对知识点的重要程度一目了然,解决了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对重难点梳理不够清晰的问题。
图文并茂,方便记忆:在职称考试中记忆性的知识点占到了人纲要求半数以卜-,如何在理解的基础上轻松记忆,也是考生面临的一人难题。本书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对重难点内容进行了归纳总结和整理,用直观的方式将较复杂、难理解的问题阐述得清晰明白,帮助考生轻松记忆。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方法与技巧篇
一、历年考试情况及重点
二、教材变化
三、学习方法
第二篇 复习要点篇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提示】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只要某一个股东的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30%即可,不要求所有股东都有货币出资)。 其他规定 1.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虚假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不实)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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