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海商法教程

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宪民 主编,袁发强 副主编  页数: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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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新编海商法教程》力求做到基本知识和理论问题的结合,在使学生掌握有关海商法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对海商法界关心的诸多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以使学生能开阔眼界。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为主线,将对有关的海商法基本问题进行详尽的阐述。考虑到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本书还涉及了中国加入的有关公约或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公约和惯例。此外,鉴于近年来在海事诉讼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法规,本书增加了有关海事诉讼的部分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海商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海商法基本理论概述第二节 海商法的历史与发展第三节 国际海运惯例与海商法演进第四节 中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第一节 船舶概述第二节 船舶登记制度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第四节 船舶抵押权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第六节 船舶优先权第七节 船舶安全航行制度第三章 船员第一节 船员概述第二节 船长第三节 船员的法律保护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第二节 提单第三节 海运单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第五节 航次租船合同第六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第二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第六章 船舶租赁合同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第二节 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第一节 海上拖航合同概述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海上拖航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章 船舶碰撞第一节 船舶碰撞概述第二节 过失与船舶碰撞责任第三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第四节 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第五节 船舶碰撞的司法管辖权第九章 海难救助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第二节 海难救助合同第三节 救助报酬第四节 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第十章 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船舶污染概述第二节 防止船舶污染的国际立法和民间协定第三节 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我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法律规定第十一章 共同海损第一节 共同海损的概述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第三节 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第四节 共同海损的宣布与担保第五节 共同海损理算第六节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第十二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第三节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述第二节 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第四节 海上保险标的损失第五节 委付、代位求偿权和理赔制度第六节 海上货物保险第七节 海上船舶保险第八节 其他特殊性质的海上保险第九节 船东保赔协会第十四章 海事争议解决第一节 海事争议解决概述第二节 海事仲裁第三节 海事诉讼第四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五章 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涉外海事法律适用概述第二节 涉外海事法律适用的内容第三节 涉外海事诉讼、海事仲裁程序规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但应提供适航的船舶,而且还要负责货物的装船、搬运、积载、运输、照料、保管与卸船。而海上拖航合同中的被拖物体并不像货运合同那样装载于拖轮上,而是以特定的索具将拖轮与被拖物体联结起来随同行进。拖航合同的标的物是被拖物,并不涉及被拖船或物上装载的货物,因此,拖航合同的拖方对于被拖船或其所载的货物运送、照料、积载等环节不负责任。而被拖物的适拖性和被拖物的适货性(如果被拖物装载货物的话)则由被拖方负责。由此可见,拖航合同与货运合同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当拖轮与被拖船属于同一个船东,且该被拖船是一条已经载有货物的驳船时,则拖轮的船东与被拖船所载的货主之间的合同就应当视为货物运输合同,而不是拖航合同。对此,我国《海商法》第164条规定:“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当拖轮与被拖船属不同的船东所有,而被拖船又载运货物时,由此产生了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拖轮与被拖船之间的拖航合同,另一个是被拖船与货主之间的货运合同,两个合同各自独立。(二)拖航合同与救助合同的区别在海难救助过程中,救助人经常采取拖带手段救助遇险的船舶或者其他物体,这就涉及救助合同。但是,应当注意区别救助合同与拖航合同的关系,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1.拖带救助的目的是拖救遇难船舶,使其摆脱危险,而拖航合同的目的是实施正常的拖航。2.拖带救助的对象是处于危险状况之船舶或物体,而拖航合同的对象处于安全的环境之中。当然,在特定条件下,海上拖航合同与救助合同是可以相互发生转化的。例如,在实施海难救助的过程中,标的物脱离危险后,被救助方与救助方达成协议由救助方继续提供拖带将被拖物拖至目的地,则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转化为一般的海上拖航关系。同样,在履行拖航合同过程中,被拖物突然陷于危险之中,而该危险的形成非承拖方所为,此种情形下,承拖方实施了拖航合同义务以外的救助,则承拖方的行为构成海难救助,承拖方有权要求被拖方支付救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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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海商法教程》是海商法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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