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李双元 编 页数:513
内容概要
李双元主编的《国际私法(第3版)》是根据教育部1998年《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适应21世纪国际私法教学的需要,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编写的教材之一。
《国际私法(第3版)》采用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私法学体系,结合大量国内国际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全书共分5编18章,第一编是“总论”
,第二编是“财产权”,第三编是“债权”,第四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五编是“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私法(第3版)》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和多角度的、繁简适度的阐述和论析,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在理论创新、体系建构、文风改进和注释规范等方面,亦有新的进展和突破。
《国际私法(第3版)》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科书,亦可供其他专业学生选用和社会读者参考。
作者简介
李双元,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私法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著有《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第三节 近代国际私法
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
第五节 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六节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第二节 连结点
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第四节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
第五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第七节 识别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第一节 反致
第二节 先决问题
第三节 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第四节 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五节 法律规避
第六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第七节 公共秩序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制度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七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 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二编 财产权
第八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节 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第三节 信托
第四节 国际破产
第九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冲突法则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三节 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三编 债权
第十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第一节 涉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十一章 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四节 国际贷款合同
第五节 国际贸易支付
第六节 电子合同
第十二章 法定之债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
第二节 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十三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 海上侵权行为
第二节 海难救助
第三节 共同海损
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四编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五节 扶养
第六节 监护
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
第一节 遗嘱继承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中国关于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四节 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
第五编 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三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
第四节 管辖豁免
第五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财产保全、证据与诉讼时效
第六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第七节 域外送达
第八节 域外调查取证
第九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十节 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五节 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第六节 在线仲裁
第十八章 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
第一节 国际商事和解
第二节 国际商事调解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
第一版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关于这个问题,国内外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议。例如,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但实际上也把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及其他一些程序规则都包括在国际私法之中。不过,他们反对把国籍问题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入国际私法(但住所问题却是他们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内容)。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尤其是法国,却对国际私法作广义的理解,认为它除了冲突规范外,还应该包括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私法主体的所有规范(如有关国籍与住所的规范),以及关于管辖权的规范。近年来,也有些法国国际私法学家主张国际私法还应包括统一实体私法。不过,他们仍认为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规范。德国的学说一直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而把国籍问题归入宪法,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归人外国人法,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归人民事诉讼法。原苏联和东欧国家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认为国际私法至少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和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在对待国际私法范围的问题上,应该把握以下两点:第一,不宜采取绝对化的观点,误认为各国学说乃至立法在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上是完全一致的。比如,即使把"国际私法"看作"冲突法"的同义语的英、美等国家,它们的国际私法学者也都认为除了冲突规范以外,国际私法还包括与解决法律冲突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规范。第二,必须坚持发展的观点。本来,在早先,国际私法只是以某些国家的国内冲突法的形态存在。但后来,继统一冲突规范出现之后,又出现了制定或编纂统一实体私法(即统一私法)的要求和趋势,这就使国际私法在范围上又跨进了一个新的阶段,增加了一个新的内容。而自20世纪末起,一种把各国在国际民商关系中要求"直接适用的法"也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中的理论,也开始张扬起来。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如果一国立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方面的民事权利,那么在该国境内就不会发生这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更不会发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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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3版)》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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