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刘敏 页数: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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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第一编 司法解释解读
分类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商事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等。
第二编 典型案例分析
分类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代表性的商事案例。包括“利川卷烟厂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与北京三元金安大酒店、北海中达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上诉案”、“四川通信服务公司、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金河支行、四川金租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深圳市华茂实验学校、广东香港人子弟学校、深圳台商子弟学校和广东建华职业学院破产清算案”等。
第三编 商事审判专论
分类论述了商事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公司合并分立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解散清算法律制度研究》、《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中若干问题之思考》、《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三个问题》、《关于新旧破产法的适用衔接问题》、《保证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问题研究》、《优先购买权在财产拍卖变价中的利益均衡及其程序设计》等。
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特邀研究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成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师、北京市破产法协会破产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
1992年至今一直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原经济庭)从事商事(经济)审判工作,审理了大量商事(经济)二审、再审和请示案件。
参与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列司法解释,以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多部司法解释。
参与撰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物权法》、《侵权法》等近二十部书籍。
负责编辑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中国商事审判年鉴》、《商事审判指导》、《公司诉讼案件审判实务精解》、《买卖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等数十部书籍。
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发表了上百篇文章。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司法解释解读
1 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
理解与适用
一、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18条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一、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纪要》的背景
二、 坚持清算程序公正,是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遵循
的首要原则
三、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 人民法院在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和受理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 被申请人解散后不依法清算,故意逃废债务,导致法院因被申请人
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人员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等
问题,如何应对
六、 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程序的区别和关联
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 破产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
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
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
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3 证券、金融与期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
的理解与适用
● 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兼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理解与适用
4 企业改制
● 企业改制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兼谈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编 典型案例分析
1 担保、物权
● 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债务人是否应为本案共同被告问题
——利川卷烟厂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担保合同纠纷
上诉案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件来源
二、 案件基本事实
三、 原审法院裁判要旨
四、 当事人上诉与答辩情况
五、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六、 对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分析
● 主合同协议仲裁管辖的效力能否及于从合同中的保证人
——惠州纬通房产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人民政府履约担保纠纷案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案件来源
二、 案件基本事实
三、 原审法院裁判要旨
四、 当事人上诉与答辩意见
五、 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六、 对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分析
● 指令付款不构成债务转移,保证人不能以此主张免责
——桂林南方橡胶(集团)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南宁星湖支行、林辰山
新技术发展总公司、桂林凯杰印制电机公司、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
借款合同纠纷案
● 债务到期后提供担保的法律认定
——北京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
办事处、中国机床总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北京正一机电技术
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使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牡丹江市无线电六厂、
牡丹江欧地希焊接机有限公司、牡丹江无线电厂、牡丹江电站
辅机总厂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2 企业改制
● 企业改制遗漏债务的承担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与贵州舞阳神植物油有限责任
公司、贵州青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远县建材化工公司、兴达
冶炼厂、镇远县东峡电厂、黔东南州地方电力公司借款担保
合同纠纷上诉案
● 财产与债务相抵的约定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山东信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滕州市
化肥厂、山东鲁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滕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3 合同纠纷
● 代位权诉讼及诉讼中的债务互抵问题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与北京三元金安大酒店、北海中达集团
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上诉案
● 公司上市不影响对其原有债务的承担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阳江市国阳实业发展公司、
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和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借款
纠纷上诉案
● 从本案看物权转让与债权转让的界定
——成都天一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债务纠纷
上诉案
● 企业被撤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其债务承担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4 公司诉讼
●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个案中的慎重适用
——四川通信服务公司、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
成都市金河支行、四川金租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案
●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
——温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湖北省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幸福集团
公司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5 商事侵权
● 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责任认定中的信赖利益考量
——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民鑫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北亚奥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国安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
6 保险纠纷
● 保险合同内容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承担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
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7 委托理财
● 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和责任承担
——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健桥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案
8 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正义价值高于效率价值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轮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9 诉讼程序
● 政策性债权转出资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陕西省建筑材料
工业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上诉案
● 消极确认诉讼案件的受理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与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保证
合同纠纷上诉案
● 债权是否属于应当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审理的
范畴
——浙江斯文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上诉案
10 破产、重整
●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的法律适用问题
——深圳市华茂实验学校、广东香港人子弟学校、深圳台商子弟学校和
广东建华职业学院破产清算案
● 充分发挥企业破产重整作用,实现对危困企业的拯救
——江苏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破产
重整案
第三编 商事审判专论
1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刍议
● 公司合并分立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 公司解散清算法律制度研究
●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中若干问题之思考
● 股东资格的取得
● 股东资格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 赴日公司法研修报告
2 破产法
● 关于新旧破产法的适用衔接问题
● 企业破产派生诉讼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研究
● 企业破产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 关于德国和瑞典破产法律制度的考察报告
3 担保、物权
● 保证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4 民法、合同法
● 优先购买权在财产拍卖变价中的利益均衡及其程序设计
● 债务人解散时债权人的司法救济途径
5 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问题研究
6 企业改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法律问题专家论证会综述
主题词索引
法律、司法解释全简称对照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第三,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2.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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