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陈安 页数:288
内容概要
本书系全国性、开放性的国际经济法专业优秀学术著述的汇辑,它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最新研究成果,分为若干个栏目深入研究和探讨了国际经济关系有关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对于读者学习、理解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世界贸易组织法
DSU第21.5条与第22条程序冲突及其解决 朱榄叶
2010年WTO争端解决活动及中国参与情况评析 纪文华 孙昭
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方保障措施歧视性适用问题详论 ——兼析中国FTA的最新实践刘彬 论RTAs透明度机制委托执行机构的选择
——以WTO发展中成员方为视角 许多
国际投资法
公共利益与国际投资仲裁程序性改革 ——以法庭之友和透明度为例 于湛旻
论BIT“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保护投资者合理期待的 正当性 袁钰菲
国际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合法性危机的质疑与反思 ——合法性危机抑或合理性期待 刘亚军 杨健
知识产权一体化下我国技术转移规范的滞后和改进 徐红菊
国际版权法碎片化视野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获取及对中国之启示 陈弋
论知识产权最惠国待遇制度的生成和特征 张建邦
国际贸易法
对《鹿特丹规则》批量合同之解读 郭萍 施歌
论破产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冲突及其协调 李沣桦
国际金融法
论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软法 张庆麟 刘天姿
附录 《国际经济法学刊》稿约
《国际经济法学刊》书写技术规范(暂行)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2)合同内容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批量合同强调承运人能够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约定数量货物的运输,并不强调是否是特定的船舶具体从事运输,也不限定履行具体航次的船舶数量。因此承运人可以根据自身运力,安排符合安全运输的船舶履行具体航次。而连续航次租船合同往往对承运船舶作十分详细的描述,包括船名、船籍、船级、船舶吨位、船舶动态等,因此出租人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特定船舶一旦原来约定的船舶不能满足运输需求,除非征得承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应当承担末提供约定船舶的违约责任,承租人对此有权拒绝接受替代船舶或者解除合同。(3)对货物装卸时问的约定有所不同。航次租船合同通常对货物装卸时间以及滞期费与速遣费予以约定。在装卸时间内,出租人应使船舶适于装卸,而承租人在运费以外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承租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需按照约定的费率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反之,如果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届满之前完成装卸作业,应当由出租人按照约定的费率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然而,批量合同通常并不约定货物的装卸时间,也不计算滞期费与速遣赞,因为批量合同采用班轮运输方式,承运人会根据其发布的船期表安排运力。而批量合同下每一航次的具体履行是根据批量合同予以确定的,可能每月数个航次,也可能每年一个航次,具有较大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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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8卷第1期(2011)》是“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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