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万鄂湘 页数:509
内容概要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系对上述项目的结项成果修改而成,共四个部分,每个部分独立成编,共11章。第一部分对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各种理论形态进行梳理和反观,在对现存理论形态获得整体把握以后,对传统和现代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形态加以重构和创新,提出了全新的理论形态,即“利益协调说”。同时,还从方法论的视角对国际法在国内得以适用的途径进行了深入研究。 第二部分对国际法在各国的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由于国际法在世界各国的适用方法各异,适用水平不一,作者对亚洲、非洲、欧洲和美洲区域内适用国际法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讨论,同时,选择了各区域内数个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国家为样本,对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国别考察和研究。按照原创作计划,本应对非洲适用国际法的情况进行专章研究,尽管该章作者全力以赴投入研究,但由于可获得的资料和信息有限,其成果不足自成一章,最后不得不忍痛割爱,将该章合并到亚洲区域一并加以讨论。 第三部分讨论了特定领域的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问题。本部分选择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刑事法作为样本,深入考察了这些专门性的国际法规则在国内适用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特定领域的国际法在国内适用或执行的情况具有多样性,它既反映出各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接纳和接受国际法的能力和特色,也为国家间相互借鉴和交流提供了法律空间。 第四部分回顾了国际法输人我国的历史及其影响,考察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和国际环境法在我国适用或执行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条约为中心论述国际法在我国适用实践之理论归依,在此基础上,讨论国际法在我国适用的对策和应有法律框架。同时,讨论我国和平发展与当代国际法的良性互动及我国对国际法的应有立场。
作者简介
万鄂湘,1956年5月生,湖北省公安县人,法学博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副院长,全国政协常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革中央副主席,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先后主持和参加国家“八五”、“九五”规划国家社会科学法学重点课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国家教委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和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十余项。独著、合著和主编《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国际人权法》、《国际条约法》、《欧洲人权法院判例评述》、《国际法》等学术著作近三十部。在《中国法学》、《中国国际法年刊》、《新华文摘》、《法学评论》、《法律适用》等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形态和方法论
第一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形态反观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二元论
第三节 一元论
第四节 自然协调论
第五节 法律规范协调论
第二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形态重构:利益协调论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起源与本质
第二节 促成利益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因素分析
第三节 国际社会的利益在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中的作用
第四节 国内社会的利益在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中的作用
第五节 结论
第三章 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方法论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基本方法
第三节 国际习惯法的国内适用方法
第四节 条约的国内适用方法
第五节 其他国际法渊源的国内适用方法
第六节 结论
第二编 国际法在各国的适用
第四章 国际法在亚洲和非洲国家的适用
第一节 亚非国家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与宪政
第二节 国际法在亚非国家的实施和适用
第五章 国际法在欧洲国家的适用
第一节 国际法在英国的适用
第二节 国际法在德国的适用
第三节 国际法在法国的适用
第四节 国际法在西欧其他国家的适用
第五节 国际法在中东欧国家的适用
第六节 欧盟法在欧盟成员国的适用
第七节 结论
第一节 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的适用(一):自动执行和非自动执行条约的区别
第二节 国际条约在美ININ内的适用(二):后法优先规则
第三节 国际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执行:以涉及《领事关系公约》的判决为重点
第四节 国际习惯法在美国国内法中的地位
第五节 结论
第三编 专门性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第七章 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第一节 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主要问题
第三节 缔约国适用国际人权条约的实践
第四节 结论
第八章 国际环境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国际环境公约在国内的间接适用
第三节 国际环境公约在国内适用的新形式:构建能力
第四节 国际环境公约在各国的适用
第五节 结论
第九章 国际经贸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WT协定在国内的适用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国内适用
第四节 国际商事惯例的国内适用
第五节 结论
第十章 国际刑事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国际刑事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问题
第三节 国际刑事条约在外国的适用
第四编 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第十一章 和平发展中的中国适用国际法的历史、现状、对策及启示
第一节 国际法输人中国的历史及其影响
第二节 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现状及问题:以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TRIPS协定》及相关知识产权公约和国际刑法为视角
第三节 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实践问题之理论归结:
以国际条约为中心
第四节 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对策及应有法律框架
第五节 中国和平发展与当代国际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应该区分出孰优孰劣。法律规范协调论提出了良法标准,并对良法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界定,为判断国际法与国内法孰优孰劣作出了理论预设。但问题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对于该问题,规范协调论者已经对此作出了回答,即“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一定意义上都是主权者意志与利益冲突与调适的产物,不存在何者优位,何者低级的问题”。既然法律规范协调论旨在努力避免一元论将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出优劣现象的出现,那么,良法标准便失去了在构建规范协调论核心理论的价值和作用。很显然,法律规范协调论陷入了自我设计的二力相悖的理论困境中,即一方面,它不承认国际法与国内法有上下位或优劣之分,并抨击以往理论将二者区分出孰优孰劣的做法,但另一方面,它提出了旨在判断国际法与国内法优劣的良法标准,并将这一标准贯穿于整个理论体系的建构中,也就是说,法律规范协调论反对其他学派将国际法和国内法区分出优劣,但其本身却致力于将二者划分出优劣,并将其整个理论建立在二者的优劣选择之上。第三,良法是否能发挥协调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功能。规范协调论提出,良法标准以设定界线为前提,依择优舍劣即“两害相较取其轻,两利相较取其大”的机理发挥功能,并提出了其发挥作用的方式,即取代、更新和补漏,即当识别出某一法律规范符合良法价值准则,而另一法律规范却与之背道而驰时,两者之间形成以前者强行替代后者的取代关系;当两类法律规范都符合法律价值准则时,如果其中之一更具有实质正义性与形式合理性,则成为价值位阶较低的另一类规范完善与更新自我的事实材料;当一个法律制度体系中的某一法律规范在另一法律制度中出现空位,良法标准的功能在于将判别为与之符合的此一法律规范供给于另一法律制度作为另一法律制度的资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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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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