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唐义虎 页数:265 字数:249000
内容概要
本书以解释论为基础,兼采立法论,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梳理来发现法律规律,通过比较法考察来探究法律传统和立法技术,重点阐释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以推动法制进步。本书认为:一个国家、一个法域,如何在立法上确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选择各种物权的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涉及法律传统的惯性、立法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的选择。
本书论述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权利内容和制度体系。本书提出:农地权利抵押的深层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农村经济和社会保障问题。权利质权制度限制出质人对出质权利的控制、行使和处分等,与动产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机理一致。各国一般都规定了留置权,而且大同小异,只是名称不同、细节有别、适用范围有异而已。担保物权的竞存,虽然纷繁复杂,但是有章可循;虽属于边缘性制度,却富有法理和逻辑。
作者简介
唐义虎,男,1968年1月生,安徽东至人,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1997年至今在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已出版《物权变动问题研究》、《信托财产权利研究》等专著,参写《物权法原理》、《高科技发展与民法制度创新》等专著,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参加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项、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一项。研究方向包括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担保的方式与担保物权的属性、种类及分类
第一节 债权担保的多样方式与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种类
第二章 抵押权:“担保之王”
第一节 抵押权的本质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消灭
第五节 权利抵押权
第六节 动产抵押权
第七节 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
第八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九节 共同抵押
第三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的属性与分类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四节 最高额质权
第五节 转质
第六节 共同质押
第四章 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第二节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第四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五节 留置权的消灭
第六节 特别法上的留置权及相关担保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竞存:边缘性却富有法理性的问题
第一节 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的竞存
第二节 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竞存
第三节 基本结论:基本规则及其法理基础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2.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特定财产,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该特定财产直至对其变价取偿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是其典型。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担保物继续由债务人占有、使用,而债权人只对担保物就其债权优先取得偿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为其典型。质权介于两者之间。这种分类是有缺陷的,因为任何一种担保物权都是具有优先受偿内容的。本书认为,这种分类在理论中的出现,与人们对留置权的误解有关。很多人没有认识到,瑞士民法典物权编和我国物权法上的“留置权”,在法国属于“优先权”,在德国属于“法定质权”,在日本属于“先取特权”。在法律上仅仅具有留置对抗而没有优先受偿效力的“留置权”是《德国民法典》第273、274条所规定的“留置权”,而在民法典上仅得留置对抗但依民事执行法具有优先取偿功能的“留置权”是《日本民法典》第295条至第302条所规定的“留置权”。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与集合财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以及动产优先权等。不动产担保物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不动产质权、不动产抵押权及不动产优先权等。权利担保物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物而成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等。集合财产担保物权,是以一些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作为法律上的一个集合物,而在其上成立的担保物权,如一些国家所规定的一般优先权,又如大陆法系的财团抵押权和英美法系的浮动担保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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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南湖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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