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存河 编  页数:264  

内容概要

王存河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系统论述了中国近五千年的法律发展史,全面阐述了法律史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中国法制史》在编写过程中,在参考大量史料和文献的基础上,注重吸收国内外考古及法律史的最新研究成果,意在开阔学生的法律文化视野,培养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本《中国法制史》对中国近现代法制改革着墨颇多,以期通过对法律传承的分析和理解,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作者简介

王存河,男,1969年生,甘肃临洮人。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兰州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律史、民族理论与法制。在《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民间法》等刊物上共发表论文20余篇,参编教材两部,出版学术专著《治道变革与法精神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l世纪)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
第二节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第一节 明德慎罚与西周立法
第二节 行政法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事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 社会变革与法律思想的争鸣
第二节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代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法律形式
第二节 行政法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事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五章 汉代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法律形式
第二节 行政法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事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
第一节 立法状况
第二节 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907年)
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
第二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第三节 行政法律
第四节 刑事法律
第五节 民事经济法律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八章 宋、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279年)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第二节 行政法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节 辽、西夏和金法律概况
第九章 元朝法律制度(公元1206年—1368年)
第一节 法制概况
第二节 法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十章 明代法律制度(公元1368年—1644年)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法律形式
第二节 行政法律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事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 清代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1840年)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法律形式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 清末法律改革(公元1840年—1911年)
第一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第二节 制定现代行政法的尝试
第三节 刑律的修改与新刑法的制定
第四节 民商法的制定
第五节 程序法的制定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公元1911年—1949年)
第一节 法制概况
第二节 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行政立法
第四节 刑事立法
第五节 民商、经济立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十四章 革命根据地人民政权的法律制度(公元1927年—1949年)
第一节 法制概况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刑事立法
第四节 土地与劳动立法
第五节 民事立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一节 明德慎罚与西周立法公元前1l世纪,周武王起兵灭商,建立周政权,定都镐京,史称西周。到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时止,西周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余年,成为继夏商之后的一个十分发达的宗法制国家。它所确立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和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是中国早期法制建设初步走向成熟完备的典范,直接影响到后世两千多年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春秋后期的孔子,就曾高度赞扬西周的法制文明和礼乐制度:“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①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夏商时期,因为人们认识水平低,天命天罚思想观念为包括当时的老百姓在内的人们所信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西周政权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思想,既有继承又有发展。一方面,它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神权思想,敬事“上帝”为神,宣称自己“受天命”。如《诗·周颂·昊天有成命》称:“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尚书·康诰》亦载:“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二后”即指文、武二王;“帝休”则指“上帝”赞扬文王的政绩。西周效法夏商两代,不仅宣称自己“受天明命”②,而且同样祭出“行天之罚”③的大旗。另一方面,在坚持“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西周统治者也从夏商周三代的政权更迭中发现一个问题,即同样是“受天命”的夏商政权,其统治却不长久,先后走上亡国之路。如果不能及时找出夏商两代覆灭的原因,西周政权就难免重蹈覆辙,很可能也会像夏商两代那样,被另一个“受天命”的政权所颠覆。因此,必须总结汲取夏商两代的失败教训,“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④。从夏桀和殷纣王暴虐无道的前车之鉴中,西周统治者逐渐悟出“天命靡常”⑤的道理,提出天只是保佑有德之人。夏桀和殷纣王就是由于没德而被上天所遗弃。以德为媒介,西周的政权和神权又发生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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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是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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