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中的先例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鲁伯特.克罗斯,J.W.哈里斯  页数:270  译者:苗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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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鲁伯特·克罗斯爵士写就的本书的三个版本,已经成为了学者和律师关于英国法中的先例这一主题的基本教科书。他给这个主题带来了他自己的混合风格,既有学者的,也有实践的常识。由我来承担这本书第四版的修正工作,我感到很敬畏。我要感谢克罗斯夫人和克拉伦登法律丛书的编辑们,谢谢他们将这项工作交给我。所有克罗斯爵士的同事和以前的学生都很怀念他,并哀悼他的故去。三十多年前,我首次见到他,当时他到他和我的母校就法律职业的挑战和陷阱进行演讲。他在那时,而且此后一直都是我和很多其他人的灵感之源。我把这个第四版作为实在太普通的礼物来表达对他的怀念。本书的目的仍然是要全面陈述目前英格兰的先例原理,并将它放在该主题涉及的法学问题的背景下进行讨论。这些问题包括先例的判决理由和约束力的本质,和其他法律渊源相比,先例的重要性,它们在法律推理中的角色,以及任何法律一般理论都必须对它们加以考虑时的解释。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鲁伯特·克罗斯爵士都清晰地论述了一种相当传统的律师的观点。这种方法仍保留在目前这个版本中,尽管考虑到第三版出版以来的该领域的发展,在第2、5、6和7章提及了有竞争性的答案。

内容概要

  《英国法中的先例》的目的仍然是要全面陈述目前英格兰的先例原理,并将它放在该主题涉及的法学问题的背景下进行讨论。这些问题包括先例的判决理由和约束力的本质,和其他法律渊源相比,先例的重要性,它们在法律推理中的角色,以及任何法律一般理论都必须对它们加以考虑时的解释。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鲁伯特·克罗斯爵士都清晰地论述了一种相当传统的律师的观点。这种方法仍保留在目前这个版本中,尽管考虑到第三版出版以来的该领域的发展,在第2、5、6和7章提及了有竞争性的答案。

作者简介

鲁伯特·克罗斯(1912—1980)
  英国杰出的律师和学者。生前他是久负盛名的午津大学瓦伊纳英国法讲座教授(Vjner5an Professor of English Law),莫德林学院研究员。在一岁时他双目失明。在进入辉煌的法律职业生涯之前,他曾是英国著名的棋手,并取得耀眼的成绩。他著述甚丰,最为著名的作品有《英国法中的先例》、《克罗斯论证据》等。

书籍目录

缩略词表参考文献导论第一章  英国的先例原则 1.初论 2.说明 3.与法国的比较 4.与欧洲法院的比较 5.与美国比较 6.与苏格兰比较 7.与英联邦其他组成国家比较 8.历史 9.司法缺憾第二章  判决理由和附随意见  1.判决理由和判决的结构  2.美国现实主义者  3.温伯的检验标准  4.Quinn v.Leathern案里的霍斯伯里勋爵  5.古德哈特博士确定判决理由的方法第三章 遵循先例第四章 遵循先例原则的例外第五章 先例作为法律的一种渊源第六章 先例和司法推理第七章 先例和法律理论第八章 未来判例表索引译后记

章节摘录

即使我们没有这样的协助,我们可以正当地裁定这些事实,即消费者是苏格兰人和消费发生在佩斯里而非其他苏格兰城市,是不重要的。但是,由于44页引用的片段里阿特金勋爵对“产品”的提及,我们可以说案的原则并非仅适用于饮料生产商的责任。在该案被判决四年之后,有人论证说这个原则只适用于食品和饮料,但是这种论证是不成功的,而且案被应用至针对那些不小心允许过量的硫磺进入他们的商品中从而导致购买者饱受皮炎之苦的内衣裤生产商。判决形式的多样性为了回到那种在判决中给出理由的案例,每一个英国法律学生都艰难地区分在那些重要判决中,哪些是判决理由,哪些仅仅是附随意见,而且关于这种区分的异议成为大量法律争议的源泉。这些困难和异议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要归诸于发表英国判决所采用的详细阐述和各种不同的形式。在没有法律争议的案例中,这些判决可以仅由事实裁决构成,它们可以采取证据总结加上给陪审团的法律指示的形式,关于法律的结论可以用来呈现关于某些不必要事实的决定,大量的法律规则或权威可以被详细讨论,而且在上诉法院,不同的意见可能包含着达成同样结论的各种互相冲突的原因。对于那些想要发现一个判例据以被判决的原则的人来说,更糟糕的是,相对而言很少有法官直截了当地指出他用来作为判决理由的法律论点,但是法律理论要求在所有的判例中,都应该有一项判决理由,这些判例的判决包含的不只是事实陈述或根据事实的推理。本章的主要问题可以被阐述得相当简单。

后记

遵循先例是英国司法的核心,英国的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密不可分。因此,先例制度是英国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核心。接受过法律教育的学者或学生大抵都知晓遵循先例或先例制度这个术语,国内关于是否引进先例制度或参考先例制度的合理内核的研讨也已进行了很多年。但是,关于什么是遵循先例、英国的遵循先例与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有何不同、如何区分判决理由和附随意见,如何适用遵循先例原则、遵循先例原则有哪些例外,以及先例和其他法律渊源的关系,乃至于先例对法律推理和法律理论,多数学者或学生就未必能够完全说的上来。而这些主题,恰是本书所关注的内容。克罗斯和哈里斯都是英国法学大家,二人有很多相似经历,比如,克罗斯爵士在一岁而哈里斯教授在四岁时失明,尽管如此,二人都爱好体育运动,克罗斯爵士是英国著名的棋手,而哈里斯教授在划船和骑马方面颇具天赋。再有,二人都做过律师并都在牛津大学执教过,而且都取得了杰出的成就。本书的前三版是由克罗斯爵士完成的,第四版的修订工作是在克罗斯爵士去世后的1990年由哈里斯教授完成的。该书自出版以来,一直是该领域的权威之作,与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并列久负盛名的《牛津大学克拉伦登法学丛书》之列。

编辑推荐

《英国法中的先例(第4版)》:法源羊皮书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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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内容很基础,很多东西对专业人士算是重温,对于外行算是科普
  •   还没有阅读 准备阅读 感觉很好
  •   英文原著的价值毋庸置疑,但这么好的书译成这样,实在叫人失望,读了让人倒胃口。一些僵硬、语句含混的中译文,明显是不认真所致。这本书应该不是一个人翻译的。
  •   书是好书,但翻译的太差,读起来很吃力。
  •   关于先例制度,国内讨论很多。然而到底什么是先例制度,先例制度如何运作,却是没有几个人能够说得清楚。此书是英国著名法学家的作品,对英国法中的先例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集中而精辟地论述,值得关注先例制度的学者一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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