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孙鹏 编 页数: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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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从担保的一般规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权、定金、对外担保和其他问题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精讲和指引。因为物权法出台的关系,相关部分的内容显得更加具有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孙鹏主编,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愽土
书籍目录
第一编担保的一般规定?本编为读者提供与以下题目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解读及相关法律文献依据
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的方式法定担保约定担保人的担保物的担保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担保的从属性担保的独立性担保合同的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反担保的从属性反担保的成立反担保合同的无效反担保的效力范围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第二编保证第一章保证和保证人?……第二章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章保证期间和保证责任?……第四章特殊保证?……
第三编抵押第一章抵押与抵押物?……第二章抵押合同?……第三章抵押物登记?……第四章抵押权的效力?……第五章抵押权的实现?……第六章特殊抵押?……
第四编质押第一章动产质押?……第二章权利质押?……第三章特殊质押?……
第五编留置权第一章留置权及其成立条件?……第二章留置权的适用范围?……第三章留置权的行使和消灭?……
第六编定金……
第七编其他问题的规定……
第八编对外担保……
章节摘录
版权页:【保证的从属性】法律问题解读保证的从属性亦称保证的附从性,指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休戚与共,同其命运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保证的成立和有效。保证的成立和有效,通常以主债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主债不成立,保证亦不成立,主债不生效,保证也不生效,只有在主债效力存续期间,保证方从属于主债而有效,一旦主债丧失效力.原则上保证即应视为无效。2.关于保证的范围。保证的范围原则上与主债相同,其责任的广度和强度不得超过主债,但可小于主债。若保证的范围超过主债或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的,一般应将保证范围解释为与主债相同。3.关于保证的移转。债权移转时,保证原则上亦随之移转。不允许将保证和所担保的债权分离开来而单独转让,但如保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保证人事先明示只对特定债权人作出担保者除外。4.关于保证的变更和消灭。此处的变更专指同一债权中请求或给付内容的变更。例如,合同之债变更为损害赔偿之债,保证人的责任就由代为履行变更为损害赔偿。主债务消灭后,保证因失去其存在的根据而当然消灭。5.关于保证的纠纷管理。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主合同当事人和保证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主合同与保证合同中协议选择的管辖不一致,应当根据主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条指引o《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主席令公布)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入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主席令公布)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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