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彭勃 页数: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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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本展现英美法“性格”的作品。使用“性格”这一具有拟人化色彩的概念,并非笔者独创。在法哲学领域,曾有学者针对法律学的性格进行过深入探讨,并指出“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是论题取向的,而不是公理取向的”。从这种意义上讲,作为身处不同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中的学人,着手撰写英美法的法律传统与制度文化,犹如眺望天边的彩霞,那绚丽的流光溢彩,总是那么遥远,那么难以捉摸。在笔者看来,学习英美法,就应该了解英美法的本质特征和法系特点,唯有掌握了这一点,才能理解英美法上的许多看似不合理的制度其实恰恰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基于实用性和阅读的方便,本书并未过多地对法的本质特征加以概念化解读,而是试图通过勾勒英美法的发展轨迹,分析背后的文化因素,画龙点睛地指出法的本质特征对于一个法系的重要意义;相较于“本质特征”这一具有内恰性的概念,“性格特征”一词则具有一定的“显性”意味,因此笔者认为选择“性格”一词来对本书的内容加以描述更为贴切。
作者简介
彭勃,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同时在北京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山东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任兼职研究员,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英美法概论
第一节 英美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域
三、法域
四、英国法的特征
五、普通法的含义
六、英国各地的法律情况
七、英国法的域外扩张
第二节 英美法的特征
一、历史继受性
二、历史渊源的多样性——从衡平法和判例法出发
三、判例法
四、个案分析的重要性
五、法的救济功能
六、容忍私力救济
七、法律职业一体化
八、陪审团制度
第三节 英国法与美国法
一、单一制与联邦制政体
二、议会主权与违宪立法审查制度
三、议会内阁制度与总统制
四、美国式的民主制度
五、法学教育
六、法律形成的过程与法学研究
第二章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
第一节 中世纪英国的法
一、英格兰封建制度的建立
二、英格兰封建制度的巩固
三、兰开斯特王朝与约克王朝
四、中世纪英国法院概观
五、普通法
六、诉讼方法
七、衡平法
八、教会法
九、商人法(Law Merchant)
第二节 封建集权时期的法制史
一、都铎王朝
二、斯图亚特王朝前期
三、国王集权时期的法院和法
四、用益法和不动产法
五、法律职业与法学研究
第三节 混合政体时代
一、宪政体制的形成
二、共和政体的失败
三、复辟王朝至光荣革命时期
四、议会主权理论的形成
五、混合政体时期
六、国王统治方式的变化——内阁制的产生
七、衡平法
八、普通法
九、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第四节 自由主义改革时代的法
一、边沁的法学思想
二、选举制的改革
三、责任内阁制与平民院优势地位的形成
四、平民院的优势地位
五、遵循先例原则
六、司法制度改革——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深度融合
七、实体法
八、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第五节 英国法的繁荣期
一、维多利亚时代的法
二、平民院优势地位的确立
三、选举法改革
四、司法与立法的发展
五、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
第六节 20世纪后期的英国法
一、概述
二、议会主权原则遭遇挑战
三、法院体制的改革
四、以立法手段促成司法改革
五、遵循先例原则的变更
六、法律职业与法学研究
第三章 美国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殖民地时代的美国法
一、殖民制度的建立
二、殖民地的法律特征
三、殖民地的统治机构
四、殖民地与英国本土的关系
五、殖民地时代的法律职业人
六、殖民地时代的法律
第二节 诞生新国家
一、美国独立序说
二、殖民地与英国本土之间的法律争议
三、美国独立之路
四、美国联邦时期
五、制定美国宪法
第三节 美国国家体制的巩固与完善
一、统治机构的初建及完善
二、联邦司法体制的建立
三、违宪立法审查制度的确立
四、美国宪法的解释
五、法律职业
六、美国法的成型
第四节 确立政治平等思想的时期
一、人民“主政”体制
二、州政府组织的改革
三、联邦体系的政府架构
四、最高法院释宪立场的变化
五、法律职业与法学研究
六、立法与法典
第五节 南北战争前后的美国法
一、南北战争在美国宪法史上的意义
二、南北战争期间的宪法解释活动
第六节 自由主义与进步主义
一、概论
二、进步主义对州宪法的影响
三、美国宪法的修改
四、立法改革与联邦最高法院
五、言论自由与宪法
六、法律职业
七、法学研究
第七节 罗斯福新政时期至“冷战”时期
一、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立法
二、罗斯福新政与法院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
四、“冷战”期间
五、消除种族歧视
六、美国宪法修改
七、职能专门化与行政委员会
八、法学研究
第八节 20世纪后半期的美国法
一、传统法价值体系遭遇的挑战
二、司法积极主义的出现
第四章 英联邦与英美法
第一节 英联邦的形成
一、早期英联邦的历史
二、英联邦的改革
第二节 英联邦的组织结构
一、加入和脱离英联邦的程序
二、英联邦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英联邦各国的法律
一、序说
二、英国法的影响一
三、澳大利亚的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
附录一 英国1628年权利请愿书
附录二 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用词用语表
章节摘录
插图: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域从字面上看,“英国法”和“美国法”是“英美法系”中两个主要代表。然而,其中的“美国法”并不像人们通常所说的“中国法”、“日本法”或“意大利法”那样是整齐划一的法律集成。由于采用了联邦制度,美国实际上被划分为50个独立的州法律系统。同时,在不同的法学专业领域,美国的法律呈现出复杂多元、立体交叉、不断变化的特点。因此,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美国法律并非易事,需要非常广博的知识和大量的时间。英美法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来随着英国在18至19世纪的殖民扩张,推广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和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逐渐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外,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及前英国殖民地。但是,简单地通过地域来划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不准确的。在英语国家和地区有一些地方,至今仍然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详言之:第一,在英国过去的殖民地中,斯里兰卡和南非没有引进英美法,而是实行经改良的日耳曼荷兰法(Roman Dutch Law,即日耳曼民族在成为法典国家之前实行的罗马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比较接近。第二,即使在英美法系的发源地,英国国内的法律制度也不尽相同。众所周知,英国(大不列颠联合王国)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个邦组成,其中英格兰与苏格兰的法律传统不同,尤其在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英格兰主要奉行判例法和普通法,而苏格兰则深受罗马法与大陆法的影响,因此在法制理念、法律制度上与英格兰差别甚大。北爱尔兰法、威尔士法则与英格兰法相近。第三,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从18世纪起属于欧洲国家的殖民地。虽然后来它们成为美国和加拿大的领土,深受英国法的影响,但就目前而论,如果非要将它们划人某个法系,一般仍认为它们属于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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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概论: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法学基础理论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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