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夏新华 编 页数:389
前言
一、外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外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基础学科之一。一般认为,外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对象包括:历史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不同类型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本质及表现形式;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情况;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演变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简言之,外国法制史不仅要说明这些法律制度“是什么”,还要揭示其背后的“为什么”。在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对历史规律的总结和把握是十分重要的,外国法制史应当从总体上揭示各历史时期、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有自身发生、发展、变化的历史,因此,外国法制史的学科体系既要考虑同一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基本共性,也要考虑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性。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由于外国法制史选择的是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加以阐述,在研究的地区和国别范围上并不能等同于世界法制史。同时,它也不包括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尽管在世界法制史领域内占有重要地位,但在目前我国的法律史学科体系中,其教学和研究活动是由一门独立的学科——中国法制史来完成的。二、外国法制史的功能在人类法制发展史上,对外域法律文化进行借鉴与移植,早已为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形态下的立法者所采用。
内容概要
作为湖南省精品课程教材,本教材是在借鉴以往教材建设的主要成果、总结编写者长期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与以往的教材相比,本教材具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本教材充分考虑到教学环节的实际需要,每一章的编写大致分为章前提示、原理导引、主体内容、知识拓展、内容小结、思考与分析等几大部分;第二,它更注重对近现代发达国家法制经验的总论。
作者简介
夏新华,男,1966年10月生,湖南省武冈市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近年出版《法治:实践与超越——借鉴外域法律文化研究》(独著)、《非洲法律文化研究》(独著)和《非洲法导论》(与洪永红合著)等专著,发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古埃及法
第一节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古埃及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二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其他楔形文字法典及共同特点
第三章 古印度法
第一节 古印度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摩奴法典》
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四章 古希腊法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历史演变
第二节 雅典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古希腊法的特征与历史地位
第五章古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罗马共和宪政
第三节 罗马私法
第四节 罗马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五节 罗马法的复兴
第六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七章 城市法和商法
第一节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
第二节 中世纪西欧的商法
第八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教会法的特征与历史地位
第九章 伊斯兰教法
第一节 伊斯兰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伊斯兰教法的基本渊源和基本制度
第三节 伊斯兰教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十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
第四节 财产法
第五节 契约法
第六节 侵权行为法
第七节 刑法
第八节 司法制度
第九节 英国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十一章 美国法
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民商法
第四节 反托拉斯法
第五节 刑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七节 美国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十二章 法国法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刑法
第六节 诉讼法
第七节 法国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十三章 德国法
第一节 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民商法
第四节 经济与社会立法
第五节 刑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七节 德国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十四章 日本法
第一节 日本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民商法
第四节 经济和社会立法
第五节 刑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七节 日本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十五章 欧洲联盟法
第一节 欧盟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欧盟法的渊源
第三节 欧盟法的制定及执行机构
第四节 欧盟法的基本内容
第五节 欧盟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十六章 非洲法
第一节 非洲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非洲法的渊源及其关系
第三节 非洲法的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古兰经》是由穆罕默德本人口述,并由其弟子记录的,历经了长达23年的时间陆续发布而成,直到穆罕默德去世以后还散落在各地,没有编纂成册。穆罕默德死后在首任哈里发时期就开始对经文进行整理,至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在位时,才完成了统一汇编,并予以核定后正式定本。该定本沿用至今,这就是全世界穆斯林公认的“奥斯曼定本”,简称“奥氏本”。(二)“圣训”“圣训”系阿拉伯文“逊奈”的意译,“逊奈”叙述先知的生活与为人处事的方式,是先知指引信徒的言行传述。它由全部的“哈迪斯”,即由绵延不断传下来的关于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论和活动的传述构成。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使者,故有着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教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圣训”由传述世系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和所论述的问题十分广泛,既包括有关伊斯兰教的信仰、教律教规、宗教功修、道德修养与处世做人、求知、生活规范,也包括穆罕默德处理、协调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社会所面临的诸如政治、经济、军事、外交以及刑事、民事、文化教育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圣训”是对《古兰经》内容的补充。如果出现了《古兰经》中找不到现成答案的新问题则按照先知的言论、行为和对某事的默示或习惯进行处理。穆罕默德生前,他的言行常为周围的弟子和他的妻室所心记口传,他本人也曾鼓励人们遵守奉行,但又恐与《古兰经》经文相混淆,故他在世时禁止记录他的言行和习惯,“圣训”的传述是在穆罕默德死后开始进行的。8世纪以后,伊斯兰教在新征服地区广泛传播和发展,对新出现的各种问题和事件如何处理,在《占兰经》中已无具体规定可循,加之因政治、民族、教派、学派之争,制造伪圣训的现象时有发生,于是各地的圣训学家、教法学家和历史学家,为了确保“圣训”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便开始对流传各地的圣训及传述世系进行广泛的搜集和整理。到公元9、10世纪时出现了著名的“六大圣训集”,其中的《布哈里圣训实录》被公认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经典。(三)教法学教法学在阿拉伯语中的音译是“菲格赫”,原意为认识、理解,最初的含义是指在缺乏明确的启示时,作出法律判断中对理智的运用,是研究伊斯兰教法的学问。教法学是对《古兰经》、圣训中的神启知识所作的认识、理解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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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是普通高等教育精编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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