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罗海敏 页数:212
前言
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任务。诉讼证明的具体方式,即采纳什么样的证据、遵循什么样的证据调查程序,则直接决定着诉讼证明过程及结果的公正与否。可以说,严格规制刑事诉讼证明的方式,是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必然要求。而具体如何规制刑事诉讼的证明方式,是否有必要对所有事项的证明方式予以严格规制,都是亟待我们深入研究的问题。 罗海敏博士的著作《刑事诉讼严格证明探究》,以刑事诉讼证明方式为主题,对存在于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理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阐释,并重点关注其中的严格证明问题,力图从中汲取可以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制度有所裨益的经验。该著作是国内最早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角度对诉讼证明方式予以系统研究的成果之一。该著作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第一,梳理了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概念。认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是从行为意义上对证明所作的划分;而狭义的证明与释明则是从结果意义上对证明进行的划分。证明标准并不是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划分的依据。这些概念的梳理与辨析,有助于更好地了解诉讼证明相关理论,也使对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论述建立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范畴中。 第二,提出严格证明概念虽然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但其中蕴含的严格限定刑事诉讼证明方式的理念却是两大法系在诉讼证明规制方面普适的做法。也正是基于上述认识,作者将两大法系有关证据资格、证据调查程序等方面的规则统一置于严格证明这一概念范畴下予以论述。
内容概要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是主要存在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重要诉讼证明理论。单就严格证明而言,所蕴涵的从证据资格和证据调查程序两方面对法官形成自由心证的诉讼证明过程予以必要规范与限制的理念,则是两大法系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共同趋向,也深度契合我国进一步改革、完善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现实需要。作者试图在全面梳理与阐释严格证明理念的基础上,以严格证明的标准与要求来评估、衡量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方式的现实状况与存在问题,以此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思路与具体方案。
作者简介
罗海敏
女,1978年生,浙江台州人,法学博士。先后于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和200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分别取得诉讼法专业硕士和博士学位。1999年至2000年参加团中央组织的“第一届研究生扶贫支教团”,赴青海省支教一年;2003年硕士毕业后至今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书籍目录
导言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二、理论框架与基本内容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第一章 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证明 二、狭义证明与释明 三、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第二章 严格证明与相关证据法原则 一、严格证明与证据裁判原则 二、严格证明与自由心证原则第三章 严格证明的价值 一、严格证明的实体价值 二、严格证明的程序价值 三、严格证明的效率价值 四、严格证明的其他社会价值第四章 严格证明依据的证据 一、严格证明中的证据资格规范 二、两大法系严格证明中证据资格的规范模式 三、两大法系严格证明中证据资格的规则体系 四、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规则第五章 严格证明的程序 一、严格证明中的证据调查程序规范 二、两大法系严格证明中证据调查的共通原则 三、两大法系严格证明中证据调查的具体程序 四、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程序第六章 严格证明的事项 一、两大法系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事项的划分 二、我国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事项的划分原则 三、我国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事项主要参考文献致谢
章节摘录
(二)刑事诉讼证明的特征 诉讼证明作为社会证明的一种类型,与一般的社会证明在认识基础和判断逻辑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过,由于诉讼证明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导致它在诸多方面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社会证明乃至自然证明的鲜明特征。 第一,诉讼证明的对象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诉讼证明是一种回溯性的证明活动,证明的对象往往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不能重现,不可能通过科学试验的方式予以证明,而只能借助特定的机关或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进行推理、判断的方式予以认定;认定的事项真实与否,也不可能通过科学试验的方式进行检验,而只能通过对诉讼证明机制的具体设置来提供保证。 第二,诉讼证明的根据是诉讼证据。如上文所述,案件事实通常是发生在过去的、无法再现的事实,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无法亲眼目睹其发生的状况。为避免主观臆断,法官必须借助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的证据材料来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和认定。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证据裁判原则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在诉讼证明中,只能依据证据来作出裁判。不过,由于诉讼证明存在着不同角色之间利益的角逐,存在诸多可能导致证据材料虚假的因素,而裁判者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判断的局限性,诉讼证明过程往往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第三,诉讼证明的过程要受到证明程序和证明规则的制约。正因为证据在诉讼中重要地位以及诉讼证明过程的复杂性,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诉讼证明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就需要通过法律对证据运用程序也就是诉讼证明的方式予以严格规范和要求。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证明的依据、程序、手段等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预先规定。因此,与一般社会证明相比,诉讼证明可以利用的手段和方式受到更多的束缚,这就加大了诉讼证明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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