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11出版)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编 页数:339
前言
“十二五”规划期间即2011年至201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综合而言,我国仍将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此期间,中国律师业将同样面临难得的历史新机遇。笔者从中国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地位角色转换、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作用提升,以及社会多元化发展三个方面对“十二五”规划期间中国律师业面临的新机遇展开论述。一、中国律师群体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地位提升和角色转换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中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地位的变化,中国律师将追随中国企业在跨国商务活动中进行角色调整,并在不断应对国际挑战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中国律师群体将相应提升自身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分量和比重,进行相应的角色转换。首先,“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加速经济结构调整,从“世界工厂”转型为“世界市场”。《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重大进展。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将更活跃地参与到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证券等跨国商务活动中来,并且在此类活动中,扮演着更为关键的角色。相应的,中国律师有机会在此类交易中充当主协调者的角色。
内容概要
“十二五”规划期间即2011年至201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综合而言,我国仍将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此期间,中国律师业将同样面临难得的历史新机遇。笔者从中国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的地位角色转换、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作用提升,以及社会多元化发展三个方面对“十二五”规划期间中国律师业面临的新机遇展开论述。
书籍目录
第1篇 李某某受贿案/杨矿生第2篇 李一冒用单位名义个人投资经营被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法宝第3篇 诉讼一波三折自由失而复得——乔彩霞合同诈骗离奇诉讼案/许兰亭第4篇 涉嫌诈骗三千万被判无罪获自由——张群的行为是犯罪吗?/许兰亭第5篇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范小兵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刘卫东第6篇 李某某诈骗案/马维国第7篇 走过那段缉毒警察追寻正义的经历/石红英第8篇 “千万巨贪”被判无罪/关恒宇第9篇 五年艰难追诉被告终获无罪/朱明勇第10篇 北京五星啤酒集团领导人集体贪污案/李平贵第11篇 李某交通肇事逃逸上诉案/魏大忠第12篇 杜文凯故意伤害案/马力宏第13篇 马志峰贩卖毒品案办案经过——十四份有罪证据逐一驳倒,检察院撤回起诉/张蕴章第14篇 王某某强奸案——强奸案件中的疑罪从无辩护/靳学孔第15篇 沈绍甫滥用职权案/刘文元第16篇 张某某、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丛华第17篇 中国地质科学院高级工程师白勇军被控合同诈骗案/赵福伟阙钰第18篇 连某强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柳波第19篇 胡某等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李会更第20篇 郭某某、王某等故意杀人案/王雪琴第21篇 代理被害人申请抗诉“神医诈骗”案/王雪琴宋义凯第22篇 是知识产权保护还是知识产权破坏?——对一起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辩护/崔智琦第23篇 四大罪名屈打成招羁押两年无罪释放/杨富壮第24篇 崔连彬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案/杨德铭第25篇 张重德票据诈骗罪改判案件——李因凤律师法律援助案/李因凤第26篇 赵某山被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柳波智艳军第27篇 被害人身受重伤是被告人殴打造成的吗?——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崔智琦第28篇 于海哲诈骗罪无罪辩护实录/周德新第29篇 赵金贞贪污案成功辩护/张蕴章第30篇 “中国股市第一大案”辩护实录/柴冠宏第31篇 李某某涉嫌强奸案/赵学强第32篇 刘鹏飞贪污案/郑志成
章节摘录
插图:(二)对判决未采纳辩护意见的分析1.判决对辩护人关于第2笔马某某请李某某打牌并给1千元牌资,及第13笔张某某以发奖金名义给李某某五千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未予采纳。这实际上涉及对两个问题的认识:第一,当事人送钱的名义和方式是否影响行为的定性。公诉人认为,所谓出资请人打牌或发奖金,都是行贿受贿的变相方式,不影响受贿的性质。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情况下可以构成,有些则不能。因为送钱和收钱的名义或方式不同,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收受者主观状态的不同,必须对这些因素加以认真分析,比如,在本案中,出资人自己出资并组织打牌活动,这是种娱乐游戏活动,与出资人给收受者一笔钱让他们自己去玩去消费来说,收受者在主观心态上是有很大不同的,因为在后种情形中,他是否收钱及拿钱后怎么处理他完全能控制。行为的性质产生了很大变化。第二,钱款的去向是否影响行为性质。公诉人认为,打牌的钱是否输掉,属于赃款赃物去向问题,不影响定性。我认为赃款赃物去向是否影响行为定性也不能一概而论。收受的本身只是一种客观形式,但实际处理标志着他的主观心态,影响着是否侵害职务廉洁性,在某些情况下,他虽然出于情面收下了,但他认为不应该收,强行退回又伤面子,只好作其他处理,比如:上交纪委和单位,捐助希望工程、灾区,用于公务支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他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没有损害职务的廉洁性。2.判决对辩护人关于第4笔公司经理用个人钱款表示感谢不属受贿的意见没有采纳。被告人为某单位谋了利益,对单位负责人从工作上讲也是一种支持和帮忙,单位负责人为表示感谢,在被告人有需要时,用个人金钱表示谢意,是否构成行贿、受贿,这个问题是理论界讨论较少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值得研究。3.对于第14次收钱,即两次春节两次收礼金共计2千元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属于人情往来,判决没有采纳。收钱中往往掺杂着人情往来因素,是人情往来还是受贿不能简单地一律认定或否定,应当有一定的界限。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看双方是否有历史往来渊源和习惯;(2)看送礼的时间;(3)看送礼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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