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陈瑞华  页数: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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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世纪90年代,中国曾发生过一场声势浩大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运动。改革者试图通过引进对抗式诉讼的部分因素,以解决中国刑事审判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1996年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这场改革的完成。在这场改革的推动下,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十余年后,刑事审判领域又发生了另一场重大变革,那就是发端于量刑领域的程序改革。为规范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曾就量刑程序改革问题在部分地方法院展开了试点,积累了不少经验,对改革试点的效果进行了评估,终于确立了量刑程序的改革方案。2010年10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在全国开始试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突破,它标志着一种“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正式确立,也初步实现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改革目标。  随着《量刑程序意见》的发布实施,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大体上已经尘埃落定了。然而,有关量刑程序改革的理论研究才刚刚拉开帷幕。作为一项影响深远的司法改革,量刑程序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理论问题,也呼唤着法学界对这些理论问题作出适当的回应。比如说,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确立,真的能对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作出适当的调整吗?

内容概要

  《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在对中国量刑程序改革的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研究了量刑程序中的一系列理论问题。作者对2010年开始试行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全面的理论解读,论证了构建独立量刑程序的主要理由,讨论了量刑程序改革所涉及的价值冲突问题,提出了量刑程序改革的三种程序模式也就是适用于简易程序的“集中量刑模式”,适用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交错量刑模式”,以及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独立量刑模式”。《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还讨论了与量刑程序实施有关的三个重要问题,也就是量刑信息的调查、量刑建议的设置以及量刑意见的独立性问题。按照作者的思路,量刑程序改革所要解决的特殊问题以及中国量刑程序改革的特殊经验,决定了中国学者可以提出新的量刑程序理论,并在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上作出独特的贡献。

作者简介

  陈瑞华,男,1967年2月生,山东聊城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任兼职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学士(1989),中国政法大学硕士(1992),中国政法大学博士(1995),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1995-1997),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2)。1997年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任教。研究领域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基础理论等。独立出版的著作有:《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2004);《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2006):《看得见的正义》(2000):《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2003):《程序性制裁理论》(2006):《法律人的思维方式》(2007);《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2007);《论法学研究方法》(2009)。2004年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2010年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中国量刑程序的理论解读 一、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搜集量刑证据的责任   三、量刑建议  四、量刑意见   五、法律援助   六、简易程序中的量刑审理   七、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审理   八、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的量刑审理   九、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法庭调查   十、少年司法中的社会调查报告   十一、量刑证据的调查核实   十二、量刑辩论的顺序   十三、量刑理由的说明   十四、二审、再审程序中的量刑审理  第二章  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关系模式 一、大陆法中的一体化模式 二、英美法中的分离模式  三、两大程序模式优劣得失之评估第三章 量刑程序的独立性 一、引言   二、量刑信息与定罪信息的不一致性 ……

章节摘录

  所谓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是指法院在维持现行的法庭审理程序模式的前提下,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的程序之中,使之成为独立于定罪程序的专门裁判过程。具体而言,在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后,法庭正式开始审判活动,但将法庭调查分为定罪调查和量刑调查两个阶段,前者专门调查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后者则调查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将法庭辩论分为定罪辩论和量刑辩论两个部分,法庭首先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听取各方的意见,然后再针对本案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问题给予各方提出意见的机会。在针对定罪和量刑问题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先后结束之后,法庭统一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和评议宣判阶段,并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一并作出裁判。  从《量刑程序意见》的规定来看,这种典型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主要存在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之中。而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只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法庭审理就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而在那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中,被告人只要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并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法庭审理就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在简易程序还是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中,只要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了解了认罪的法律后果,法庭就不再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进行审理了,那种围绕着定罪问题而设置的定罪调查和定罪辩论,也将被省略。整个法庭审理将主要变成一种专门的量刑审理程序。这显然说明,在定罪问题不再成为法庭争议对象的前提下,法庭审理有可能变成一种较为单纯的量刑审理程序。

媒体关注与评论

  在被告人的罪责未得到证明之前,对被告人的身份所作的调查常常是多余的,也是对被告人十分不利的,甚至会造成法官在罪责问题上受到拘束。  ——〔德〕罗科信教授  至少在重大犯罪案件中,审判程序应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独立的部分。  ——第十届世界刑法学大会决议(1969年罗马)我们必须承认,如果将信息的获取途径仅仅局限在公开的法庭上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那么,法官为作出明智的量刑裁判所需要的大部分量刑信息将无从获得。  ——〔美〕布莱克大法官  从贝卡里亚以来,主流的刑事法理论都将法院滥用定罪权问题作为几乎所有制度设计的假想敌。然而,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都作出了有罪供述,控辩双方就定罪问题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大为减少……在大多数案件的审判中,如何限制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这才是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  ——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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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9条)

 
 

  •   定罪与量刑本来就是刑事诉讼的两大诉讼程序,本书专从量刑程序出发,实践联系理论,提出了很多经典表述,是不断完善我国量刑程序的有力建议。值得拜读!
  •   对于研究刑事量刑问题大有俾益,很值得认真研读
  •   应该是正版,经常在当当上买东西,相信它!书保护也很好!很满意
  •   关键要看如何具体的操作
  •   新的法律的修改,新的制度总是会受到额外的关注。
  •   不错 就是配送有点慢
  •   内容还行,书是正版。
  •   陈老师的每本书都是经典
  •   坐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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