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汉东,郭寿康 页数: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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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四卷作品,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的最终成果。丛书虽已定稿,即将付梓,本人作为项目首席专家却心潮难平,与课题组成员同甘共苦的日日夜夜依然历历在目。新千年伊始,本人尝试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化、现代化、法典化和战略化等方面进行探索,相关论文也忝列于国内外核心刊物。2004年,我将多年思考升华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这一选题,申报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并有幸获得批准。此课题是我所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被教育部授予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后的第一个重大攻关项目。研究中心全体同事上下一心,积极准备,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思路。同时,本课题还邀请到了国内外顶尖的知识产权专家加盟:国际方面的专家有德国马普知识产权研究所前主任storaus教授、德国汉堡大学Ulrieh Karpen教授、日本北海道大学田村善之教授、日本国立东北大学工学院科技管理系长平彰夫教授、美国密歇根大学Peter K.Yu教授;国内方面的专家有我国已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郭寿康教授、台湾地区知名法学专家王泽鉴教授、潘维大教授、刘江彬教授、谢哲胜教授、林宇光教授等。他们或亲自贡献研究成果,或担任子项目主持人,或出任课题组顾问,使本课题具备了跨学科、跨院系、跨学校、跨地区、跨国家的优势,为课题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坚实基础。从2004年立项到2008年结项,课题进程历经四载。其间中国知识产权事业高潮迭起,我国于2004年、2005年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同年5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能力,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内容概要
本书从多维度的视角,深入分析了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背景、动力与趋势,解构了传统学说对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认识,检讨了当今知识产权国际化面临的问题,并就本国实际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与改革建议。
作者简介
吴汉东,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咨询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郭寿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AIPPl中国分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暨联合国wIP0仲裁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讲座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动力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构造机理 第一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动力学分析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立法动力学分析的要义与实质 二、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动力学分析的内容 三、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动力学分析的价值 第二章 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环境变迁 一、经济环境的变迁:知识经济导致的社会控制力转移 二、国家战略的转变:发达国家的竞争策略 三、南北对立的加剧:发展中国家的觉醒与回应 第三章 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参与主体及其运作手段分析 一、微观主体:私人集团的运作手段解析 二、宏观主体:国家影响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基本策略 第四章 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机制与具体过程 一、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内在机制 二、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实际过程——以《知识产权协定》为例分析 第五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构造机理与中国的应对 一、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一般性认识 二、中国的国际地位与知识产权国际立法能力 三、中国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基本态度与对策第二编 变革论:从WIPO到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第一章 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到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形成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 第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 二、新型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意义 三、新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启示 第三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与国际贸易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影响国际贸易的原因 三、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四、中国应对知识产权与贸易关联的对策 第四章 《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 一、《知识产权协定》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 二、《知识产权协定》在发达国家的实施 三、《知识产权协定》在中国的实施 第五章 WIPO与TRIPS的博弈:互联网条约的制定、形成与发展 一、信息时代的来临与发达国家的努力联合促生了互联网条约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互联网条约条款的争执与博弈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在争夺互联网知识产权 保护主导权上激烈博弈 四、互联网条约的影响、意义及各国对条约的回应 五、发展议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导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的新努力第三编 发展论: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第一章 导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面临的困境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出路 第二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人权问题 一、TRIPS与人权的冲突 二、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三、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解决——走向一种新的全球治理 第三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公共健康问题 一、TRIPS对全球公共健康保护的冲击 二、多哈回合的妥协 三、坎昆回合的发展 四、公共健康问题中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启示 第四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遗传资源问题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基因遗传资源保护概述 二、基于基因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与物权 三、《生物多样性公约》与知识产权、基因遗传资源保护 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待知识产权和基因遗传资源保护的不同态度 五、TRIPS体系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体系的冲突与协调 六、《波恩准则》对基因遗传资源保护的启示 第五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传统知识问题 一、传统知识的内涵 二、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总体制度架构 三、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传统知识的保护 四、传统知识保护的困难 五、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六、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完善 第六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文化多样性问题 一、《文化多样性公约》的简要分析 二、文化多样性与国家文化主权 三、文化多样性与文化权利 四、文化多样性与知识产权 五、文化多样性的权利协调与制度安排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②设立专家组的请求的形式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应指出是否已进行磋商、确认争议的具体措施以及提供一份足以明确说明问题的法律根据的摘要。在投诉方请求设立的专家组不具有标准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书面请求中应包括特殊职权范围的拟议案文。请求设立专家组的形式与起诉书的要求大同小异。包括是否已进行了磋商、争议的具体措施(类似于案由)、说明问题的法律根据(类似于请求立案的根据)、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即请求专家组在那些事项上作出建议或裁定(类似于诉讼请求)。(2)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除非争端各方在专家组设立后20天内另有约定,①专家组的职权范围为:“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适用协定名称)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方名称)在……文件中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事项,并提出调查结果以协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作出该协定规定的裁决。”②专家组应解释争端各方引用的任何适用协定的有关规定;③在设立专家组时,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其主席在遵守第1款规定前提下,与争端各方磋商,制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由此制定的职权范围应散发全体成员。如议定的不是标准的职权范围,则任何成员均可在争端解决机构中提出与此有关的任何问题。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由争端当事方商定的,各方可以商定标准职权范围,如果各方想商定给予专家组标准职权范围以外的职权,则可能面临来自其他WT0成员方的质询。这应该是实践中未发生非标准职权范围约定的原因之一。从实践看,8个经过专家组解决的知识产权争端都是按照标准职权范围解决的。(3)专家资格专家组应由资深政府和/或非政府个人组成,包括曾在专家组任职或曾向专家组陈述案件的人员、曾任一成员代表或GATT 1947缔约方代表或任何适用协定或其先前协定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的人员、秘书处人员、曾讲授或出版国际贸易法或政策著作的人员,以及曾任一成员高级贸易政策官员的人员。过去,总干事任命的专家组成员不一定是律师,可能是wT0法律部门的官员,也可能是经济学家,或争端所涉及领域的专家。曾经因案件需要,专家组成员有税务专家的先例。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应以保证各成员的独立性、完全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为目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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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问题研究》是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发展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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