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王泽鉴 页数: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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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 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内容概要
本书结合实例,对于物权领域的理论以专题的形式进行了探讨和总结,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民法物权体系。 本书理论与判例、实例相结合,与我国大陆一般的教科书体例相比,较为重视理论和审判实践的结合,对于理解民法物权体系颇有助益,也有着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的意义和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体系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物权法的发展第二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基本理论 第二节 物权行为 第三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四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五节 体系构成及综合实例第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第五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绪说 第二节 地上权 第三节 农育权 第四节 不动产役权 第五节 典权第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第七章 占有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占有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占有的分类 第四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五节 占有的效力 第六节 占有人与恢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节 占有的保护 第八节 准占有附录一 土地权状及登记誊本附录二 土地、建筑改良物抵押权设定契约书附录三 台湾现行“民法”(物权部分)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插图:(3)主物权与从物权,此系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而区分。物权得独立存在,不须从属于他权利者,称为主物权,属之者有所有权、地上权、农育权和典权。物权不具独立性,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者,称为从物权,属之者有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不动产役权(从属于需役不动产之所有权)。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主物权得独立存在,从物权则随主物权的命运。(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此系以物权发生的原因为标准而区别。意定物权者,指物权的发生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民法上规定的物权,除留置权外,均得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法定物权者,指物权的发生,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依法律规定而发生,如留置权、法定地上权(第876条)。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其成立要件和适用法规的不同。(5)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此系以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而区分。物权的变动须经登记者,称为登记物权,不动产物权属之。动产物权的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者,称为不登记物权(或交付物权),动产物权属之。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前者的变动依登记而生效力(第758条);后者的变动依交付而生效力(第761条)。(6)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此系以物权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区分。仅能于一定期限内存续的物权,称为有期限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其存续期间无限制,且能永久存续的物权,称为无期限物、权,如所有权。至于地上权和地役权是否有存续期限,则依当事人的约定。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前者其存续期间届至时,当然归于消灭;后者除抛弃、标的物灭失或其他原因外,不因时间经过而消灭。(7)本权与占有,此系以其有无物权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区分。占有仅系对于标的物有管领力的一种事实,并非物权。对占有而言,所有权、其他物权,甚至租赁权,均为本权。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确定有无本权的存在,以定其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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