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顾永忠 页数: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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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10年6月13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两个《规定》最后有一个相同的条文:“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不仅如此,两院三部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还指出:“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这等于是说,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都要执行两个《规定》,并且只有半个多月的准备时间。时间如此紧迫,向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刑事证据规定出台了,你准备好了吗?两个证据《规定》看起来好像是从法官如何审查判断证据以正确定案及如何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角度制定的,但实际上涉及参与刑事诉讼的各方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辩护律师、被告人等。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两个《规定》对刑辩律师提出的要求更为迫切,律师的诉讼角色更为重要。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绝大部分证据都是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收集并提交给法庭的,作为控方,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举证责任,因此一般不会对自己收集、提交的证据说三道四。相反,他们会竭力说明及论证自己收集和提交的证据如何合法、真实、与指控事实有关联,希望法官采信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作为法官,由于要保持与控辩双方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一般也不会积极、主动、直接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甚至否定,至少在法庭上不会公开这样做。
内容概要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看起来好像是从法官如何审查判断证据以正确定案及如何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角度制定的,实际上涉及参与刑事诉讼的各方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辩护律师、被告人等。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对刑辩律师提出的要求更为迫切,律师的诉讼角色更为重要。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对证据的审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并且是一种为辩护做准备的手段,审查证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在刑事诉讼中正确、有效地运用证据为辩护服务。所谓运用证据对干辩护律师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控方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证据进行质证,即根据对证据进行审查发现问题,从证据的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提出置疑性的,甚至否定性的意见;二是将自己收集、调取的证据在经过认真审查,确认没有问题或至少没有为控方或法官能够发现的明显问题后向法庭举证,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本书的写作有两个目的——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及如何运用证据。
作者简介
顾永忠,哲学学士、刑法学硕士、诉讼法学博士。长期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从事专职律师十年。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两个规定的背景、意义及适用范围 一、两个规定的背景 二、两个规定的意义 三、两个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二章 死刑案件的办案要求及证据原则 一、死刑案件的办案要求 二、死刑案件的证据原则第三章 刑事辩护中对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运用 一、物证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二、书证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三、对物证、书证的审查 四、对物证、书证的质证第四章 刑事辩护中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运用 一、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二、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证第五章 刑事辩护中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运用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及其证据地位 二、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三、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被告人供述的质证 四、对有瑕疵的被告人供述的质证第六章 刑事辩护中对鉴定意见(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运用 一、鉴定意见概述 二、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第七章 刑事辩护中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与运用 一、现场勘验、检查概述 二、影响现场勘验、检查质量的有关问题 三、对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 四、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和对现场重建的综合运用第八章 刑事辩护中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和运用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二、对视听资料的审查、质证第九章 刑事辩护中对其他证据材料的审查与运用 一、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 二、对辨认活动及辨认笔录的审查、运用 三、对破案经过等材料的审查、运用第十章 刑事辩护中对证据证明力及证明标准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一、对证据证明力的综合审查 二、对间接证据定案的审查与质证 三、对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的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质证第十一章 刑事辩护中对特殊侦查措施所获证据的审查与质证 一、特殊侦查措施概述 二、对秘密监控所获材料或证据的审查与质证 三、对乔装侦查所获证据的审查与质证第十二章 刑事辩护中对量刑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一、量刑证据概述 二、对量刑证据的审查 三、对量刑证据的质证与举证第十三章 刑事辩护中对存疑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一、对作证能力有缺陷的人和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质证 二、对法庭核实证据的提出、参与及质证 三、对被告人年龄证据的审查与质证第十四章 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及排除原则 二、审前程序非法证据的排除 三、审判程序非法口供的排除 四、审判程序非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物证、书证的排除第十五章 典型案例评述 一、杜培武故意杀人冤案 二、佘祥林故意杀人冤案 三、赵作海故意杀人冤案 四、黄某故意杀人案 五、陆某某贪污案附录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 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章节摘录
(1)这些特殊言词证据,虽然是有缺陷或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的,但仍具有证据资格,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对于这些特殊的言词证据,如果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采信为证据。(3)对于这些特殊的言词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定案时应当慎重使用,也就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上三点可以称为对特殊言词证据的处理原则。可以看出,关键在于这些言词证据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但是,实践中,如何理解、掌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这一规定,或者说如何理解、掌握特殊言词证据的作用和意义,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既然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才可以采信特殊言词证据,特殊言词证据就只能作为补强证据,而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或主要证据。也有人认为,特殊言词证据既可以成为补强证据,也可以作为整个证据链条中的一环,与其他证据共同证明案件事实,但是特殊言词证据不能独立、直接证明某一方面的案件事实。笔者认为,《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之所以要求对特殊言词证据要慎重采信,这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实践中有很多案件,特别是基于邻里纠纷等原因产生的故意伤害案件,在谁先动手打人、谁先激化矛盾等情节上,被告人和被害人往往各执一词、相互矛盾,而各方证人提供证言又往往受到与被告人利害关系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对这些言词证据要综合审查、判断,要特别注意、重视审查这些言词证据的提供者与被告人是否确有利害关系并是否影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目击者是一个年仅8岁的孩子,且与被害人是叔侄关系,其向侦查人员提供证言称:被告人先动手打其叔叔,并用所带刀子捅伤了其叔叔。这个8岁的孩子,由于年龄原因,在认知和表达能力上还不很健全,同时其与被害人是叔侄关系,显然与被告人也有利害冲突。因此,对他的证言不能简单相信,要结合案内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客观、真实,这里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有关伤口的特征、刀子的来源、特征血迹鉴定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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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审察、运用证据指南》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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