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程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史长青、何燕、房绍坤、 郭明瑞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09出版)  作者:史长青,何燕 著  页数:404  

前言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密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目前,各高等法律院校广泛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就是众多法学教育改革措施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促进了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值得推广和倡导的一种教学方法。为配合案例教学的开展,我们在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主编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并于2003年陆续出版。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学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有机结合。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求以简洁的语言阐述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为避免案例教材脱离法律规定的现象.’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的解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思考方向及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法学案例教学的需要,配合北京大学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的应用,体现法学教学改革的研究成果,我们对“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使教材和案例相辅相成。本套丛书的修订版仍由房绍坤教授、郭明瑞教授担任总主编,同时约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学者担任各分册的主编。由于我们编写案例教材的经验不足,加之司法实践经验的缺乏,书中不妥之处在所难免。

内容概要

  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学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有机结合。  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求以简洁的语言阐述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  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为避免案例教材脱离法律规定的现象,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的解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思考方向及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第一章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私力救济二、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的联动第二章 民事诉讼目的第三章 民事诉讼价值第四章 民事诉权第五章 民事诉讼模式第六章 诉一、诉的识别二、诉的类型三、诉的利益四、反诉第七章 诉讼标的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第二编 总则第九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论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法院调解原则三、辩论原则四、处分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支持起诉原则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二、回避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章 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域管辖三、裁定管辖四、协议管辖第十二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一、当事人的认定二、当事人适格三、当事人能力四、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法定诉讼代理人第十三章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一、共同诉讼二、第三人第十四章 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一、群体诉讼二、公益诉讼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证据一、证据资格与证明力二、本证与反证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四、民事诉讼证据种类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证明一、证明对象二、证明责任三、证明标准四、举证时限第十七章 期间与送达一、期间二、送达第十八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一、财产保全二、先予执行第十九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三编 通常诉讼程序第二十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一、起诉与受理二、审理前的准备三、撤诉与缺席判决四、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五、民事判决的效力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一、简易程序二、小额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 上诉审程序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二、上诉案件的审理三、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十三章 再审程序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二、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及裁判第二十四章 诉讼调解程序一、诉讼调解的程序二、诉讼调解的效力第四编 特殊诉讼程序第二十五章 人事诉讼程序一、婚姻无效之诉二、离婚之诉第二十六章 跨国民事诉讼程序一、跨国因素的认定二、跨国民事诉讼的管辖三、跨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第五编 非讼程序第二十七章 特别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二、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程序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一、支付令的申请二、支付令异议第二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二、公示催告程序和除权判决第六编 民事执行第三十章 民事执行概论一、执行管辖二、执行标的第三十一章 民事执行程序一、申请执行二、执行承担三、执行和解四、参与分配与执行竞合五、执行救济第三十二章 民事执行措施一、对一般非金钱财产的执行措施二、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措施三、保障性执行措施第七编 港、台民事诉讼程序第三十三章 香港民事诉讼程序第三十四章 台湾民事诉讼程序

章节摘录

插图:(四)学理分析合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体现。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具有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合议制的缺陷在于提高了审理的成本,因此,以合议制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探讨如何实现两种审理形式的互补。由于司法传统的原因,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独任制,特殊情形才采用合议制,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采用合议制形式。。在我国,合议庭的组成因审判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社会影响较大的以及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先参与过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不得成为重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能成为二审合议庭成员。其原因是,第二审法院除了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外,还担负着对下一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指导的任务。基于二审法院的这一性质和任务,人民陪审员不宜作为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3)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根据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并且,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无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还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一律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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