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元照法律研究室 编 页数:527
内容概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分册收录了行政法类法律规范性文件共71个。全书正文分为四大部分,分别为“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对于各部分所收录的法律文件,本书进行了更细致的分类,使得在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的同时,不仅可以很明确地找到该部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还能对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循类查找。
书籍目录
修订说明 编写说明 凡例 各种规范性文件全称与简称对照表 目录 附录 法条主旨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七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九条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l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二节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节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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