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09-25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易延友 页数: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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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我最近七年来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决定的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理论探讨和经验分析。我一直认为,中国刑事诉讼法是中国所有法律当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中国刑事诉讼也是最能反映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中国当代社会所具有的特征的领域之一。一方面,刑事诉讼是观察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一个窗口;另一方面,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又是我们了解刑事诉讼现状的一座桥梁。因此,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了解中国社会,也可以通过中国社会诠释中国刑事诉讼。这是本书取名《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的基本原因。本书借用了瞿同祖先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书名,攀附之心不必讳言。瞿同祖先生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内容概要
本书将中国刑事诉讼置于中国社会这一广阔的语境当中,采用法解释学的基本进路,兼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基本问题作了既富激情而又合于理性的分析与阐释。书中所涉论题均为刑事诉讼和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问题。其中,对于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与有罪推定的关系、劳动教养等非司法性拘禁制度获得合法性的途径、搜查与扣押程序中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逮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误用与滥用、侦查讯问中的人权保障、诉讼模式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证人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以及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等问题,本书均有独到的见解。
作者简介
易延友
湖南省黔阳县(今洪江市)人。1992年至2002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2年留学于英国华威大学,获硕士学位。现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并兼任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出版专著《沉默的自由》、《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及《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和教材《刑事诉讼法》。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清华法学》、《中外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媒体发表理论性随笔数十篇。
书籍目录
序言致谢第一编 制度背景第1章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之检讨——从《窦娥冤》中的举证责任谈起 一、冤狱是怎样炼成的 二、窦娥冤案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三、事实上的有罪推定与法律上的无罪推定 四、有罪推定的背后 五、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结论第2章 政府可以迫使其公民更加自由吗?——非司法性拘禁及其正当化途径之反思 引言 一、行政规章下的非司法性拘禁 二、非司法性拘禁的正当化路径 三、政府可以迫使公民更自由吗 四、非司法性拘禁背后理念的意义 五、非司法性拘禁的未来发展趋势 结论第二编 审前程序第3章 隐私权、程序法治与法的可预期性——以黄碟案为中心的法理透视 引言 一、隐私权保护的观念与制度 二、黄碟案中隐私权保护的宪法问题 三、黄碟案中警察行为的合法性 四、黄碟案中警察行为的正当性 五、除罪化、现代程序法治与法的可预期性 结论第4章 作为惩罚措施的逮捕——逮捕在实践中的适用与误用 引言 一、逮捕的先决条件 ‘二、实践中逮捕的滥用:来自中国法律年鉴的数据 三、作为惩罚措施的逮捕 四、逮捕滥用的原因 五、如何改革审前程序:学者之间的讨论 结论第5章 “权衡原则”是怎样把人权消灭掉的——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与本章的目标 二、第93条规定的内容 三、“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 四、善良的动机与蹩脚的手段 五、都是“权衡”惹的祸 六、结语:寻求刑事程序中的底线正义 附录 关于本章的几点说明第三编 审判模式第6章 刑事证明模式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 一、诉讼的功能与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 二、裁判事实可接受性之基础与诉讼证明模式 三、中国证明模式之定位及其特色 四、证据法学之理论基础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五、实用主义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 结语第7章 证人出庭与刑事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 引言 一、证人出庭、交叉询问与对质权 二、我国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与对质权的规定 三、证人出庭状况与对质权保障的个案考察 四、无对质权语境下的中国刑事审判 五、通过对质权实现刑事审判方式的转变 结语第8章 裁判的正当性与裁判的终局性——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构成与反思 引言 一、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 二、两大法系审级制度建构之比较 三、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程序模式 四、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实际运转 五、重塑还是完善?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方向 结语参考文献索引
章节摘录
插图:(二)终结诉讼、获得裁判的终局性裁判的终局性是指一个裁判结束纠纷、终止诉讼的能力。任何诉讼几乎都不会出现皆大欢喜的结果,因此任何遭受不利于己裁判的当事人都有可能针对既有的结局再次提出诉讼。如果允许当事人无休止地进行诉讼,无数次地提出上诉或申诉,那么,最终获得胜利的就不是掌握真理或正义的一方,而是对诉讼更有毅力、更加锲而不舍的一方;当然,也可能在理论上根本就不存在“最终获胜”的一方。如此一来,整个社会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境地,裁判的安定性将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因此,裁判的终局性也是任何一个诉讼不得不加以解决的问题。裁判的终局性当然依赖于诉讼双方对于裁判结果的接受和服从,但是,这种接受和服从决不能简单地建立在暴力威慑的基础上。相反,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正当性基础。一个没有正当性的裁判,必然是激发不满的无尽源泉;一个具有正当性的裁判,虽然使遭受不利于己的当事人感情上不悦,但却仍然可以获得当事人理智上心平气和的接受。因此,一个具有正当性的裁判比一个不具有正当性的裁判更加能够获得服从与接受,从而也就更加能够获得终局性。也因此,裁判的正当性往往是裁判终局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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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诉与中国社会》:中国刑事诉讼法是中国所有法律当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中国刑事诉讼也是最能反映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当代中国社会所具有的特征的领域之一。从社会的角度而言,刑事诉讼是观察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一个窗口;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又是我们了解刑事诉讼的一座桥梁。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了解中国社会,也可以通过中国社会诠释中国刑事诉讼。劳动教养等非司法性拘禁的出发点与刑罚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无论现代刑罚的理论基础如何,报应的观念总是存在的,因此刑罚的出发点基本上可以归结为恨;劳动教养等措施的理论基础与报应无关,其出发点基本上可以归结为爱——那些被劳动教养的人被视为迷途的羔羊,对他们实施劳动教养是为了让他们找到回家的路。——第二章 :政府可以迫使其公民更加自由吗?“黄碟案”的发生,并不是因为我国法律不保护隐私权,而是因为观看黄碟的行为仍然具有非正式的法体系上的违法性从而不被当做隐私来保护。社会对于个人生活的干预仍然是全面而细致的,留给个人的空间仍然是有限且狭隘的。正是因为此种意识形态的缘故,我们的诉讼程序才给予了国家官员更多的信任,而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则较少关注。这是我国至今未能建立起现代法治国家早已确立的现代搜查程序的根本原因,也是我国至少在可预见的将来无法引进美国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现实。——第三章 :隐私权、程序法治与法的可预期性在一个正常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总是会有一些有罪者被错误地释放,也有一些无辜者被错误地定罪。我们并不认为被错误释放的人越多的社会,就越是值得向往的社会。但是,在一个对基本权利予以充分尊重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在一个不容许侵犯基本人权的司法制度中,尽管社会将为人权的保障付出一定的代价,甚至也无法完全杜绝无辜者被冤枉的现象发生,但是从长远来看,这样的司法制度将更容易获得合法性,这样的社会也更容易走向文明。——第五章 “权衡原则”是怎样把人权消灭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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