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初炳东 编 页数: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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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密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目前,各高等法律院校广泛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就是众多法学教育改革措施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促进了法学教学水平的提高,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值得推广和倡导的一种教学方法。为配合案例教学的开展,我们在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主编了“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并于2003年陆续出版。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相关法律规定、法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有机结合。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求以简洁的语言阐述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为避免案例教材脱离法律规定的现象,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的解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思考方向及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内容概要
本书以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体例为参考,收集了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各类典型案例,在案例之后提出思考方向,进行法理分析,提供自测案例,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危害生命、身体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六、刑讯逼供罪 七、虐待罪 八、遗弃罪 第二章 侵犯自由、安宁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二、绑架罪 三、强奸罪 四、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三章 侵害名誉、秘密的犯罪 一、侮辱罪 二、诽谤罪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四章 侵犯财产的犯罪 一、抢劫罪 二、抢夺罪 三、敲诈勒索罪 四、盗窃罪 五、诈骗罪 六、侵占罪 七、职务侵占罪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编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三、失火罪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六、破坏交通设施罪 七、劫持航空器罪 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九、交通肇事罪 十、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公共信用及交易安全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五、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七、伪造货币罪 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十、洗钱罪 十一、集资诈骗罪 十二、票据诈骗罪 十三、信用卡诈骗罪 十四、保险诈骗罪 十五、偷税罪 十六、骗取出口退税罪 十七、假冒注册商标罪 十八、侵犯著作权罪 十九、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十、合同诈骗罪 二十一、非法经营罪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犯罪 一、妨害公务罪 二、招摇撞骗罪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五、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六、伪证罪 七、窝藏罪 包庇罪 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十、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 十一、医疗事故罪 十二、非法行医罪 十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十四、非法持有毒品罪 十五、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十六、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十七、嫖宿幼女罪 十八、传播性病罪 十九、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二、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行贿罪 四、私分国有资产罪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九章 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二、徇私枉法罪 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四、玩忽职守罪第三编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十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煽动分裂国家罪 二、间谍罪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十一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冒充军人招摇诈骗罪 二、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三、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四、伪装、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十二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三、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四、武器装备肇事罪 五、虐待部属罪后记
章节摘录
从行为方面看,过失致人死亡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具有致人死亡危险性的行为,并实际导致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实质是,对于具有致人死亡危险性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履行结果注意义务或者没有履行结果回避义务,以致引起死亡结果。本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并要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例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行为方式。第一,二被告人是否负有救人的义务呢?二被告人为了运费的数额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矛盾,于是私下密谋不让被害人下车,欲将其拉到潍坊。当车行至被害人家所在的村子东路段时,被害人要求停车,被告人丁某某只口头答应,但却加速行驶,被告人刘某某则用手阻止被害人下车,在互争中,被告人刘某某的右手将车门碰开,致被害人跌落车下。此时,被害人已摔成重伤。如不及时救治,就有死亡的危险。既然二被告人先前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处于危险的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被害人进一步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第二,二被告人是否能够履行救人的义务呢?如果二被告人由于生理上有缺陷,缺乏必要的抢救能力,或者存在着客观的原因不能停车抢救,那么,也不成立不作为的犯罪。但是,本案中,二被告人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停车抢救,排除危险,防止进一步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被告人却没有履行其抢救的义务。
后记
本书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之刑法学各论部分。我们在编写过程中,突出体现了与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刑法学各论》的配套。首先,在体系的设计和理论的阐述上,大体与教材的体系和理论相一致,适当增加了一些最新争议观点,并重视与刑法修正案和最新的司法解释相一致。其次,在案例选择上,我们尽量选择具有代表性和新颖性的真实案件,有的是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大案件,有的是极具特色的小案件,并对所选的个别案例进行了改编整理,力求简短清晰,突出重点。最后,在案件分析中,注重用犯罪构成的理论与具体案情进行对照,用理论解决问题,从而加深读者对刑法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理解和运用。本书编写分工如下:初炳东: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李艳霞:第五章、第六章;毛海利:第七章;陆诗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王光明:第十章;赵文经:第十二章。最后由主编初炳东统一定稿。由于编者水平所限,加之时间仓促,难免出现错误,恳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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