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举国 编 页数:446
内容概要
《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教材: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以对法学专业学生应用性能力培养为主要目的,从基本原理入手,系统介绍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各项制度内容。就劳动法而言,本教材详细阐述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及就业促进法、劳动合伺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劳动法的子系统。就社会保障法而言,本教材根据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划分标准,详细阐述了社会救助法、礼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和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等相关内容。 本教材突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点,不仅反映了最新的理论发展,而且以实务研究、典型案例的形式深入讨论了实务中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涉及我国立法、司法与制度建设的最新内容,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
张举国 男,1977年11月24日生,甘肃景泰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
现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马红霞
女,1978年生,甘肃景泰人。西北师范大学社会学硕士,现为甘肃省政法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教研室讲师。从事社会学与社会保障理论研究,曾发表《农民工的社会支持系统》等论文数篇,参与省级社科项目数项。
书籍目录
上篇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劳动法的渊源
第三节 劳动法的体系与特征
第四节 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第二节 外国劳动立法概括
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第四节 国际劳工立法概况
第三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第二节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四章 劳动法中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节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第五章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劳动权
第二节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种类、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六节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集体合同
第一节 集体合同概述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 集体合同的管理
第八章 劳动规章 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
第一节 劳动规章 的制定和效力
第二节 劳动组织规则、劳动纪律和实施规则
第三节 职工参与制度
第四节 职工民主管理的利益机制
第九章 工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资概述
第二节 基本工资制度
第三节 最低工资制度
第四节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十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第一节 工作时间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劳动保护
第一节 劳动保护概述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第三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职业培训
第——节 职业培训概述
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三节 职业培训的基本条件
第四节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三章 就业促进制度
第一节 就业与就业促进
第二节 就业促进主体
第三节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监督
第一节 劳动争议概述
第二节 劳动争议调解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四节 劳动争议诉讼
第五节 劳动监察
下篇
第十五章 社会保障概述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基础
第三节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四节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改革
第十六章 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社会保障法的渊源
第十七章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十八章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十九章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第四节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第五节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六节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概述
第四节 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二十一章 社会保障程序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保障程序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障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第三节 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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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劳动的权利。”这项规定作为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得到充分而具体的贯彻和落实。《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不仅仅是从就业的平等机会出发,同时,也包含着就业权的具体内涵。任何劳动者都有平等的机会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选择用人单位进行就业和参加社会劳动。在实现就业权利上,不因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生活经历和居住地等各种差别而受到影响。随着我国就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劳动者的就业权内涵逐步丰富,如劳动者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就业训练的权利、职业介绍的权利、失业救助权利等,都是就业权利的集中体现。上述就业权利逐步由抽象权利转变为具体的权利。选择职业权,是指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自由选择不同的行业、不同岗位的权利,在行使选择权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涉。选择职业权必须依赖于劳动市场的形成。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是按国家计划就业,并无选择职业的权利,而只有在劳动市场形成以后,劳动者才具有选择职业的权利,也就是有选择行业、岗位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离职作出了相对宽松的规定,即劳动者如不承担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等专约限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重新选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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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教材: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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