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徐明,卢文道 编著 页数:385
前言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的经济法制状况,可以用“突飞猛进”这几个字形容。仅从经济立法看,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我国制定了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所得税法、价格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巩固了国家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形成。然而,应该看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体系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我们还有许多东西不熟悉、不清楚,观念也跟不上。尤其是面对未来逐步建立起的完善的市场经济,我们的法制工作有不少方面明显滞后,执法、司法都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十余年的经济法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各种学术观点和派别不断涌现。但是,总体来说,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还相当薄弱,部门法的研究更是分散而不成系统。实践需要我们回答和解释众多的疑难困惑,需要我们投入精力进行艰苦的研究和知识理论的创新。在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生活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思考一些非常严肃的问题:政府介入的法理依据究竟是什么?介入的深度与广度有没有边界?政府要不要以及是否有能力“主导市场”?我们应如何运用法律制度驾驭市场经济?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我们不能不认真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国有的资本究竟应当由谁具体掌握和操作?投资者是否应与监管者实行分离?国有企业应当覆盖哪些领域和行业,应通过怎样的途径实现合并和集中?如何使国有企业既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又不影响市场的竞争机制?
内容概要
本书在对境内外市场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立场和政策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翻译汇总了美国、香港等成熟市场发展中司法介入交易所自律管理所形成的近二十起典型案例的司法判决书,并逐案评析了我国法院介入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十余件有代表性的诉讼,对完善我国的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作者简介
徐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现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兼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著有(含合著)或主编《人格损害赔偿论》、《证券市场组织与行为的法律规范》、《证券及期货市场诸法律问题研究》、《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新论》、《论负债经营》:《民法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理论和实证研究》、《新证券法解读》、《新公司法解读》、《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研究》、《证券市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等,在《中国法学》等杂志表法论文近百篇。卢文道,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现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副总监,兼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在《法学》、《民商法论丛》、《证券市场导报》等刊物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参著《中国民商法疑难问题研究》、《证券法律制度研究》、《最新证券法解读》等,独著《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论》。
书籍目录
上篇 本土典型案例解析 第一章 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案例 案例一: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诉讼案 案例二:黑龙江科利华网络股份公司终止上市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大庆联谊退市复核案 案例四:广东机场权证信息披露诉讼案 第二章 证券交易组织管理相关案例 案例一:“327国债期货事件”案 案例二:虹桥机场可转换公司债券异常交易诉讼案 案例三:邯郸钢铁认购权证行权失败诉讼案 第三章 与证券交易所其他职能相关案例 案例一:证券交易信息许可使用诉讼案 案例二:南航认沽权证创设纠.纷案件中篇 域外典型案例 第一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合法性相关案例 案例一: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等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一审案 案例二: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等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诉案 案例三: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等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终审案 第二章 内部救济穷尽案例 案例一:上诉人MFs证券公司诉被上诉人证券交易委员会、诉讼参加人纽约证券交易所 案例二:原告一上诉人Philip Barbara诉被告——被上诉人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 第三章 宪法正当程序适用相关案例 案例一:原告John J.Villani、Donald Eucker、Fergus M.Sloan,Jr.诉被告纽约证券交易所 案例二:被上诉人美利坚合众国诉被告——上诉人Alan C.Solomon案 第四章 自律监管民事责任豁免相关案例 案例一:原告一被上诉人奥斯汀(Austin)市政证券公司等诉被告——上诉人NASD公司等 案例二:原告一上诉人John R.D'Alessio,D'Alessio证券公司诉被告——被上诉人纽交所,Richard A.Grasso,Edward A.Kwalwasser和Robert J.McSweeney 案例三:原告一上诉人DL集团公司诉被告一被上诉人纳斯达克等 案例四:原告一被上诉人Steven I.Weissman诉被告——上诉人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及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公司 第五章 默示民事诉权相关案例 案例一:原告Lynn G.wALCK诉美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及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 案例二:上诉原告一上诉人Beatr:ice J.Feins诉被告——被上诉人美国证券交易所公司 案例三:原告Clark E.Niss诉被告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公司等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自由裁量权相关案例 案例一:三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例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诉三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案下篇 司法政策评析 第一章 美国法院介入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政策梳理 第二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的实践与反思
章节摘录
四、惠州营业部在原告行权未使用其交易系统时间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值得进一步讨论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行权时没有使用惠州营业部交易系统的时间,行权失败与惠州营业部交易系统误差没有事实关联,惠州营业部此时是否以及如何对原告的行权承担违约责任?在原告行权未使用惠州营业部交易系统的时间,行权失败与惠州营业部交易系统误差没有事实关联的情况下,原告行权失败的主要缘由,在于其自身对交易时间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而此时,对与原告之间存在证券交易代理这一合同关系的惠州营业部而言,对原告行权失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能性的理由在于事先没将时间误差客观存在、投资者临近交易结束前进行的交易申报可能因时间误差导致申报无效,作为一项风险提醒客户。从合同法原理看,惠州营业部承担的这一风险提示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在这里,有必要首先对合同附随义务作简要交代。我国《合同法》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开宗明义地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0条第2款)。此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理论界称为附随义务。《合同法》颁布以来,民法学界对附随义务理论的研究日益深入,对附随义务的范围、形态等尚存在一些不同认识,但总体而言,在如下四方面是有基本共识的:其一,附随义务的内涵之理解,大多遵从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在《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一文所下的定义:债之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或者保护债权人其他法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义务,其主要的有协力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及忠实义务。①其二,附随义务的源头是德国的法官们依据德国民法典著名的一般性条款“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形成的大量民法判例,附随义务理论属于判例学说。②其三,附随义务学说和法律规定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是以之为基础构建和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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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与原理: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司法介入比较研究》:经济法文库(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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