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汉东 编 页数:501 字数:680000
内容概要
吴汉东主编的《法学通论(第6版)》一直秉承浓缩法学精华、锻造教材精品的理念,通过不断修订向读者提供全面科学的法学知识和体系。针对我国2011年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和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主编组织相关学者进行了重要修订,保证了高等教育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的内容都以最新的面貌呈现给读者。本书共分十二章分别是:法学基本理论、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
作者简介
吴汉东,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等职。主持的科研项目有: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哲学社会科学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等十余项。出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等学术专著八部,主编有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司法部统编教材、全国自考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等三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八十余篇。其论著、论文获全国首届优秀博士论文奖、国家教委高校优秀学术著作奖、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政府奖)等十余次。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
第二节 法的概念与体系
第三节 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四节 法的作用、法治与法治理念
第五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节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和权力
第七节 法与民主、人权、和谐社会
第二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初步发展:夏商西周的法律
第二节 春秋战国和秦朝的法律
第三节 法律的儒家化:从汉至唐
第四节 君主专制的极端强化:宋元明清的法律
第五节 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第三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国家的性质和经济制度
第三节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中央国家机关
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我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
第二节 犯罪
第三节 刑罚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第四节 证据
第五节 强制措施
第六节 刑事诉讼程序
第六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物权法
第三节 合同法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
第五节 人身权法
第六节 婚姻家庭法
第七节 继承法
第八节 民事责任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主管和管辖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民事诉讼证据
第五节 诉讼保障制度
第六节 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
第八章 商法
第一节 商法总则
第二节 公司法
第三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法
第五节 保险法
第六节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七节 海商法
第九章 经济法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十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程序
第五节 行政复议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程序
第六节 行政赔偿
第十二章 国际法
第一节 国际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客体为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使其倾覆或者毁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116、119条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客体为公共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指3人以上出于政治或报复社会的动机,为实施绑架、杀人、爆炸等恐怖性犯罪活动而结成的具有稳定性的犯罪组织。(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组织、领导、参加的是恐怖活动组织而故意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120条所作的修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客体为航空公共安全。(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航空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依照《刑法》第1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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