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 页数:133 译者:郝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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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去年(指1995年——译者注)10月,我在牛津大学做了三次讲座。这些讲座是由牛津大学出版社举办的年度克拉莱顿(CIarendon)系列讲座的开场。我的讲座旨在对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内容经修改即成本书。有关这个题目的论著甚丰,以Atiyah和Summers的名作为代表,而且该领域的作者们对英国法律制度的了解远甚于我。但是我的视角与他们有两点不同:我本人既是法官又是学者;而且我比这两个国家中的任何其他法官和学者都坚信,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应当贯穿于法律的研究与实施当中。讲座一提出两个相关的论点。第一,通过比较本世纪(指20世纪——译者注)下半叶两位著名法理学家,英国的H.L.A.Hart和美国的Ronald Dworkin,指出试图对“法”进行定义是偏离重点的无用功,体现了传统法学理论的贫乏。第二,我认为在很重要的意义上,英国法律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而不是美国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因素,这一点被掩盖了。英美语言相通,美国的法律制度源于英国,英国与大陆法系有很多表面上的区别,而英美制度间又有同样多表面上的相似之处。
内容概要
本书是波斯纳于1995年在牛津大学做的三次讲座的内容完善和结集。这三次讲座是牛津大学出版社举办的年度克拉菜顿系列讲座的开场,其内容围绕英国和美国法律制度的比较展开。
讲座一从法理学与社会学角度,比较了20世纪下半叶两位最重要的法理学者——英国人哈耱岛美国人德沃金的思想。波斯纳认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英国法律体系相对于美国而言更接近大陆法系。,
讲座二分析了几个主要属于侵权法和合同法领域的英国案例,强调理论学说的经济分析的重要性。波斯纳认为美国法官在适用普通法过程中的经济学分析路径对英国法官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讲座三对比了英国和美国法律制度在运作层面而不是法理与教义层面的不同,对这些区别进行了解释,并且反对两国法律制度零碎的片面改革。
总之,作为既是学者又是法官的波斯纳,其讲座中体现的多样分析风格对传统的法理学研究方法提出了挑战,有很高的学术启发侨值,值得各位读者研读。
作者简介
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曾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重要人物。郝倩,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书籍目录
前言
讲座一 Hart一Dworkin,欧洲与美国
讲座二 普通法
讲座三 法律体系的功能与系统比较
附录一 英国的司法系统
附录二 UDU案
索引
章节摘录
插图:但是应当注意,因为名誉对未来业务至关重要,因此按小时收费的律师也有压力努力工作。另外,风险代理费合同可能会让律师比按小时收费更容易回绝一个胜算不大的案子,因为败诉的成本从当事人转给了律师。之所以说“可能”,而不是“一定”,是因为律师也可以在接受案件后少投入精力,从而使他在该案中仍然有可预期的收益。而且收风险代理费和按小时收费的律师对名声同样在意。在假定所有动机相同的情况下,显然收风25险代理费的律师有更大的动力为其当事人而战。还有,风险代理存在固有的缺陷,因为风险代理费合同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律师认为胜诉的可能太小而使风险代理失去意义的话,当事人随时可以聘请按小时收费的律师。另一个在美国没有的英国程序的特点,是“败诉方付费”规则,即败诉方必须补偿胜诉方一大部分的律师费。这项规则减少了滥诉人到处找迎合他的出庭律师代理其诉讼的动力,因而有助于出庭律师过滤案件。败诉方付费的规则也减少了美国式的因惩罚律师滥讼或滥讼抗辩而产生的法官与律师间的摩擦。美式做法的古怪可能就是由此产生的摩擦而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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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译馆•讲演集: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及法学理论》篇幅精炼,充分体现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模式和研究方法,值得广大喜爱波斯纳的读者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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