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德] 萨缪尔·普芬道夫 页数:226 译者:支振锋
Tag标签:无
前言
好心的读者,恭请您的品鉴:如果不是这么多博学的人的强烈要求,为本书写一个前言以说明它的宗旨将完全是画蛇添足。很快您就会发现,我所做的不过是以一个简明扼要但我希望叙述清晰的纲要,向初学者们阐明自然法的主要论题而已。我可不想学生们一开始就因碰到一堆难题而畏缩不前,正如他们已经打算进入这个主题的广阔领域,但却还不具备相关的基本知识时所可能发生的情况那样。我相信,用一种其对市民生活所具有的好处已经明显被广为接受的道德学说来浸润他们的心灵,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我都会自然而然地认为将一部大部头的作品缩写成纲要的形式是不具有太大价值的工作,特别是这个大部头的作品又是我自己的著作;然而与此同时,我相信没有任何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会责备我将如此大量的劳动花费在一个对年轻人具有独特价值的任务上——尤其是,我是奉上司之命来承担这个任务的。
内容概要
《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1673年)是普芬道夫八卷本《自然法与万国法》(1672年)巨著的精编浓缩。这本关于自然法政治理论的著作,清晰澄明而又意蕴幽远,是17、18世纪自然法哲学中最富于影响力的阐发。在其自然法哲学中,普芬道夫不仅对格劳秀斯和霍布斯作出令人信服的回应,而且还借此为洛克、哈奇森、休谟、卢梭与斯密等理论家设定了需要解决的智识难题。三十年战争(1618—1648)硝烟甫散,普芬道夫就对早期现代启蒙国家以及道德和从属于它的政治之间的恰当关系进行了经典的论证。
迈克尔·西尔弗索恩这个清澈畅晓而又富于历史感的译本,是20世纪初以来的第一个英译本。在导言中,詹姆斯·图利将本书置于17世纪的语境之中进行了介绍,提炼了其主要观点,考察了近年来研究普芬道夫的文献,并展示了普芬道夫在对格劳秀斯、霍布斯及其许多批评者的回应中,是如何将自然法理论转化为一门独立的法律政治哲学(juristic
political philosophy)学科的。直到康德之前,这门学科一直主导着人们对政治的思索。
作者简介
普芬道夫 (Pufendorf, Samuel,
Baron
von),德国法学家和史学家,以对自然法的辩护而闻名。赛缪尔?普芬道夫是17世纪德国法哲学的开创者,是近代世界范围内最杰出的自然法学思想家。普芬道夫对法学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他对自然法的捍卫上,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其著作中处处充满着自然法思想,尤其是契约论思想更是影响深远。在自然法学说方面,普芬道夫的思想联结着格老秀斯和霍布斯。与其他古典自然法思想家不同,他特别重视对义务的研究。
书籍目录
普芬道夫主要作品及简称
普芬道夫生平与著述的大事年表
编者引言
参考文献
文献注释
英译者附注
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
作者献词
作者前言
第一卷
第一章 论人类行为
第二章 论人类行为规则或一般法
第三章 论自然法
第四章 论人对上帝的责任,或论自然信仰
第五章 论对自我的责任
第六章 论每个人对每个人的责任,首先是不损害他人
第七章 论承认人的自然平等
第八章 论人类的普遍责任
第九章 协议各方的责任概论
第十章 语言运用中的人类责任
第十一章 起誓中的责任
第十二章 论在获得对物的所有权时的责任
第十三章 论从所有权本身所产生的责任
第十四章 论价值
第十五章 论以物的价值为前提的契约及它们所涉及的责任
第十六章 论解除协议义务的方法
第十七章 论解释
第二卷
第一章 论人的自然状态
第二章 论婚姻责任
第三章 论父母和子女的责任
第四章 论主人与奴仆的责任
第五章 论建立国家的动因
第六章 论国家的内在结构
第七章 论主权的职能
第八章 论政体的形式
第九章 论政治权威(civil authority)的特征
第十章 论获取权威、尤其是君主权威的方式
第十一章 论主权者的责任
第十二章 国家法(civil laws)专论
第十三章 论生与死的权利
第十四章 论声誉
第十五章 论统治者对国家之内的财产所具有的权力
第十六章 论战争与和平
第十七章 论条约
第十八章 论公民的责任
索引
译后记
章节摘录
其中的一些,他孜孜以求,而对另外一些,他则避而远之。时常,即便行为的目标已经明确,他也会按兵不动;而且,他常常选择出现在他面前的多种事物中的一种,而舍弃其他。4.理解和判断的才能,叫做理智(understanding,intellectus)。必须肯定的是,任何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具备天赋的理解力,辅以指导和恰当的反思,就足以使他至少能够获得对那些有益于人世良好而宁静生活之普遍诫律与原则的理解;并且认识到,这些普遍诫律与原则是符合人类本性的。如果这一点得不到认可,那么至少在人类的法庭中,人们就可以以不可抗拒的无知为抗辩理由,来遮掩其所干的所有坏事。因为,在人类的法庭上,没有人会因为违反了一个超出其理解能力的规则而被判处有罪。5.一个人凭其理智完全能够非常准确地明白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以至于他知道怎样赋予他的观点以确定无疑和无可辩驳的理由,我们称这样一个人具有正确的良知。然而,在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上,一个人也许持有正确的看法,但是,他不能在论争中进行论证并为其提供根据。他也许是从他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一般生活方式中获得这个看法的,也可能是从习惯中、从上级权威中获得的,并且他没有理由采取一种相反的理由。这样一种人可以说是具有潜在的良知。大多数人都受到潜在良知的指引;而只有少数人才被赋予了知其所以然的天分。6.有些人发现,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中,论争的两边往往都让人觉得有理,而且这些人也缺乏清楚地辨明孰轻孰重的判断能力。通常,用于表示这种情况的术语是疑虑(doubtful conscience)。
后记
接过本书的翻译任务以来,转眼已近两年,今天终于可以忐忑地交由读者评鉴了。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古典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一本重要著作,本书的诸多术语都比较难于把握,在翻译中很是有值得琢磨之处。比如,“sovereign power”一词,就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分别被译为“主权”、“统治权”或“最高权力”;“civil law”一词一般被认为主要是与道德法(moral law)相对应的实在法概念,或者在今天部门法的意义上指民法,但根据具体语境,这里多被译成“国家法”,意指与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相对的由进入政治社会中的国家所颁布的法律;“civil authority”一词在本译本中被译为“政治权威”,但它实际上有时候也可以被译为公权力、统治机构甚至政府。而“civil”一词在本书中所强调的也是与人类的自然状态相对的、进入了政治社会的某种状态,重点在于突出政治(国家)的产生。
编辑推荐
《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是普芬道夫关于自然法的一部言简意赅的纲要性著作,全书对普氏的自然法学说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包括对行为、义务、权利、权力等基本法律概念的清楚界定。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