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德] 萨缪尔·普芬道夫  页数:226  译者:支振锋  
Tag标签:无  

前言

好心的读者,恭请您的品鉴:如果不是这么多博学的人的强烈要求,为本书写一个前言以说明它的宗旨将完全是画蛇添足。很快您就会发现,我所做的不过是以一个简明扼要但我希望叙述清晰的纲要,向初学者们阐明自然法的主要论题而已。我可不想学生们一开始就因碰到一堆难题而畏缩不前,正如他们已经打算进入这个主题的广阔领域,但却还不具备相关的基本知识时所可能发生的情况那样。我相信,用一种其对市民生活所具有的好处已经明显被广为接受的道德学说来浸润他们的心灵,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我都会自然而然地认为将一部大部头的作品缩写成纲要的形式是不具有太大价值的工作,特别是这个大部头的作品又是我自己的著作;然而与此同时,我相信没有任何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会责备我将如此大量的劳动花费在一个对年轻人具有独特价值的任务上——尤其是,我是奉上司之命来承担这个任务的。

内容概要

《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1673年)是普芬道夫八卷本《自然法与万国法》(1672年)巨著的精编浓缩。这本关于自然法政治理论的著作,清晰澄明而又意蕴幽远,是17、18世纪自然法哲学中最富于影响力的阐发。在其自然法哲学中,普芬道夫不仅对格劳秀斯和霍布斯作出令人信服的回应,而且还借此为洛克、哈奇森、休谟、卢梭与斯密等理论家设定了需要解决的智识难题。三十年战争(1618—1648)硝烟甫散,普芬道夫就对早期现代启蒙国家以及道德和从属于它的政治之间的恰当关系进行了经典的论证。
迈克尔·西尔弗索恩这个清澈畅晓而又富于历史感的译本,是20世纪初以来的第一个英译本。在导言中,詹姆斯·图利将本书置于17世纪的语境之中进行了介绍,提炼了其主要观点,考察了近年来研究普芬道夫的文献,并展示了普芬道夫在对格劳秀斯、霍布斯及其许多批评者的回应中,是如何将自然法理论转化为一门独立的法律政治哲学(juristic
political philosophy)学科的。直到康德之前,这门学科一直主导着人们对政治的思索。

作者简介

普芬道夫 (Pufendorf, Samuel,
Baron
von),德国法学家和史学家,以对自然法的辩护而闻名。赛缪尔?普芬道夫是17世纪德国法哲学的开创者,是近代世界范围内最杰出的自然法学思想家。普芬道夫对法学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他对自然法的捍卫上,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其著作中处处充满着自然法思想,尤其是契约论思想更是影响深远。在自然法学说方面,普芬道夫的思想联结着格老秀斯和霍布斯。与其他古典自然法思想家不同,他特别重视对义务的研究。

书籍目录

普芬道夫主要作品及简称
普芬道夫生平与著述的大事年表
编者引言
参考文献
文献注释
英译者附注
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
作者献词
作者前言
第一卷
第一章 论人类行为
第二章 论人类行为规则或一般法
第三章 论自然法
第四章 论人对上帝的责任,或论自然信仰
第五章 论对自我的责任
第六章 论每个人对每个人的责任,首先是不损害他人
第七章 论承认人的自然平等
第八章 论人类的普遍责任
第九章 协议各方的责任概论
第十章 语言运用中的人类责任
第十一章 起誓中的责任
第十二章 论在获得对物的所有权时的责任
第十三章 论从所有权本身所产生的责任
第十四章 论价值
第十五章 论以物的价值为前提的契约及它们所涉及的责任
第十六章 论解除协议义务的方法
第十七章 论解释
第二卷
第一章 论人的自然状态
第二章 论婚姻责任
第三章 论父母和子女的责任
第四章 论主人与奴仆的责任
第五章 论建立国家的动因
第六章 论国家的内在结构
第七章 论主权的职能
第八章 论政体的形式
第九章 论政治权威(civil authority)的特征
第十章 论获取权威、尤其是君主权威的方式
第十一章 论主权者的责任
第十二章 国家法(civil laws)专论
第十三章 论生与死的权利
第十四章 论声誉
第十五章 论统治者对国家之内的财产所具有的权力
第十六章 论战争与和平
第十七章 论条约
第十八章 论公民的责任
索引
译后记

章节摘录

其中的一些,他孜孜以求,而对另外一些,他则避而远之。时常,即便行为的目标已经明确,他也会按兵不动;而且,他常常选择出现在他面前的多种事物中的一种,而舍弃其他。4.理解和判断的才能,叫做理智(understanding,intellectus)。必须肯定的是,任何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具备天赋的理解力,辅以指导和恰当的反思,就足以使他至少能够获得对那些有益于人世良好而宁静生活之普遍诫律与原则的理解;并且认识到,这些普遍诫律与原则是符合人类本性的。如果这一点得不到认可,那么至少在人类的法庭中,人们就可以以不可抗拒的无知为抗辩理由,来遮掩其所干的所有坏事。因为,在人类的法庭上,没有人会因为违反了一个超出其理解能力的规则而被判处有罪。5.一个人凭其理智完全能够非常准确地明白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以至于他知道怎样赋予他的观点以确定无疑和无可辩驳的理由,我们称这样一个人具有正确的良知。然而,在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上,一个人也许持有正确的看法,但是,他不能在论争中进行论证并为其提供根据。他也许是从他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一般生活方式中获得这个看法的,也可能是从习惯中、从上级权威中获得的,并且他没有理由采取一种相反的理由。这样一种人可以说是具有潜在的良知。大多数人都受到潜在良知的指引;而只有少数人才被赋予了知其所以然的天分。6.有些人发现,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中,论争的两边往往都让人觉得有理,而且这些人也缺乏清楚地辨明孰轻孰重的判断能力。通常,用于表示这种情况的术语是疑虑(doubtful conscience)。

后记

接过本书的翻译任务以来,转眼已近两年,今天终于可以忐忑地交由读者评鉴了。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古典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一本重要著作,本书的诸多术语都比较难于把握,在翻译中很是有值得琢磨之处。比如,“sovereign power”一词,就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分别被译为“主权”、“统治权”或“最高权力”;“civil law”一词一般被认为主要是与道德法(moral law)相对应的实在法概念,或者在今天部门法的意义上指民法,但根据具体语境,这里多被译成“国家法”,意指与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相对的由进入政治社会中的国家所颁布的法律;“civil authority”一词在本译本中被译为“政治权威”,但它实际上有时候也可以被译为公权力、统治机构甚至政府。而“civil”一词在本书中所强调的也是与人类的自然状态相对的、进入了政治社会的某种状态,重点在于突出政治(国家)的产生。

编辑推荐

《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是普芬道夫关于自然法的一部言简意赅的纲要性著作,全书对普氏的自然法学说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包括对行为、义务、权利、权力等基本法律概念的清楚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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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普芬道夫的书,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作,内容涉及人义务的来源问题。
  •   人性论的法律经典
  •   书当然好,但译得不像是汉语。
  •     【按语:Samuel Pufendorf(1631-1894)的《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on the duty of man and citizen according to natural law,1673)》是之前一年的八卷本巨著《自然法和国际法》的精简本或摘要,这种摘要的性质自然消灭了作者任何的激情或色彩,只剩下干巴巴的条款陈述,读来很无趣。几个特点是:糅合了Grotius的基督教色彩的神圣自然法和Hobbes的无神论的、人性恶的自然法思想;双重契约理论,一个在先的国家契约和随后的(与统治者订立的)一个政府契约;类似于社会与国家的区分的思想,但这里Pufendorf仅仅指出国家的非自然性,与Paine和Godwin等的明确区分还不一样。
      
      卷1中分析了人的一般的自然法义务:对上帝、对自己、对他人(避免伤害、平等对待、善待三个逐步提升的层级)的义务,分析了基于一般契约的人类制度如语言使用和财产权以及相应的义务。卷2则在自然法和契约框架下讨论了国家的产生以及相应的义务。英文版对照了Silverthorne译剑桥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在“前言”中,Pufendorf区分了义务的三个来源:“理性、市民法和神的特别启示(the light of reason, the civil laws and the particular revelation of the Divinity)。”【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页35,下同】依次则有自然法、市民法和神学道德(moral theology)。Pufendorf强调源自理性的自然法和神的启示并不矛盾。两者来源不同;自然法被限制在现世,而且主要涉及人的外在行为。但“自然法根本就不和真正的神学教条相冲突。自然法只不过是从仅凭理性无法查明的特定神学教条中提炼出来的。”【37】这里Pufendorf给了圣经中堕落状态的例子。
      
      
      
      卷1
      
      “1.论人类行为”中将人的行为与理智和意志关联起来,“行为是由意志发起并受理智指导的动作(motion initiated in the light of understanding and at the command of will)。”【45】理智使人有良心,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意志则使人有自愿行为和自由行为。“正是由于人是自愿实施其行为的,所以他才被认为是行为的发起者(It is particularly because a man engages in his actions voluntarily that he is held to be the author of them)。”【47】因为这两种能力,人就为其行为负责。“一个人应对那些他可以选择做或不做的行为负责。”【50】Pufendorf随后指出人对某些因外在强迫导致的行为不需负责【52】,这要么让人难以接受,要么其自然法主要涉及外在行为。
      
      接下来的“2.论人类行为的规则或一般意义上的法”讨论法律和义务。义务有两个原因:意志能力以及权威的存在。 “就自然法而言,理性清晰地告诉我们,它们的制定者就是宇宙的创造者。”【55】法律涉及指令和惩罚,施加义务。依法的行为就是善,而“当正义被归于人时,它常常是指有意将各人的东西给予个人的一贯的、持续的意志。…作为行为的一种属性的正义是指针对他人之行为的适当性(Justice as an attribute of actions is simply the appropriate fitting of actions to persons)。”【57】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与人的理性的和社会的本性相契合的法律(Natural law is law which is so congruent with the rational and social nature of man that there cannot be a good and peaceful society for the human race without it)。”【58】
      
      “3.论自然法”分析了自然法的特征。人最珍视自己,个体又很脆弱;好处来自互相帮助,人却有伤害人的倾向和强大能力。因此“为了安全,合社会的(be sociable)对他来讲是必要的。也就是和他的同类联合起来。…这种合社会性(sociality, socialitas)的法律——教导一个人如何使自己成为人类社会一个有用成员的法律——就是自然法。”【61】 其最基本的原则是“每一个人都应尽可能地培养和保存sociality。”【61】
      
      但成为法律还需要一个权威,那就是“上帝是存在的并用他的律令统治万物。”【61】对上帝的证明借助于天赋理性(natural reason)。人独特的信仰意识标志着神的权威已经将社会生活施加给了人类。自然法的义务依据其对象可分为三类:对上帝、对自己,对他人。
      
      “4.论人对上帝的义务或自然信仰”指出对上帝的两个义务:正确认识上帝;行为符合神的意志。前者包括:对上帝存在的确信;认识到上帝是宇宙的创造者;认识到上帝指引着整个世界;上帝的完美性难以匹配,只能用否定性的词汇来表示。实践上则要求尊敬神、爱戴神,服从神,敬拜神,努力遵守自然法,虽然自然法仅限于今生。没有了对救主的信仰,不断没有永生,而且国家的内在团结也得不到保障,世俗的惩罚和荣耀都不足维系秩序。
      
      “5.论对己义务”指出,虽然人有强烈的自爱,但仍需要引入义务。灵魂和肉体中,灵魂应该居于统治者位置。因此应该努力接受教育、不要暴饮暴食,没有权利自杀,包围自己的生命、肢体、贞操,财产。
      
      “6.论普遍义务,首先是不侵犯他人(on the duty of every man to every man, and first of not harming others)”开始讨论对他人的义务。可以分为由上帝施加的普遍义务即绝对义务(absolute duty)和由偶然情形产生的相对义务(hypothetical duty)。绝对义务中,“首先是不侵犯他人的义务。它是所有义务中最具深远影响的,它将所有的人当作人对待。它也是最容易懂的,除了有时需要控制和理性相冲突的激情之外,它仅由不作为构成。”【79】“7.论承认人的自然平等”涉及到第二个绝对义务,“每个人都把他人当做与自己自然平等的主体或与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83】“人身上存在确定的尊严(dignity)。…人性平等地属于所有人。”【83】这一平等不仅来自体力上的接近平等,更源自自然法的律令。分配权利时应平等对待。“8.论人道性普遍义务(on the common duties of humanity)”则陈述了第三个普遍义务:“每个人都应尽其所能以期有益于他人。”【86】分享善意,造福社会,不唱反调,感恩回报。这三章建立了一个对他人义务的层级体系。
      
      “9.论契约当事人的一般义务”讨论了契约,“契约构成了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之间的桥梁。除了我们已经讨论的义务之外,所有的义务,不管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都以契约为前提。”【89】人需要契约来巩固合作按规则进行。这里的一般义务是信守承诺,履行承诺和契约。承诺的行为区别于一般义务的行为在于其可强制性。不完全承诺和完全承诺,后者授权与对方。契约可以是明确表示也可以是默示即推断的。最后Pufendorf提示说,其他的义务很多以一般契约所决定的人类制度为前提,因而转入相应的三种重要人类制度(human institutions):语言使用、所有权和政府。
      
      “10.论语言使用义务”认为:语言使用者应该依照惯用法,用相同语言表示相同的对象;清楚地向别人表达自己的意思。这一章里预设语言使用是基于一般契约,这是一个有点怪的论点。“11.论起誓的义务”指出,起誓是一个宗教性的申述(religious affirmation),“誓言并不产生一个新的特殊的义务,而只是一种对一个本身业已生效的义务的额外拘束。”【101】
      
      “12.论所有权获取时的义务”首先承认人类对万物的平等共有权,接着解释了来自先占(first claim)的所有权,“按照上帝的意志,经过人的同意或至少是默示的契约,对物权或所有权就产生了(In this way, property in things [proprietas rerum] or ownership [dominium] was introduced by the will of God, with consent [consensus] among men right from the beginning and with at least a tacit agreement)。”【103,这是Grotius的理论】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original or derivative acquirement)。“当今唯一的原始取得对物所有权的方式就是先占(occupation)。”【105】也有一个限度的限制。Pufendorf还分析了役权(servitudes),即对所有物的权利的一种限制。继承的规则。“13.论所有权产生的义务”指出了返还他人之物等义务。“14.论价值(on value)”则涉及商品交换的经济观念。“15.论合同与合同义务”则指明:合同(contracts)是涉及商业事务和所有权的契约。“16(分析了)契约债务终止的方法”,“17.论解释”则涉及了法律语言的解释。
      
      
      
      卷2
      
      “1论人的自然状态”指明:在自然状态中,人被上帝放到一个较其它动物优越的位置;孤立无援条件下却又比任何动物悲惨;以亲族关系为基础已经有所交往,因此,自然状态的意思是,“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主人、互不隶属。…自然状态也可以被称为自然自由(natural liberty)。自然自由指,任何人都处在自己的权利和权力之下,不服从其他任何人的权威。”【132-3】虽然就自由而论颇有吸引力,但自然状态中孤独,恐惧,无法同civil life相比,主要是安全得不到保障,没有力量。纠纷也没有权威纠正。“在前者(自然状态),个人的劳动成果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后者(civil life),所有人的劳动成果都能得到保护;前者受激情的统治,充满了战争、恐惧、贫穷、粗俗、孤独、残暴、无知、野蛮,后者受理性的统治,充满了和平、安全、富裕、高尚、合作、温和、开化、仁慈。”【133】
      
      “2.论婚姻义务”认为,婚姻与繁衍有关,不单单是性欲问题。男性居于权威地位。“3.论父母与子女的义务”分析了paternal power,父母和子女的相互义务。“4.论主人与奴仆的义务”分析了奴役状态的种类,以及奴仆的来源:自愿卖身和战俘奴隶,界定了主仆之间的义务。
      
      “5.论建立国家的动因(on the impulsive cause of constituting the state)”很重要,指出“我们无法从人的合社会性(socialitas)直接推出他的本性就倾向于组成政治社会。”【146】:成为公民要丧失自然自由并且臣服于手握生死大权的权威,而人天生不想臣服;而人天生不是个好公民,即“自愿服从掌权者的命令,竭尽全力为公共利益服务,甘愿把自己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147】的人;而且人本性残忍。因此,“家长们之所以愿意放弃他们的自然自由来建立国家,最真实、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他们想要建立屏障,对抗人对人带来的灾祸。”【147,这里讲的是国家与自然的对抗性,与社会与国家相区别的思想还是有所区别的】“控制邪恶欲望的真正有效的、适合人性的措施,存在于国家之内。”【148】
      
      “6.论国家的内在结构(on the internal structure of states)”描述了国家如何被建构。“当人们结成意志和力量联合体的时候,众多的个人才变成了一个比其他任何个体都强大的共同体——国家。”【150】颇有特色的是,Pufendorf说,“要组成一个通常意义上的国家,需要有两重契约和一项法令。首先,处于自然自由状态中的人们在决定组成国家的时候相互约定:要组成一个单一的、永久性的联合体(First of all, when those many men who are understood to be placed in natural liberty assemble to form a state, they agree one with anodier individually diat diey wish to enter into a single and perpetual union and to administer die means of dieir safety and security by common counsel and leadership)。…在这一契约签订以后,还必须有一个确定政府形式的法令。…具备了确定政府形式的法令之后,还需要第二重契约:任命一个人或一个团体,将初创国家之政府托付给他(After me decree on die form of government, a second agreement is needed, when die man or men are appointed on whom die government of die infant state is conferred)。…一个完全的、正常的国家才宣告诞生。”【150,这是一个国家契约和一个政府契约合起来的】“国家就是一个复合的道德人,他的意志是由某些人的意志调和而成的,因此也被称作是全体的意志。”【151】政权持有者被称为君主、议员或人民(a free people),上帝在《圣经》中也特别关注国家。
      
      “7.论主权的职责(on the function of the sovereign power)”论述公权力的功能:使得人们免遭损失与伤害;管辖纠纷并裁决和执行;应付外来侵略;相应的教化。“8.论政体(on the forms of government)”区分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区分了各种政制的personal faults和institutional faults.
      
      “9.论政治权威的特征”指出,“政治权威…具有至上(supremacy)的特征。”【160】“权威具有不可问责性(unaccountable);…主权权威高于市民法,不受它们的直接约束。因为这些法律的创制与维系要依赖于主权权威。”【160】“主权本身甚至具有神圣性。”【160】
      
      “10.论获得权威尤其是君主权威的方式”分析了(君主)建立统治的方式,征服或人民的选择,则后者尤其涉及到了君位继承或更替的问题。“11.论主权者的义务”说掌权者应该有充分的知识,得体的行为;“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165】;促进法律的实施等。“12.论市民法”指出市民法具有权威性,其渊源是主权者的意志。“13.论生死惩戒权”分析了惩罚罪恶的权利,尤其是惩罚的目的。“14.论名誉”区分了simple reputation和intensive reputation.15-17解释了主权者对国内所有权的紧急处置、战争的从事和签订条约。
      
      “18.论公民的义务(on the duties of citizens)”则区分了公民的普遍义务和特殊义务。普遍义务是对国家统治者或国家本身,“公民应当对国家的统治者给予尊重,忠诚和服从。”【188】特殊义务有时与特定的人有关,如司法官员、宗教官员各自独特的义务。
      
      江绪林 2013年5月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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