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张明楷 页数: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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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学直接引进了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这在当时不可避免,现在也无可厚非。林林总总的原因,使得一元的犯罪论体系(四要件体系)独存的局面,在很长时间内得以维持。但可以肯定和应当承认的是,在当今的中国,一元犯罪论体系独存的时代已经结束,这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管是刑法学者还是司法人员,恐怕只能以平和心态迎接和面对多元犯罪论体系并存时代的到来。 学术是在相互批判中繁荣与发展的。不管是维护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还是采纳国外的某种犯罪论体系,抑或创立全新的犯罪论体系,都会批判对方犯罪论体系的缺陷。但是,单纯批判对方观点是不够的,自觉或者不自觉地编造对方并不存在的缺陷更不可取;各种学说在批判对方观点的同时,必须反省自己的观点,并借鉴乃至吸收对方的合理之处。 构建犯罪论体系时,既需要体系的思考,也需要问题的思考。一种犯罪论体系是否妥当,不仅取决于其论理性(逻辑性),而且取决于其实用性。当前,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争论,大多停留在纯粹说理阶段。学者们应当以自己所坚持或主张的犯罪论体系解决各种具体问题,既不能避而不谈,也不能以“有待研究”去敷衍;既不能牵强地回答,更不能将其他体系的解决方法当作自己所坚持或主张的体系的解决方法。当具体问题之所以不能解决是由于犯罪论体系所致时,就有必要采取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犯罪论体系。
内容概要
近几年来,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构成体系展开了激烈争论。本书便是该领域的一部集大成之作。本书上篇系统阐述了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方法、理论支柱、逻辑关系,对各种观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公允评价,提出以违法与有责为支柱构建中国的犯罪论体系;下篇阐述了构成要件要素概念、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超过要素、整体的评价要素以及具有创见性的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本书旁征博引、博采众长,在内容上对国内外犯罪构成体系理论进行了迄今为止最为全面和深入的梳理和反思;论述严谨,案例丰富,论证严密又不失活泼趣味;在方法论上提出了发人深省的见解,即不能单纯批判,而应反省自身的观点,借鉴并吸收对方的合理之处;不仅需要体系的思考,也需要问题的思考。
作者简介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1
书籍目录
上编 犯罪构成体系
第一章 基本方法
一、从一元体系到多元体系
二、从单纯批判到相互借鉴
三、从纯粹说理到解决问题
四、从形式表述到实质内容
第二章 理论支柱
一、现行体系的成因
二、现行体系的缺陷
三、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的合理性
四、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的障碍
第三章 逻辑关系
一、刑法目的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违法与责任的关系
三、成立条件与阻却事由的关系
四、两阶层与三阶层的关系
下编 构成要件要素
第一章 构成要件要素概述
一、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二、构成要件要素的机能
第二章 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范围
三、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
第三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确定
三、理论与司法的现状分析
第四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一般概念
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基本分类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立法取舍
四、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判断
五、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主观认识
第五章 客观的超过要素
一、现实问题
二、思考过程
三、若干说明
第六章 整体的评价要素
一、整体的评价要素的概念
二、整体的评价要素的不可避免性
三、整体的评价要素的认识
第七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三、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事实认识错误
四、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共犯过剩现象
五、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事实不明案件
六、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罪刑法定原则
章节摘录
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没有终点。“像绝对的必然性,绝对精确,最终真理等观念都是应当从科学中排除出去的幽灵。”因为“相信只有一种真理而且自己掌握着这个真理,这是世界上一切罪恶的最深刻的根源”①。任何犯罪论体系都不可能是最终的权威构建。“回首过去,自然主义与新康德主义刑法体系各维持了卅年的优势,而目的论刑法体系居于擅场之地位则持续了廿年。从功能性刑法体系创建之时起亦有廿年来余。”⑦一种犯罪论体系的正确性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的。甚至如同平野龙一教授所言:“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体系。” “学术自由是学术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学术研究得以保持繁荣,学术创新成果得以大量涌现,从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前提。”④学术自由意味着每个刑法学者都有提出自己的犯罪论体系的自由;每位刑法学者都可以推翻自己以前曾经采用过的犯罪论体系,而改用新的犯罪论体系;但是,每位刑法学者都不可以强求他人接受自己认为合理的犯罪论体系。质言之,原来采取四要件体系的学者,可以自由地批评与放弃四要件体系,而改用三阶层或者两阶层体系,但是,不能采用其他方法强迫坚信四要件体系具有合理性的学者放弃四要件体系。反之,采用四要件体系的学者,可以批判德国、日本的三阶层或者两阶层体系,但也似乎没有必要阻止他人采用三阶层或者两阶层体系。概言之,学术自由的结局,必然导致一元犯罪体系独存的局面不复存在。 多元的犯罪论体系并存,是令人欣慰的现象。 迄今为止在大学所进行的刑法学教学,基本上是只有通说没有少数说的教学;学生上课时只拥有一本刑法学教科书,而教科书基本上只写通说。所以,教师与学生都认为通说就是真理,其他观点全为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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