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焦洪昌 编 页数: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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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曾几何时,人的尊严就像空谷幽兰静静地开在山野。一夜之间,她却昂着头赫然绽放在今年温家宝总理的工作报告中。“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句话喊出了政府的责任,更昭示了它清晰的法律内涵: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国家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国家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进发。有人说,在中文语境下,尊严大致与体面相近,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社会评价或心理感受。这种理解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不过我以为,宪法的核心价值更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人权的核心在于人的尊严。因此,德国人吸取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在基本法中宣布人的尊严是高端价值,直接约束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我国1982年宪法也总结历史经验,把人格尊严作为公民的绝对权规定在第38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侵犯。人的尊严首先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涉及价值判断问题。古希腊的哲人讲过一个故事。据说,古希腊最著名的犬儒主义者狄奥根尼住在一个木桶里,终年以乞讨和骂街为生。当征服了世界的亚历山大大帝屈尊趴在木桶边上,好奇而关切地询问他需要什么的时候,狄奥根尼回答:“我需要你闪到一边去,不要遮住我的阳光。”其用意是:虽然我在木桶里,你在殿堂上,但在阳光(自然法)之下,你我平等;作为统治者,不来打扰和侵犯我的自由,是你当然和唯一的责任。匈牙利伟大诗人裴多菲也认为: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内容概要
以传统的、成熟的宪法学体系为基础,强化了基本理论部分的内容,使重点更加突出,结构更加合理,体系更趋完整。 广泛吸收国,内外最新的研究成果,全面反映了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准确、简明地阐释了宪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 以中国当下的宪法规范及问题为言说对象,同时注意与西方宪法的比较、对中国宪法史的借鉴和对宪政实践的考察。 秉持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描述国家的基本制度构成,解说国家权力的配置方式,呈现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教程。 教材为法学专业本科生量身打造,也可作为双学士、法律硕士和研究生班学员学习宪法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焦洪昌,男,1961年生,北京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宪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出版的重要著作有:《选举权的法律保障》(独著)、《公民私人财产权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上)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效力 第五节 宪法与宪政第二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下) 第一节 宪法的创制与修改 第二节 宪法解释 第三节 宪法惯例 第四节 违宪审查第三章 宪法的历史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 第二节 宪法的演变和发展 第三节 1949年以前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第四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阶级性质 第二节 经济制度 第三节 “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第五章 国家形式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国家标志第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第七章 政党制度 第一节 政党概述 第二节 政党制度概述 第三节 中国的政党和政党制度第八章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几个重要的相关概念 第二节 宪政下的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保障第九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平等权 第二节 政治权利 第三节 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节 人身权利 第五节 监督权 第六节 社会经济权利 第七节 文化教育权利 第八节 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 第九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十章 国家机构(上)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第三节 国家元首 第四节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节 最高国家军事机关第十一章 国家机构(下) 第一节 地方国家机关概述 ……第十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章节摘录
3.联邦法院的纵向与横向审查方式在美国,尤为明显的是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可以分为纵向审查与横向审查两类。纵向审查的目的在于统一司法决定的原则,具体表现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或中央法院对地方法院的决定正确性而进行审查。在这一体系中,最高法院在实践中确立了联邦法律最终阐释者的地位,为美国统一各州对联邦法律的解释奠定了基础。同时,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权仍有限度,对于各州法院不触犯联邦宪法与法律的对本州宪法与法律的解释,联邦最高法院仍须尊重。而联邦法院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横向审查方式为人们熟知和尊重,尽管宪法规范为违宪审查提供了有限依据,但法院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实现了对其他权力的平衡与制约。(三)专门机构审查所谓专门机构主要指宪法法院。但少数国家各有其名,如法国称为“宪法委员会”。1920年奥地利共和国宪法中最早规定由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后,这类违宪审查制度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迅速发展起来,除原来的一批欧洲国家如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之外,东欧、南欧等原来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曾经建立了不完全的宪法法院审查制度,东欧剧变之后更是建立了完全的宪法法院审查制。此外,身处亚洲的韩国由于其法律理念更接近德国,于1988年成立了宪法裁判所,实行与德国型类似的宪法裁判所审查制度。作为一类违宪审查制度,专门机构审查方式的基本特征有:1.抽象的原则审查。在实行专门机构审查制度的国家,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并不受理民事、行政、刑事等普通的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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