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一本通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姚欢庆 等编著  页数:全8册  字数:3185000  

前言

  “得民法者得天下”,这是律师资格考试时期大家对民法的评价。在2000年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民法的分值大概在150分(400分总分)左右,此后逐年下降。如果不包括论述题中涉及民法的分值,每年在80分上下浮动,与600分的总分相比,就只能是一个部门法了。可以相信,在今年的考试中,民法的分值将保持这个水平,这就意味着民法不再是司法考试的重头戏了!然而风光不再的民法,却以不断的修法,庞杂的内容不断挑战我们的记忆极限。如何在复习中采用一个正确的方法,以最少的时间获得满意的结果对所有考生来说都是梦寐以求的。  一、体系化的民法及学习的体系化  每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都会在基本要求中强调“全面把握民法的体系,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可见民法的体系是民法的根本所在,也是我们每个通过考试的考生必须掌握的前提。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是大陆法系立法的特点,客观上则给初学者增加了学习的难度:总则规定太抽象,比具体规定更难以理解,但不了解总则,又无法真正理解具体的制度。具体到司法考试,大量的知识叠加型题目,让很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考生难以适应。如多年在考试中出现的“狗咬人”的题目,其主要考点固然是饲养动物致损的问题,但在考试中绝不仅仅只考《民法通则》第127条(现在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到第84条)规定的内容,它往往要结合别的知识点进行考查,如紧急避险或者共同侵权等内容。这种多方面知识叠加的题目要求我们在学习中对民法要有体系性认识,能够对整个民法的体系了然于胸。  理解民法体系的关键概念是民事法律关系,整个民法学的内容就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展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民事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对照大纲,可以发现,除了第一章民法概述以外,大纲围绕三个要素和法律事实展开:公民和法人两章是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探讨;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则是法律事实的探讨;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责任是法律关系内容的探讨。上述体系中,又以意定的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民事法律行为最为重要,整个合同法、担保法的内容实际上就是这种意定的法律事实的进一步具体化。如果能够很好地把握这样一个体系,不仅对司法考试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今后的法律工作,形成法律意识都有积极意义。  如果有对民法体系的认识,就可以通过知识树的方式很好地将整个民法的内容串在一起,并通过这样的一种方法帮助记忆,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内容概要

  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突破口。从律考转变为司考后,使得更多适合条件的考生热衷于此,司法考试也逐渐形成了一个市场,辅导用书层出不穷。然而在众多的司考辅导用书当中,如何作出选择便成了备考考生一个头痛的问题。  司考该用何种辅导用书?我们认为,要用“看一本就能通的”书。为了达成此目的,我们使本书具备了如下特色:  特色一:名师编著、套书完整  本书共分八册,由来胜全方位法律人培训力邀各科司考名师亲自执笔。  特色二:内容精炼、针对性强  本书强调内容的精炼和实战性。  特色三:体例安排科学合理  根据考纲的要求及体系,以考点为核心,从多个角度为考生提供有效的帮助。

书籍目录

司考一本通1: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物和有价证券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九章 所有权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 占有制度 第十三章 债的概述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第十五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第十六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 第十七章 合同概述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二十二章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四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五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二十六章 知识产权概论 第二十七章 著作权法 第二十八章 专利法 第二十九章 商标法 第三十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章 继承法 第三十二章 人身权 第三十三章 侵权责任司考一本通2:民事诉讼法,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诉  第五章 当事人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民事证据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九章 期间与送达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仲裁制度  第一章 仲裁及仲裁法的概述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六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司考一本通3:商法·经济法司考一本通4:刑法司考一本通5: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司考一本通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考一本通7: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司考一本通8: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章节摘录

  〔释疑〕虽然兰某曾经从事过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活动,但此次甲国对其的追诉并非由于其反对甲国政府的政治行为,而是其跨国人口和毒品贩卖活动,兰某向乙国请求庇护的真正原因在于逃避甲国对其犯罪行为的追诉,不应给予其政治庇护。因此,A项是错误的。纳某虽然逃入地位比较特殊的乙国领事馆,但乙国领事馆仍在甲国境内,纳某并未进入一个甲国以外的主权领域内,不存在引渡的问题。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馆和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不得将领馆官舍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且领馆和领事人员的该行为不属对其侨民的保护,因此,B项也是错误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并没有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领事裁判权是清末时期,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体现了国家之间的不平等,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侵害。C项明显错误。普遍管辖权原则,亦称为世界性管辖原则。这项原则从根本上突破了前述国际法的管辖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一个国家对一系列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如海盗罪、贩毒罪、贩卖奴隶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等这样一些为各国签署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无论这些罪犯在何地发现,都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乙国可以对兰某的行为进行起诉。由于甲乙国间不存在引渡公约,因此,乙国并没有将兰某交给甲国审判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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