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魏振瀛 编 页数: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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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本书不拘泥于现行民事立法分散的具体规定,而是根据现实与发展的需要,在内容上作了补充;为便于读者从理论上理解与把握现行民事立法,在结构上作了归纳、调整。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责任,共六编四十三章。在内容上力求对现行民事立法作全面准确的阐释,在理论与体系上力求适应新世纪发展的需要。
书籍目录
第一编总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第五节 民法的本位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效力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自愿原则
第四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六节 公平原则
第七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第五节 民事责任与债法、物权法和请求权的关系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
第五节 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六节 法人的住所
第七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第八节 法人的登记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有价证券
第四节 智力成果
第五节 其他客体
第四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第八章 民事行为
第一节 民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五节 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七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
……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债权
第四编 继承权
第五编 人身权
第六编 侵权责任
缩略语
词务索引
第四版后记
第三版后记
第二版后记
第一版后记
章节摘录
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按照条件对民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也就是说,在延缓条件成就以前,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但是权利人尚不能主张权利,义务人还无须履行义务,即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停止状态。例如,甲、乙协商约定,待甲迁移北京时以2500元价格将其冰箱出售给乙。这里的“甲迁移北京”便是该买卖行为所附的延缓条件,当延缓条件成就(甲迁移北京),民事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甲应将冰箱交给乙;如果延缓条件不成就(甲未迁移北京),则该买卖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延缓条件的作用,是推迟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例如,甲有闲置房间两间,甲、乙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附加了条件: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后回家工作,乙立即将该房退还给甲。这里“甲的儿子大学毕业后回家工作”便是该房屋租赁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在解除条件成就以前,租赁房屋的当事人之间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法律效力。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以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标准,附条件民事行为可分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行为和附否定条件的民事行为。
后记
本书第三版面世以来,我国颁布的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是广泛借鉴外国法律与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的成果,是对德国式民法的“债务与责任结合”立法模式的借鉴与变革,是我国《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一民事义务一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延续和新发展。依据《侵权责任法》本书的侵权责任编(第六编)作了全面修订。《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和《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的保护方法有重合之处,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学者的理解不同,这是涉及民法基本理论和我国民法的全局性问题,对此本书第三章第五节作了简要阐述,侵权责任编作了相应的解释。本书的相关章节还参考德国民法理论写了不同的观点,便于读者通过比较深入理解我国民法。根据民法以民事权利为本位的理念和民事法律规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的观点,第一章增加了民法的本位一节(第五节);第一编第二分编的题目改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三分编的题目改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四分编的题目改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这一版的一些章节在体系结构、内容和篇幅上都作了较大的调整与修订,同时更新了各编的参考书目,这是全体作者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的成果。随着民法与民法学的发展,新名词术语增多,根据这一版的新内容,调整了词条索引,供读者查阅。虽有多虑难免有失,敬候读者赐教。本书撰稿分工如下:第1——3章:魏振瀛;第4——10章:李仁玉;第11——16章:钱明星;第17——26章:崔建远;第27——33章:郭明瑞;第34-40章:王成;第41章第1节:魏振瀛、王成;第41章第2——6节、第42——43章:王成。本书由主编和副主编统稿。由主编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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