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田晓云 编  页数:340  

内容概要

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性非常强的学科,在教学实践中,学生经常反映国际私法的理论非常难懂,我国的国际私法教学存在脱离实际的问题,学生学习了国际私法,但不知如何运用。国际私法之所以给人以过于理论化的印象,其原因之一就是现行国际私法教材在编写方法上有脱离实际的情况。本教材在体系上注重各部分的内在联系及其合理性;在内容上,强调对最新国内和国际立法变化的反映;并在此基础上力求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另外,本教材各章内容都有要点提示、本章关键词、思考题、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及学习参考资料,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突出实用性的特色。本教材主要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使用。

作者简介

田晓云,女。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方向的教学与研究。主编或合作撰写《国际经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国际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海商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加入WTO与中国冶金工业》(冶金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等教材和专著。在《河北法学》、《法学杂志》、《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法学刊物上发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国际商事惯例的性质研究》、《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比较研究》、《“直接适用的法”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国际商法地位问题研究》、《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探析》、《国际私法前沿问题研究》、《试论WTO反倾销协议的功能平衡》、《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性质探讨》、《我国(对外贸易法)修改的几个基本问题》等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名称和定义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及其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学说史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史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一节  冲突规范  第二节  准据法的确定第四章  法律选择中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法律规避  第四节  外国法的查明  第五节  公共秩序保留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四节  国家  第五节  国际组织第六章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第八章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权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三节  不动产、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国有化问题第九章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第十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国际贸易支付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法律冲突  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四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第十二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法律冲突  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  第四节  扶养、监护和收养第十四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四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七章  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送达  第二节  取证  第三节  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后记

章节摘录

  对于什么是涉外民商事关系,我国立法未有明确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系作了这样的解释:“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特征  涉外民商事关系不同于纯粹的国内民商事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1)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涉外性。涉外民商事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也就是说,这种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性。这是涉外民商事关系最重要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涉外性主要是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方面来判断的,这在学术界被称为“三要素说”。第一,民商事关系主体的涉外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际实践中,其住所、惯常居所或者营业所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有时也被视为涉外民商事关系。举例来说,一名中国籍女子与一名美国籍男子结婚,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涉外婚姻关系;某营业所在中国的公司与营业所在法国的某公司订立货物销售合同形成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第二,民商事关系的客体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标的物和行为,与外国有牵连。如标的物位于外国、或者对标的物需要在外国完成或实施一定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需要在外国完成交付。例如,一个中国公民要求继承其父亲位于日本的遗产,所形成的继承关系就是一种涉外继承关系;一家中国甲公司购买中国乙公司位于美国的房地产,是一个国际房地产买卖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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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流很快,书质量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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