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王东光 页数: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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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的经济法制状况,可以用“突飞猛进”这几个字来形容。仅从经济立法来看,在完善宏观调控方面,制定了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所得税法、价格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巩固了国家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保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形成。然而应该看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体系还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我们还有许多东西不熟悉,不清楚,观念也跟不上。尤其是面对未来逐步建立起的完善的市场经济,我们的法制工作有不少方面明显滞后,执法、司法都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十余年的经济法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良好局面,各种学术观点和派别不断涌现。但总体来说,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还相当薄弱,部门法的研究更是分散而不成系统。实践需要我们回答和解释众多的疑难困惑,需要我们投入精力进行艰苦的研究和知识理论的创新。在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生活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思考一些非常严肃的问题:政府介入的法理依据究竟是什么?介入的深度与广度有没有边界?政府要不要以及是否有能力“主导市场”?我们应如何运用法律制度驾驭市场经济?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我们不能不认真研究这样一些问题:国有的资本究竟应当由谁具体掌握和操作?投资者是否应与监管者实行分离?国有企业应当覆盖哪些领域和行业,应通过怎样的途径实现合并和集中?如何使国有企业既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又不影响市场的竞争机制?
内容概要
“既要进得去,又要出得来”,这不仅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资本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股东退出法律制度正是资本之“出”的制度安排。本书首先阐述了股东退出法律制度的构建准则,即股东退出法律制度是在人合与资合、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公平与效率、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等几组矛盾中寻求平衡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本书根据股东在退出过程中的意愿,分别从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个方面阐述了股东退出的具体路径。
作者简介
王东光,1978年出生于东北小城,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从事商法学、经济法学研究工作,在《清华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证券市场导报》、《民商法论丛》、《商事法论集》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股东退出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基本概念及认识第二节股东退出法律制度的功能第三节股东退出公司的基本形式第二章股东退出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在矛盾中寻求平衡第一节股东退出法律制度与公司特性——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矛盾与平衡第二节股东退出法律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东权益保护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矛盾与平衡第三节股东退出法律制度的价值选择——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与平衡第四节股东退出法律制度的规范选择——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的矛盾与平衡第三章股东因股权转让而退出公司第一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第二节股权转让的限制措施第三节股权转让的效力解析第四节股权转?中的特殊问题第四章股东因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而退出公司第一节股份收买请求权基本原理第二节股份收买请求权的原因事实第三节股份收买的公平价格第四节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行使程序第五节我国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的批判与重构第五章股东因申请公司司法解散而退出公司第一节公司僵局及其司法干预?二节司法解散的功能与条件第三节司法解散的程序第六章股东因股份被强制注销而退出公司第一节股份强制注销的基础第二节股份强制注销的条件第三节补偿条款的效力第四节强制注销决议的效力第五节我国股份强制注销制度的构建第七章股东因挤出式合并而退出公司第一节挤?式合并的立法考察第二节挤出式合并的类型及特征第三节挤出式合并的正当性争论第四节挤出式合并的合法性审查第八章股东因被强制排除而退出公司第一节各国强制排除少数股东的立法概述第二节排除少数股东制度背景揭示第三节强制排除少数股东的适用条件第四节排除少数股东的法律基础第五节被排除股东的补偿第六节我国引进强制排除制度的构想第九章股东因岗位股的强制转让而退出公司第一节岗位股的解释第二节岗位股的强制转让第三节德国的岗位股实践与规范第四节我国的岗位股实践与规范第十章股东因股权的强制执行而退出公司第一节股权强制执行的条件第二节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第三节特殊股权的强制执行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下,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债务完全以公司财产清偿。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维护公司信用,公司必须确实保有相当于资本之现实财产,公司资本即成为衡量公司保有财产的标准。基于此,以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产生了资本三原则。①但各国公司立法均无“资本三原则”的明确表述,只由学者将具有共同法理的条文归纳综合而成,认为它是“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基本的法律准则”,专指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等三项最为重要的资本立法原则。②资本确定原则(Prinzip des festen Grundkapitals)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其目的在于确保公司于成立之时有稳固的财产基础;资本维持原则(Grundsatz des Bindung des Grund-kapitals)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其主旨在于以具体的财产充实抽象资本,防止公司资本抽空或侵蚀;资本不变原则(Prinzipdet Bestindigkeit des Grundkapitals)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在公司章程中确定,非依法定的增资或减资程序,不得任意变更。在传统的公司立法和学理中,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项基本原则之间相互关联、互为依存,共同构成公司资本的法律保障和约束机制,并贯穿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始终。资本三原则的产生缘于有限责任制度,尽管其具有多方面的制度功能,但其核心价值却是法益平衡,即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建立起最基本的利益平衡机制。也就是说,资本三原则是在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关系出现失衡,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加大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为了均衡地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而创设的,其首要目标在于平衡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有利但对债权人难免保护不周的缺憾,以实现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④资本三原则的基本逻辑就在于:“资本确定原则确定资本水准,资本维持原则确保此水准得以真实反映公司财力,资本不变原则则在债权人权益获确切保障前,禁止此水准之变动”④。
后记
我是一个行走的人,背着行囊,闯荡四方;一路风尘虽困苦,但存清心未迷途。本书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略经补正、修改而成,完成之时并未感到格外的轻松,我知道,也许只是片刻的小憩。只要没有放弃行走,路是没有尽头的,只要方向对了,有多远,走多远。师恩难忘。恩师胡鸿高教授,为人豪爽,大气豪迈,对学生关怀备至,竭力提携。老师的学识、智慧与品格令人敬仰,老师的教诲是我终身受用的财富,老师的关怀我将铭记于心。感谢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王全弟教授、段匡教授、季立刚教授、王志强教授、张光杰教授、刘志刚副教授、白江副教授等诸位老师在学业上给予的指导与帮助。要格外感谢华东政法大学顾功耘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给予的鼓励。在台湾尚未开放大陆游客赴台旅游之时,承蒙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谢哲胜教授抬爱得以赴台研修,研习期间不仅有幸结识多位台湾学者,更得饱览宝岛别样风光,在阿里山仰望长空,在日月潭俯身亲水。研习指导教授中正大学财经法系林德瑞主任热情好客,渊博健谈,对我的学习和生活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同窗共勉,友谊长存。大师兄陈永强博士勤奋认真,专于学术,是我学习的榜样。师兄弟张伟博士、朱川博士、王志达先生、张大海博士、罗健豪博士、季奎明博士、满洪杰博士、韩伟博士、彭夯博士等各精所长,大家一起谈天说地,品茶酌酒,为单调的学习生活增色不少。父母大人的养育之恩、岳父母大人的关心和爱妻陈海燕多年来的理解与支持让我感觉到温暖,更激励我前进。在我的成长过程中得到过很多人的关心和帮助,在此表达同样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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