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案例教程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郭明瑞、 房绍坤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04出版)  作者:郭明瑞  页数: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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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密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的,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目前各高等法律院校广泛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就是众多改革措施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促进了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值得推广和倡导的一种教学方法。2001年,在山东省教育厅的资助下,我们承担了山东省法学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的教学改革项目。该项目力图通过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法学专业的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能够适应实际需要的法律人才。为此,我们于教学的各个环节上,在强化基础理论的同时,突出强调了法学教学的实践性,通过各种方式使课堂教学及课外教学密切联系司法实际。例如,我们不仅将毕业实习安排为一个学期,以便于学生全面掌握司法实践的运作程序,而且经常邀请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到校介绍司法实践经验,开设了“法官论坛”、“检察官论坛”、“律师论坛”等,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认知感。但是,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还必须给学生一个经常性的案例教学的手头资料,这就是案例教材。因此,进行案例教学、抓好教材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这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基础工作。现在各地出版了不少案例教材,但这些案例教材大多只是单纯的案例分析,在体例上是“一案一题”,还缺乏与法律规定、法学理论的有机结合,不利于学生通过案例掌握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法学理论。为此,我们在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编写了这套全新的法学案例教材,以适应案例教学的需要。为编写一套质量高、特色鲜明的案例教材,我们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现有案例教材的得失,汲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适应教学改革的要求。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

内容概要

  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学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有机结合。  第二,内容简洁。本套案例教材力求以简洁的语言阐述问题,解析实例,说明法理,使学生能够一目了然。  第三,紧密结合法律规定。为避免案例教材脱离法律规定的现象,本套案例教材特别强调现行法的规定,并通过实例的解析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规定,以增强学生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第四,具有启发性。本套案例教材在每个具体问题的设计上都包括有思考方向及自测案例,其目的就是给学生以充分的思考空间,启发学生运用理论与法律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 第六节 民法的解释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自然人的居所与住所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与成立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 第七节 法人的终止 第四章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合伙 第一节 个体工商户 第二节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节 合伙 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第一节 物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物的分类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节 无效民事行为 第四节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六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意义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类别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五节 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六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第七节 期限

章节摘录

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裁定不属于法院主管是不正确的。其原因在于没有分清当事人争议的关系的性质,将民事关系当做行政关系看待。而民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应当依据民法裁判。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从语源上说,民法源于罗马市民法。在罗马法上,法律又分为公法与私法,所谓古罗马的民法即指私法。后世至近代以来,民法一语有不同的含义。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民法为私法的全部,狭义民法一般认为不包括特别商事法或特别民法。民法又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形式民法是指被冠以“民法”名称的法律,如通常所说的民法典就为形式民法。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之中,现行的《民法通则》就属于形式民法。实质民法是指规制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以民法命名的法律,也包括其他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实质民法与作为法律体系中部门法的民法的含义、范围是相同的。在我国,依《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换言之,凡属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均属于民法的范畴。所谓财产关系,是指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必须为主体平等的关系,若主体不平等则不属于民法调整。如本案中提到的将筹建处所建设的宿舍调拨给化工研究所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因为双方主体是不平等的。由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因而一般是由主体依据其自己的利益需要自愿设立的,既不能是以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形成的,也不能是由第三人非法干预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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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很喜欢,正是所要选择的!
  •   编排体系适合学习,案例目前还没有看,不过个人觉得适合自学者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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