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隆亨 页数:393
内容概要
本书是第6版《银行金融法学》,书中包括了: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定位和银行业监管法的颁布、新形势下金融改革创新和加强银行金融监管、商业银行的组织和经营管理原则的规定、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及其法制管理等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书籍目录
第六版几点解读第五版绪论我国金融体制又一次重大改革金融法治迈入重要年代第四版说明第三版序言金融立法对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第二版说明 首版序第一编 金融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金融法的产生、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金融法的产生和基本概念 第二节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章 金融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节 金融法的性质和地位 第二节 金融法的作用 第三章 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和金融法律关系 第一节 我国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金融法律关系 第四章 我国社会主义金融制度的建立和立法发展(1949—2010)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金融制度建设的回顾(1949—1978) 第二节 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五大前夕银行体制的初步改革和银行金融立法的发展(1979—1992) 第三节 我国现代银行金融体制改革的模式和银行金融立法的重大发展(1993—2000) 第四节 世纪之交的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对银行金融法制建设的要求(2001—2010) 第五章 金融法学体系和学习研究金融法学的目的和方法 第一节 金融法学体系 第二节 学习金融法学的目的、意义和方法第二编 金融组织宏观调控体系及其业务的法律规定 第六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法)(上)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的基本概念和我国中央银行的确立过程 第二节 我国中央银行法的颁布与修改 第三节 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的规定 第四节 我国中央银行组织机构的规定 第五节 人民银行实行独立预算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节 行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法)(下) 第一节 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规定 第二节 人民银行法对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规定 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从事金融服务的规定 第八章 中国银行业监管法 第一节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定位和银行业监管法的颁布 第二节 银行业监管的对象、目标和原则 第三节 银行业监管的主管机关和职责 第四节 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五节 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新形势下金融改革创新和加强银行金融监管 第九章 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我国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 第二节 中国国家开发政策性银行的规定 第三节 中国农业发展政策性银行的规定 第四节 中国进出口政策性银行的规定 第五节 国家政策性银行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的关系 第十章 商业银行的组织和经营管理原则的规定 第一节 实行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的转变及商业银行组织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实行国有商业银行向现代金融企业转变的改革和配套立法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的基本慨念和中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与修订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规定 第六节 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原则的规定 第十一章 商业银行的负债、资产、中间业务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商业银行负债、资产、中间业务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之一——吸收公众存款及其规定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之二——发行金融债券及其规定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之三——同业拆借及其规定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之一——信贷(放款)及其规定 第六节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之二——买卖政府债券及其规定 第七节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之三——办理票据贴现及其规定 第八节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及其发展与规定 第十二章 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和接管、终止、破产的规定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十三章 我国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第一节 地方商业银行的建立 第二节 城乡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及其立法 第三节 加强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及其法制管理 第十四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产生、发展及法律地位 第二节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规定 第三节 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规定 第四节 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规定 第五节 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 第六节 关于国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十五章 银行利率、信贷合同、信贷担保和违约与罚则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对存款、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第二节 信贷的法律形式——借款合同 第三节 加强我国信贷担保制度的建设 第四节 信贷违约责任和罚则的规定第三编 货币发行和流通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章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和印制、发行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货币的基本概念和我国的币制改革 第二节 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人民币发行原则和发行程序的规定 第十七章 人民币流通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人民币的现金流通及其管理 第二节 开展反假币的斗争 第三节 加速人民币区域化,逐步实现人民币国际化 第四节 非现金结算的主要形式和管理制度——我国《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 第五节 银行卡业务管理及其立法的提升第四编 我国外汇、外债和金银使用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章 外汇、外债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了外汇管理慨述 第二节 我国新的《外汇管理条例》和外汇市场的规定 第三节 深化汇率改革的原则和个人用汇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节 我国外债市场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章 金银管理的规定 第一节 金银管理概述 第二节 我国《金银管理条例》内容的主要规定 第三节 国家对开采金矿和发展黄金工业政策的规定 第四节 金银市场取代“统配统售”体制,黄金、白银市场的开放与规范 第五节 国家对外汇、外汇票证、金银和贵金属进出国境的规定第五编 证券业、基金业、保险业的发展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章 关于证券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证券业的基本概念和证券业的兴起及证券法颁布与修订 第二节 我国《证券法》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第三节 证券法修订的内容及其意义 第四节 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关系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前景 第五节 彩票的兴起与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的颁布 第二十一章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 第一节 投资基金法的概念和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 第二节 投资基金的设立、种类和运作 第三节 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第四节 投资基金的监管和罚则的规定 第五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 第六节 基金业与证券业、银行业的关系 第二十二章 关于保险业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我嗍保险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保险法》的颁布和两次修订及其意义 第三节 两次修订后我国现行《保险法》主要内容的规定 第四节 社会保险的内容及社会保险法的制定 第五节 保险、№与银行业的关系反其发展趋势第六编 我国中资银行业、外资银行业和参加世行、地区国际金融的法律概况 第二十三章 我国涉外银行金融业的发展及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我国涉外银行金融业概述 第二节 对在我国境内外资银行金融机构管理的规定 第三节 对在我国境内外资保险公司、外资证券公司管理的规定 第四节 对外资金融驻华代表机构管理的规定 第五节 我罔境内金融机构的对外业务 第六节 我国境外中资银行金融机构管理的规定 第七节 我国涉外金融业的各种法律形式 第二十四章 我国政府和银行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地区银行以及公约的概况 第一节 我国政府和银行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地区银行概述 第二节 我国政府和银行参加国际金融方面的公约概况 第三节 加入WTO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而努力第七编 制定与实施反洗钱法,为国内外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一节 反洗钱与反洗钱法的基本概念及由来与背景 第二节 世界主要国家反洗钱法的概况和联合国公约 第三节 我国《反洗钱法》的制定、颁布和意义 第四节 我国反洗钱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节 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六节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八节 开展反洗钱的理论研究和完善反洗钱法的配套立法第六版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金融法之所以是经济法而不是其他部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这是由金融的经济属性决定的。金融不仅是经济的一个重要领域,而且是“现代经济的核心”①。哪有经济核心的法不是经济法的?它的经济性具有千真万确的稳定性和凝聚性。其次,金融法具有经济法律部门一般的特征。如它具有法律内容的经济性特征,即与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经济利益的联系更直接、更密切;具有同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紧密相连,追求经济效益的动机和目标的特征;具有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奖励与限制功能的指导性特征;具有法律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企业的微观搞活的,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管理特征;具有立法的综合性特征,它是由一系列的单行金融法律法规组成的法律机制和形式,金融立法的实施也具有与经济法相同的特点,即行政执法与司法相结合。最后,还必须指出,金融法在社会主义国家更多地具有国家的性质,具有公法的色彩。如中央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货币法等。而金融业的兴旺和危机正反经验教训表明,只有把金融法当作经济法而不是当作民商法来对待,才能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才能更好地发挥金融法的整体作用。由此可见,金融法绝不是属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范畴,而是不折不扣的调整经济行为的规范。当然,在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中也包含了民商法、行政法的因素,但基本因素是经济法。金融法和财政法的关系。它们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财政与金融之间存在着既有统一又有分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紧密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财政与金融都是国家动员和分配货币资金的形式。它们都是为国家掌握货币资金,用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需要。国家财政收支对银行信用有着重大的影响,银行信用对财政收支也有重大的反作用,财政方式和银行信用方式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结合运用。这些都是它们之间的联系性。但是,它们之间在资金来源和性质上,在分配和使用上也是有区别、有分工的。
后记
该书第五版自2005年8月出版发行以来,颇受读者欢迎,似乎成了畅销书,并获得北京市级经济法重点建设学科的优秀教材和首都北京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的优秀教材一等奖称号。于2007年该教材第二次印刷之际,作者又作了部分修改,并增添了第七编“制定与实施反洗钱法,为国内外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刘隆亨、吴军著),这就使《银行金融法学》(第五版)进一步完善。但随着国际金融形势、国内经济形势与金融形势的变化,尤其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复苏,对实体经济和金融业的重大影响,随着依法治国和金融法治建设的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取得的新成果,作者在必要与可能的条件下,对该书进行了较全面的修订。在此次修订过程中,作者得到了首都金融法学界的关爱和支持,得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领导同志的鼓励和帮助,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帮助和支持,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著名经济法学家、著名金融法学家、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教授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在此次修订过程中还得到了吴军、聂伟青、王乐红、黎月等同志的参与和帮助,对此也表示十分感谢。感谢责任编辑周菲女士熟练的业务编审和辛勤的劳动,对该书的如期出版起了促进作用。该书的不足之处,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待以后不断修正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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