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贺小勇 页数:395
前言
这是为研究生专门编写的一套教学用书。研究生是否需要教学用书?研究生教学活动中采取教学用书的做法是否会束缚研究生的思维?是否会影响教师开展更加具有创造性的研究生教学与培养活动?研究生教学用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面对并且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尽管这些问题尚有争议,但是我们仍然选择了启动研究生培养改革项目。我们相信,随着研究生人数的扩张、专业学位的发展、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增加,随着知识的膨胀与研究成果的不断更新以及因此导致的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标准的变化,越来越需要有一种能帮助教师与研究生及时对话、沟通信息的渠道,同时为研究生展开思考与深入研究提供必要的指引的工具。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形成了几点想法,希望与同行共享:一、研究生教学用书依然具有教学用书的特点。研究生教学用书应当是个什么样子?这可能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有的学者理解,编写教科书,是一门学科里的学问臻于成熟、教学自成体系的显著标志,在某些时候,也是创建、恢复或移植学科体系的便捷方式。本科教材就给很多人这样的预期:教材是通说或定论的载体,是理论大厦的地基,是知识宝库的钥匙。我们认为,尽管研究生教育的知识深度有所不同,但是研究生培养仍需承载类似的任务,研究生教学用书仍应具有这种功能。有鉴于此,系列用书将充分正面肯定各个专业领域已有的研究成果,适当阐述该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体系。读者通过研读这些著作,有望对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特别是研究现状形成一个较为便捷、全面、系统、权威的把握。二、研究生教学用书要充分体现研究生培养的特殊性,凸显研究生教育的特点与规律。研究生培养不同于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用书也不同于本科生教材。通常的教材编写惯例与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不甚兼容。有的院校坚持“百花齐放”,不统一使用研究生教材;有的院校则慎重出版了具有特色的研究生教材。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研究生教育素有专题、互动、讨论、指导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等经验,以更加个性化的方式与创新思想、创新知识、创新技能培养目标等为核心介绍相关问题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强调教学内容的创新价值和启发意义。
内容概要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我国更是成为美国的最大债权国。但是,与此同时,我国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的形势更为深刻和复杂:“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有增无减;贸易摩擦范围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贸易摩擦领域由传统的货物贸易转向知识产权保护、文化产品市场开放、汇率政策、网络审查政策、稀缺资源保障政策等国内产业政策领域;有关“中国责任论”、“中国傲慢论”、“中国强硬论”等舆论开始在国际经贸舞台上蔓延。对此,中央提出,要加强对国际经贸规则的研究,妥善利用匡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因此,培养高素质的、熟练掌握WTO规则的高级法律人才成为一项重要任务。培养人才的基础工作就是撰写一部合适的教材。鉴于此,我们组织长期从事WTO法律体系研究的青年学者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合作撰写了本教材,通过专题研究的方式向研究生展示WTO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本教材的特点是: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学术信息量大,紧密结合我国参与WTO贸易争端解决的实践。
书籍目录
第一章 WTO的法律体系与原则 第一节 从GATT到WTO 第二节 WTO的法律体系与组织机构 第三节 最惠国待遇原则 第四节 国民待遇原则 第五节 透明度原则第二章 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与运作程序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解释问题第三章 WTO框架下反倾销法律研究 第一节 WTO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WTO反倾销法中的重要制度 第三节 WTO反倾销法的发展前景——多哈回合谈判综述第四章 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法律研究 第一节 补贴认定标准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禁止性补贴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 损害认定及因果关系问题 第四节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问题第五章 WTO框架下保障措施法律研究 第一节 保障措施的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第二节 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问题 第三节 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制度第六章 WTO框架下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统一化趋势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普遍义务适用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 服务贸易承诺表的法律问题 第四节 GATS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 第五节 GATS国民待遇的法律问题 第六节 GATS的新发展第七章 WTO框架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第一节 TRIPS协定形成的法律背景与法律属性 第二节 TRIPS协定与WIPO的法律关系问题 第三节 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 第四节 DSB关于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法律问题 第五节 TRIPS协定的新发展第八章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中国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实践评析 第二节 WTO框架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 中美文化作品市场准入争端的法律问题 第四节 中美欧稀有资源出口限制争端的法律问题
章节摘录
根据《WTO协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WTO应当设立一个包括所有成员方代表的总理事会,并应当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总理事会应当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总理事会还应当执行《WTO协定》交付的各项职能,制订自己的程序规则,并按规定审批各委员会的程序规则。为充分、有效履行《WTO协定》赋予的职能,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在总理事会的领导下,货物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具体负责监督《WTO协定》附件一中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服务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ade in Serv-ices)具体负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执行情况,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Related:Intellectual Popery Rights)具体负责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执行情况。货物贸易理事会设各分委员会,包括市场准入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反倾销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证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农产品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技术贸易壁垒委员会、信息技术产品委员会等。①具体而言,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除执行部长级会议的各项职能外,还应当执行《WTO协定》规定的下列各项职能:(1)指导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的工作,批准各理事会相应的程序规则。(2)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以及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的汇报,促使各委员会更好履行《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赋予的各种职能。(3)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能。在通常情况下,总理事会在履行争端解决职能时,即视为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有自己的主席,并建立必要的程序规则以履行自己的义务。(4)履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职能。贸易政策评审机构也可以有自己的主席,并建立必要的程序规定以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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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专题研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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