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

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欣  页数:211  

前言

1995年WTO的成立是继20世纪40年代后期国际组织蓬勃发展以来多边化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一项成就。WTO关于贸易措施的行为守则,包含了一整套规范成员方贸易政策的具体法律义务,并通过多边谈判的方式不断发展。实践中,这些行为守则的实施,一方面来源于成员方的自觉遵守,另一方面则来源于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威慑力以及在发生纠纷时作出的有拘束力的裁决。应该说,在裁判相关案件时,争端解决机构的依据是WTO相关规则所构成的法律体系。但是,WTO协定①作为一份业已形成的概括性的书面文件,在面对现实世界的具体事件时,不可避免地会因为用语的含糊而带来解释问题。一、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近年来,在国外,司法克制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的论断不断出现在WTO争端解决中当事方、其他成员方的评论以及学者的论著中。1994年美国国内“主权大辩论”时,国际经济法学家约翰·H.杰克逊教授首先指出,WTO接受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后势必会毁损、剥夺一国的主权,它过分依靠准司法性质的解决机制而非外交谈判纠正乌拉圭回合文本中的模糊和缺漏之处,存在宪政危机。②WTO成立后,一些案件的裁决不断引起成员方的关注,从最初的“法庭之友”提交的材料能否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接受,到美国——博彩案中上诉机构对“必要性标准”的放宽解释以及是否应将人权、环境保护等问题纳入WTO体系等。

内容概要

在WTO框架下,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WTO规则解释的专有权力。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程序上的严格规定,其解释权受到规则的严格制约。与之相对应的,则是争端解决机构的活跃。这就使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行使解释权时所持的政策倾向显得特别重要,因为不同的政策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会选择何种原则解释规则,而不同原则的应用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裁决。因此,本书选取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作为研究的论题,分析WTO体系下的“宪政”结构、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并提出相关建议。一方面,这有利于避免绝对的司法克制主义未能有效解决争端或减损申诉方的应有权利;另一方面,对少数案件中过度的司法能动主义的关注,有利于成员方在应对WTO争端时采取审慎、积极的态度,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能进行的越权解释行为提高警觉,避免其对经济主权的侵蚀。全书分为前言、正文(五章)和结束语三个部分。  第一章为“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规则”。本章分析了WTO协定对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解释方法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法律解释中的应用,为探讨WTO争端解决中的法解释哲学倾向作必要的铺垫。  第二章为“司法克制主义——WTO争端解决中的法解释哲学”。本章从WTO组织架构的安排人手,分析司法克制主义在WTO争端解决法律解释中的体现,指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法律解释中对WTO规则予以了充分的尊重,通过不同解释方法的结合应用,以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并审慎地避免超越争端解决机构的权限。  第三章为“司法能动主义——WTO争端解决中出现的新倾向”。本章主要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某些案件的裁决出发,认为这些裁决澄清了WTO规则的模糊之处,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多边谈判的进程。  第四章为“司法克制主义vs.司法能动主义——WTO制度的博弈分析”。本章首先将WTO争端解决机构与欧洲法院、国际法院裁决中的司法能动主义进行比较,指出较之欧洲法院、国际法院在司法造法上的活跃,WTO争端解决机构除了在极少数案件中的越权外,其司法能动性被限制在较狭窄的范围内,以避免超出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要求的“不得增加或减损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解释限度。同时,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解释哲学以司法克制主义为主导,有限的司法能动主义是其履行相应职责所必需的。此外,针对极少数案件中的越权行为,本章提出了克制WTO中过度的司法能动主义的方案。  第五章为“WTO争端解决中的法解释哲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随着参与的WTO争端的增多,中国应加强对GATT/WTO既往案例的研究,以利于正确地理解规则,并保护中国应有的权益。

书籍目录

第一章 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规则  第一节 WTO规则的法律解释   一、WTO法律解释的性质   二、条约解释的相关学说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中法律解释的具体规则   一、善意原则——解释的首要原则   二、约文解释——条约解释的基本方法   三、条约的上下文——基于语境的考虑   四、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五、嗣后惯例   六、条约的缔结背景——解释的补充资料   七、《维也纳公约》在WTO争端解决中应用的评述 第二章 司法克制主义——WTO争端解决中的法解释哲学  第一节 WTO组织架构分析——争端解决中法律解释的法理基础   一、WTO基于组织架构的类比分析   二、司法克制的基础——WTO组织架构的安排  第二节 司法克制主义在WTO争端解决法律解释中的体现   一、《维也纳公约》对WTO争端解决中法解释哲学的制约   二、司法克制对各种解释方法的影响   三、司法克制——WTO协定作出的安排 第三章 司法能动主义——WTO争端解决中出现的新倾向  第一节 澄清模糊,明确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司法能动主义的积极作用之一   一、归零法在WTO案例中的解释与发展   二、归零法案对WTO反倾销规则的发展   三、WTO多哈回合谈判——是否能成为归零法的终结  第二节 填补空白,推动谈判——司法能动主义的积极作用之二   一、WTO与农业问题相关的案例评析   二、美国——陆地棉案和欧共体——糖类出口补贴案对WTO相关规则的影响   三、美国——陆地棉案和欧共体——糖类出口补贴案对WTO农业体制的影响  第三节 程序性规则的阐明和补充   一、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的分担   二、WTO争端解决的私人参与——介于实体和程序的问题 第四章 司法克制主义vs.司法能动主义——WTO制度的博弈分析  第一节 WTO与其他国际组织法解释哲学的比较   一、WTO与欧洲法院法解释哲学的比较研究   二、WTO与国际法院法解释哲学的比较研究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中法解释哲学的博弈分析   一、司法克制主义vs.司法能动主义——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   二、就少数案件越权的处理——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改革方案 第五章 WTO争端解决中的法解释哲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节 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践一   一、中国作为申诉方的案件   二、中国作为被申诉方的案件  第二节 涉及中国若干案例的法律解释评析   一、中国——汽车零部件案   二、中国——知识产权案   三、中国——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   四、简短的结论 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附录二

章节摘录

一切法律适用的活动都离不开对条文的解释,因此WTO争端解决的过程始终贯穿着对WTO协定的法律解释。如前所述,普遍的观点认为,它所遵循的解释规则是《维也纳公约》的相关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从WTO成立伊始就多次强调对该公约规则的引用。在WTO第一起审结的案件——美国——汽油案中,上诉机构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这一解释通则已经具有国际习惯或一般国际法的性质,构成了‘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的一部分。根据DSU第3.2条,上诉机构应适用它阐明总协定及其他涵盖协议的条款。这一要求反映了某种程度上承认对总协定的理解不应孤立于国际法之外。”①日本——酒精饮料案II将《维也纳公约》第32条的补充性解释规则亦纳入。DSU第3.2条规定的“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②在2000年之后,由于经反复阐明的条约解释通则已被公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渐渐不再例行说明,而径直对涉案具体条款作必要解释。一、善意原则——解释的首要原则在任何法律体系中,适用和解释文本时,面对规则、内容相互冲突的法律观点或含糊和缺漏之处,解释者必须超越成文规则,从构成整个体系基础的不成文法律原则中找到指引。③这些原则通常体现出一个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概念和主要价值,与规定了具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则相比,它们更多地表达的是一般和灵活的规定。这种灵活性意味着并不规定非适用它不可的一定条件,仅仅是说明主张,不强迫必须作出某种特殊决定,只是指出一个方针的根据。一个法律体系中的任何已制定的规则都应该是基础性原则和目标之间和谐平衡的一种体现。缺少基本原则,法律体系会显得凌乱,而且其法理特性也将不易被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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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司法克制主义vs.司法能动主义》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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