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知情权的法理研究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龙  页数:213  

前言

有人将当今的时代称为“权利的时代”,这不仅意味着各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而且也凸显出当今世界文明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因此,权利不仅是当代法学学者高度关注和着力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法学研究的一个永恒的课题。正因如此,有的法学家直接提出了“权利本位”的命题,意图以此来唤醒不同时代不同人们的权利意识。在浩如烟海的抽象与具体、应然与实然的权利之林中,作者张龙博士选择了行政知情权作为自己研究的对象,这无疑是基于他对这一权利重要性的认识。由于行政知情权是公民监督政府的基石性权利,也是开明政府、民主政府行政决策透明、公开的重要标志,套用学术界一句约定俗成的习惯性评语,这一选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本书从法哲学的宏观角度,站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来俯瞰行政知情权,我相信会给人们以更多、更深的思考和启示。

内容概要

当今时代,行政知情权日益受到重视。所谓行政知情权就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获取行政信息的权利与自由。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来保障行政知情权,已成为各国通例。    笔者在对相关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以及有关国际制度进行比较甄别的基础上,本着顺应时代潮流和立足国情的原则,对我国行政知情权法律制度(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中关于行政知情权的本体论内容展开了深入的分析,阐释了行政知情权的合理性、必要性与价值,分析了如何平衡行政知情权与其他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最终对我国行政知情权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合理的构想。

作者简介

张龙男,1976年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法学博士,副教授,北京市法理学会理事。本硕博十年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师从张文显教授,博士师从石少侠教授。先后发表论文十多篇,编撰教材《宪法学、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参编教材《立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现任教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经济法学。

书籍目录

引论第一章 行政知情权的本体论 一、行政知情权的概念解析 二、行政知情权的性质研究 三、行政知情权的构成要素分析 四、行政知情权的实现 五、行政知情权的救济 六、妨害行政知情权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行政知情权的理论证成 一、从宪政维度的理论证成 二、从人权维度的理论证成 三、从行政平衡维度的理论证成第三章 行政知情权的现实论证 一、和平与发展的国际背景下政务公开的内在动力 二、全球化时代里政府国际承诺的外在压力 三、市民社会发展的要求与促动第四章 行政知情权的价值分析 一、提高公众参与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二、使政务公开法制化,有效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 三、促进信息流动,推进经济增长 四、防治腐败,提高行政效率第五章 外国行政知情权法律制度考察——以宪政为视角 一、瑞典行政知情权法律制度考察 二、英国行政知情权法律制度考察 三、美国行政知情权法律制度考察 四、日本行政知情权法律制度考察第六章 国际行政知情权法律制度考察——以人权为视角 一、全球性国际法层面的相关规定——以联合国为例 二、区域性国际法层面的相关规定——以欧盟为例第七章 行政知情权与相关权力和权利的冲突与解决 一、行政知情权与国家保密权力 二、行政知情权与商业保密权利 三、行政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利 四、行政知情权与必要的行政特权第八章 我国行政知情权立法与实践的状况及反思 一、我国行政知情权立法的状况与反思 二、我国行政知情权实践的状况与反思结语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所谓绝对不公开信息(绝对例外信息)是指政府仅仅回答是否拥有该信息就已经对其构成实质性披露的信息。绝对例外信息包含在例外信息之内,但由于这些信息的特殊性使得回答是否拥有该信息就等于在事实上回答了该信息,所以政府机关应当保持缄默,拒绝回答是否拥有该信息。在刑事侦查和反间谍工作中的一些信息就是典型的绝对不公开信息。此类信息绝对排除政府进行利益衡量、判断是否对其予以公开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也被称为绝对例外信息。美国《信息自由法》在1986年修正案中赋予政府机关一定的权力,可以不证实申请的材料是否存在,这就是对绝对例外信息的规定。美国的例外信息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证实存在就有可能影响现有的执法调查的信息,这类信息有三个适用条件,一是被申请的信息涉及违反刑法;二是调查的对象人不知道调查正在进行;三是证实材料的存在会影响执法程序。第二类是指适用于刑事执法部门保管的线人资料。第三类信息是适用于联邦调查局保管的与国外间谍、反间谍或国际恐怖主义有关的材料。我国《条例建议稿》在第20条第2款中将国家秘密和其他法律明确禁止公开的信息规定为绝对例外信息,绝对禁止公开。这一规定的问题在于我国的《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限定存在不少问题,其他法律对绝对禁止公开的信息的规定也还很不完善,所以行政机关在认定绝对例外信息时可能会存在不少的困难。《条例》对于绝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但是可以通过第8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规定加以推知。

后记

不知不觉间,来到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执教已经四年了。这期间对于我国公众行政知情权的发展来说发生了许多意义重大、振奋人心的事情,比如全国人民在信息全程透明的情形下齐心协力地支援地震灾区人民,展开感人至深、可歌可泣的救人与自救,比如秉持公开、包容的原则,在北京举行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盛会获得空前的成功与赞誉;当然,这期间也发生了一些不那么让人愉快的事情,比如安徽阜阳E71病毒事件和令人啼笑皆非而又精彩纷呈的陕西华南虎照片事件。无论悲喜,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08年5月1日的生效,确立、保障、维护和救济公众行政知情权的号角已然响起,我们在这条追求自由、民主、宪政和法治道路上将愈行愈远、不会回头。这本专著是在本人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回想起在吉林大学法学院求学的十年岁月,不禁心中百感交集。

编辑推荐

《行政知情权的法理研究》作者在梳理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明确地提出了行政知情权的概念,并予以充分论证。作者还对我国行政知情权立法与实践状况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提出了独到的确实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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