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千帆 页数: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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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尝试将世界宪政的普遍原理和中国宪政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以中国和西方宪政国家的重要宪法判例为主线,系统讲解宪法学原理。本书共24讲,涉及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的实施与解释、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选举和政党制度、政府组织结构、中央和地方关系等内容。在方法上,本书奉行“问题中心主义”——以实在和具体的宪法问题为中心,通过个案阐述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在形式上,本书以各国经典判例为主线,采取叙述、议论和实例相结合的多样化方式,力求做到生动而不失准确。全书内容翔实、体例新颖、深入浅出、博采众长,适合作为大学生宪法学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作者简介
张千帆
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曾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以及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中外宪政,并在相关领域出版专著和主编教材二十余部,发表论文一百一十余篇、评论二百四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讲 什么是宪政?
一、“三农问题”:中国宪政的中心问题
二、平等权
三、生命、自由与财产
四、政治权利
五、宪法权力关系
第二讲 宪法能为我们做什么?
一、宪法的功能主义视角
二、法治是什么?
三、宪法的理论基础
第三讲 宪法是什么?概念与特征
一、“宪法”含义的变迁
二、宪法的基本结构
三、宪法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四、宪法的基本特征
第四讲 宪法学是什么
一、宪法与宪法学
二、宪法学的三个层次
三、实证宪法学的基本理论
第五讲 西方宪政史概要
一、从章程到宪法:公法的私法起源
二、美国宪法
三、法国宪法
四、联邦德国
五、走向一个欧洲联邦?
六、第三波民主——“橙色革命”的前景
第六讲 中国宪政史——改良时代
一、预备立宪(1895—1911)
二、尝试立宪(1912—1926)
第七讲 中国宪政史——革命时代
一、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8)
二、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年至今)
三、宪法的制定与修正
第八讲 从宪法到宪政——司法审查与宪法效力
一、基本概念
二、司法审查的起源
三、宪法效力与司法审查
四、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
第九讲 司法审查的模式与方法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二、审查机构
三、审查要件
四、中国宪法审查模式之探讨
五、宪法解释的方法
六、法院与民主——司法审查的政治含义、问题及启示
第十讲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理论
一、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基本理论
二、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讲 中央权力及其宪法边界
一、联邦制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
二、单一制国家的中央与地方立法分权
三、中央一地方权限的划分标准:影响范围还是重要程度?
四、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
第十二讲 地方自治及其宪法界限
一、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
二、中国的中央和地方行政关系
三、自上而下的局限性
四、中央和地方分权的法治化
第十三讲 立法机构
一、分权的理论基础
二、斗争与妥协——议会制度的起源
三、议会的结构与组成
四、议会程序298,
五、议会的职权
六、中国的立法机构
第十四讲 行政机构
一、行政权概述
二、一元首脑制——美国总统
三、双元首脑制——法国模式
四、双元首脑制——德国模式
五、中国
六、地方法治的宪法原则
第十五讲 司法机构
一、司法职能的特殊性
二、普通法体系——英美司法结构
三、欧洲大陆法体系——法国和德国
四、中国法院结构
五、中国检察院结构
第十六讲 民主的理论基础
一、民主是什么?
二、为什么需要民主——自上而下体制的诸多后果
三、民主的制度保障
第十七讲 政党与宪法
一、民主的政治条件
二、政党发展历程
三、政党的宪法地位
四、政党宪法义务
五、中国政党制度
第十八讲 宪法与选举
一、普遍选举
二、直接选举
三、自由与秘密选举
四、平等选举
五、中国选举制度改革
第十九讲 基本权利——平等权
一、权利是什么?
二、权利的属性
三、平等的构成
四、如何鉴别歧视?差别对待的审查标准
第二十讲 基本权利——自由权
一、“生命”
二、“自由”——非经济权利
三、经济活动自由
四、“财产”
五、代结论——方兴未艾的中国权利运动
第二十一讲 表达自由的思想基础
一、引论——言论自由的意义
二、限制言论的理由及其反驳
三、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
四、言论自由的司法适用
五、代结论——还是有点悲剧好
第二十二讲 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
一、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
二、“象征性言论”
三、言论自由与名誉权
四、言论自由与社会宽容
第二十三讲 新闻、出版、集会与结社自由
一、新闻与出版自由
二、集会自由及其限度
三、结社自由及其限度
第二十四讲 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社会功能
二、宗教信仰的自由活动
三、宗教自由与法治
四、政教分离
五、代结语——历史的警示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既然法律作为社会“公器”应该代表公共而非私人利益,法律必须由公权力而非私权力负责制定和实施。早在查士丁尼时代,《法律阶梯》就明确声明“国家代表公权力,为了公共利益而制定、解释和实施法律”。任何私人都显然无权制定并实施法律,只有掌握公权力(publicpower)的“国家”才享有正当的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因为根据理性选择理论,每个人都是理性自私的,任何私人都只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或政策,但是这种“法”显然未必符合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只有公权力制定和实施的法,才可能符合公共利益。问题在于,和公共利益是由私人利益构成的一样,公权力也不是一个独立的实际存在,而是由私权力构成的。无论在什么体制,所谓的“公权力”都是由特定私人群体掌握的,而根据理性选择理论,这些人所执行的公共政策必然主要是为他们自己服务的。中国古代皇帝总是以“公”的形象出现的,玉玺所盖的大印就是“公”的象征,而儒家传统也尽量通过道德教化将继位太子教育成克己奉公的“明君”,通过科举考试选拔熟读儒家教义的大小官吏,但是仍然无法弥合公私之间的鸿沟,无法改变公权力最终掌握在私人手中的状况。从九品“芝麻官”到最高统治者皇帝,每一个官员都身兼公私双重身份:他们都代表“国家”,应该为公共利益服务,但他们其实又都是私人,其本性决定了他们首先考虑自己的私人利益;除非受到制度上的监督和约束,他们注定将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如何保证公权力的公共性,便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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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教科书:宪法学讲义》是张千帆教授独著的学术类教科书,是作者根据自己授课的内容撰写而成,体现了作者多年的学术研究成果,既具有学术性,又具有普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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